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CJJ 51--20**
條文說明
1總則
1.0.1城鎮燃氣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點,一旦供用燃氣設施發生泄漏,極易發生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害。確保燃氣安全供應,是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重要職責。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對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工作,防止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發生。在發生事故時應有切實可行的搶修措施,將危害限制在最小程度內,并杜絕次生災害的發生?;谏鲜瞿康?制定《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1.0.2本條規定了本規程適用范圍。氣源種類及設計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要求,液相液化石油氣輸配管線不包括在本規程適用范圍內。工作對象規定為管道及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調壓箱、瓶裝供應站、用戶設施和用氣設備。與燃氣管道連接的附件包括:閥門、凝水器、補償器等。適用管材規定為目前已廣泛采用的鑄鐵管、鋼管及聚乙烯管。
1.0.4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氣規模、用戶數量、地理環境、供氣設備、管線技運年限及事故發生量等因素綜合考慮配置相應的專職人員,負責燃氣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搶修工作。
對配置人員的要求:從事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應掌握燃氣專業知識,具備燃氣管理工作經驗,熟悉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具有一定處理事故能力,遵守本崗位規定,服從指揮等。對于在崗人員應定期培圳考核,只有考試合格者才能繼續留崗工作。
1.0.5對重要設施或重要部位必須設有識別標志,主要是為了防止意外損傷和防止火種接近,并禁止周圍堆放危險物品,以保證緊急搶修和日常維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3運行與維護
3.1一般規定
3.1.7安裝在居民住宅內的公用閥門,為防止非專業人員擅自動用而發生意外事故,要求燃氣管理部門在該閥門處設置永久性警示標志。
3.2管道及其附件的運行與維護
3.2.3市區內埋地敷設的燃氣管道,宜采用犧牲陽極法,在運行、維護中應定期對保護電位進行檢測,達不到保護要求時應及時更換。對于燃氣管道應分不同的使用階段制定相應的檢測周期。
3.3設備運行與維護
3.3.3低壓儲柜運行、維護內容既規定包括低壓濕式氣柜干式氣柜。
4修搶
4.1一般規定
4.1.1燃氣泄漏可能引起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為保證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能立即組織搶修,應制定事故搶修制度和事故上報程序。
4.1.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規模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通訊設備、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4.1.3為保證事故發生時,可迅速組織搶修和控制事故發展,應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搶修預案應定期進行演習。
4.2作業現場
4.2.2搶修人員到達事故現場,應迅速將中毒和受傷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區或送醫院治療。
4.2.3為保證搶修作業人員的安全,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作業時必須有人監護,以免發生意外。
4.2.5如果是燃氣泄漏事故,可能會有燃氣竄入地下建(構)筑物等不易察覺的地方,因此事故搶修完成后,應在事故所涉及的范圍內做全面檢查,避免留下不安全隱患。
4.3搶修作業
4.3.2為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本條規定作業點必須設置一氧化碳濃度報警裝置,并設專人監護,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能迅速協助或救護作業人員離開現場。
4.3.6當泄出的液化石油氣不易控制時"主要是指泄漏液化石油氣液體,此時應及時將聚積的液化石油氣用消防水槍噴沖稀釋。
4.3.7第1款第2項是指低壓儲氣柜發生泄漏時,可根據泄漏部位和泄漏量采用粘接、焊接等不同的方法堵漏。
第3款第2項如果調壓站出現出口超壓時,應檢查是否超過下游燃氣設施的設計壓力,如已超過就有可能對燃氣設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壞,則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排除隱患后,方可恢復供氣。
4.3.8在處理用戶泄漏報修時,"準確判斷泄漏點"是指當在室內找不到漏點,可又確實存在漏氣跡象如氣味等,應擴大查找范圍,以防從其他地方竄入,排除一切隱患才可離開現場。
4.4火災與爆炸
4.4.1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不僅危及燃氣設施的安全,而且也可能危及居民及建筑物的安全,燃氣搶修部門應積極協助消防部門共同搶救。
4.4.2在火災事故搶修中降低壓力控制火勢時,應注意維持燃氣有一定正壓,防止因燃氣設施產生負壓,造成次生災害。
4.4.5在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后,為徹底根除隱患及防止次生災害,應對管道和設備進行全面檢查。
5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
5.1一般規定
5.1.1本條規定依據《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制定。
5.1.2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危險性大,涉及施工安全和供氣安全,因此應由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指揮作業,并由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工作,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嚴禁
違章操作。
5.1.3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時所需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檢測儀器的配備應與作業要求相適應,以能滿足工程安全要求為準。
5.2停氣與降壓
5.2.1~5.2.2為了將停氣與降壓給用戶帶來的不便降至最低,保證停氣與降壓置換和放散的安全,選擇停氣與降壓的時間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并在事前通知用戶。
5.2.3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是指關斷閱門不得有滲漏和竄氣現象,嚴禁在作業管段和設備內有混合氣體聚積。
在降壓過程中為防止氣體流速過快,因靜電產生火花造成危害,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為使降壓作業時管道內壓力處于正壓范圍內,應有專人控制管道內壓力,根據各地燃氣公司的經驗其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圍內,嚴禁管內產生負壓,以免由于混合氣體引發爆炸事故。
5.3動火
5.3.3采用直接置換法時,規定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需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5min)測定結果均符合要求,是為了使氣體能夠充分混合均勻,以保證測試結果的準確性。
采用間接置換法時:用惰性氣體置換燃氣時,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應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用惰性氣體置換空氣時,混合氣體中氧含量的數值可根據當地燃氣成分換算結果而定。
燃氣管道內常有各種雜質的沉積物,即使置換合格,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會有揮發物的產生和聚積,因此動火作業時應在管道內沖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5.3.4新、舊鋼管動火作業時,應先平衡兩管電位,防止由于電位差而產生火花。
5.4通氣
5.4.1在停氣過程中用戶有可能開啟閥門、燃氣用具開關,通氣時就可能發生意外事故,因此規定直接對用戶的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
5.4.2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必須有專人負責檢查各作業點是否按要求完成,避免因遺漏作業發生事故。
5.4.3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如果燃氣壓力過高,則燃氣流速快,易產生靜電,據各地燃氣公司的經驗,其壓力小于5000Pa為宜。
5.4.4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應對置換范圍內所有操作過的設施進行全面復查,確認符合運行要求才可通氣運行,以免因誤操作造成事故隱患。
6液化石油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6.1一般規定
6.1.1本章適用范圍是依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中6.1的規定提出的。
6.1.2由于全國各地燃氣供應單位場站所采用的工藝不同,設備不同,所以應根據各站的工藝設備系統的結構,性能,用途等技術條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6.1.7液化石油氣灌瓶、倒殘等生產車間內在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泄出液化石油氣,為保證生產安全必須設置燃氣濃度報警器,報警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站內設施的運行、維護
6.2.1貯罐及附件和管道的運行維護
1.液化石油氣貯罐及附件的運行維護和保養,應根據工藝設計要求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2.站內值班操作人員必須定時、定線巡視檢查。強調定時、定線巡視檢查是為了能夠更全面的掌握站內工藝管道和設備的運行工況。貯罐進出液時,液位壓力變化較大,應隨時觀察變化情況,確保貯罐安全運行。
4.降溫噴淋措施是為保證貯罐的運行壓力,不超過其規定的工作壓力。
5.在寒冷地區的冬季,應對貯罐的排污、閥門及液位計液相管采取保溫措施,貯罐應定期進行排水,防止凍堵現象發生。
6.貯罐的第一道閥門為常開并保證其開啟靈活,在發生事故時能夠迅速關閉閥門。
7.對貯罐進行置換,如采用充水方法置換時,環境溫度不得低于5℃,是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98條要求提出的。
8.地下貯罐檢修較困難,設計規范中規定貯罐應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以延長其使用壽命。在運行維護中應定期檢查這些防腐措施的有效程度及罐壁腐蝕情況。
6.2.3目前國內各城市采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灌裝設備分為手動、半自動、自動等幾種形式,因此要求根據不同的灌裝設備制定不同的運行管理制度,以確保安全生產。
6.2.4該款要求是參照《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內容提出的。
6.3鋼瓶運輸及儲存
6.3.1運輸鋼瓶的車輛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輸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機動車應有危險品標牌或旗幟;
3.應有固定并通風良好的車廂,密閉車箱不得運輸鋼瓶;
4.必須配備8kg的干粉或鹵代炕型滅火器。
6.3.2鋼瓶運輸的要求是參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有關內容而提出的。
6.3.3瓶組站及供應站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瓶、實瓶應按指定區域分別直立存放。漏氣瓶或其它不合格鋼瓶應及時處理,不得在站內存放;
3.鋼瓶應周轉使用,防止實瓶長時間存放發生滲漏。
6.4搶修
6.4.1液化石油氣設施的事故搶修可分為兩類。當站內出現大量泄漏但還未著火時,應迅速切斷站內氣源、電源、火源,設置安全警戒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點,防止事故擴
大。如果因泄漏已造成火災,除采取上述措施外,還應對未著火的其它設施及容器進行隔火、降溫處理。
7圖檔資料
7.1一般規定
7.1.1鑒于城鎮燃氣設施中有許多屬于隱蔽工程,維護和搶修后的變動情況應進行系統的搜集、記錄、存檔工程,便于竣工后在運行中進行有效的管理,如對重點檢修部位監護,一且有問題可根據圖檔資料了解現場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達到預防為主,避免或減少事故發生。因此明確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由檔案管理部門負責該項工作。
7.1.2規定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部門應負有向維護和搶修等工程部門提供圖檔資料的責任。
7.1.3規定城鎮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搶修部門負有向檔案部門主動提交工程資料的責任。
7·2運行與維護的圖檔資料
本節條文規定了燃氣設施的運行記錄、維護資料和監護記錄的內容。
根據許多城市的經驗,發生事故的原因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在燃氣設施附近進行其他工程施工時,對燃氣設施未采取充分保護措施而使其受到損壞或留下隱患。所以應重視在其他地下工程施工時,對燃氣管道和設備的保護,并詳細記錄,以供維護時參考。
7.3搶修工程的圖檔資料
本條文本節條文規定了搶修工程記錄和資料的內容。
篇2: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Safety Technical Spi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and Rush-repair of Urban Gas Facilities
CJJ51-20**
J112-20**
主編單位:中國城市燃氣協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年7月1日
20**北京
1總則
1.0.1為使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符合安全生產、保證供氣和保護環境的要求,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調壓箱、瓶裝供應站、用戶設施和用氣設備所組成的城鎮燃氣供應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本規程不適用于城鎮燃氣的汽車加氣站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1.0.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單位及部門應逐級建立相應的安全目標責任制。
1.0.4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設立運行、維護和搶修的管理部門并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并向社會公布24h報修電話,搶修人員應24h值班;運行、維護、搶修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1.0.5對重要的燃氣設施或重要部位必須設有識別標志。對燃氣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和搶修時,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
1.0.6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城鎮燃氣 urban gas
符合燃氣質量要求,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公共建筑和工業企業生產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質的燃氣。城鎮燃氣主要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2.0.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 urban gas supply fims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和城鎮燃氣自管單位。
2.0.3城鎮燃氣設施 gas facilities
用于燃氣儲存、輸配和應用的場站、管網及用戶設施。
2.0.4用戶設施 coustomer facilities
指用戶燃氣管道、閥門及計量器具。
2.0.5用氣設備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氣作為燃料進行加熱、炊事等的設備,如燃氣工業爐、燃氣鍋爐、燃氣直燃機、民用燃氣用具等。
2.0.6運行 operation
從事燃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燃氣設施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2.0.7維護 maintenance
為保障燃氣設施的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所進行的檢查、維修的作業。
2.0.8搶修 rush--repair
燃氣設施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采取緊急措施的作業過程。
2.0.9降壓 pressure relief
燃氣設施維護和搶修時,為了操作安全或維持部分供氣,將燃氣壓力調節低于正常工作壓力的作業。
2.0.10 停氣 interruption
在燃氣輸配系統中,采用關閉閥門等方法切斷氣源,使燃氣流量為零時的作業。
2.0.11 明火 flame
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
2.0.12 動火flame operation
燃氣管道和設備進行焊接、切割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0.13 作業區 operation area
燃氣設施在維修或搶修作業時,保證操作人員安全作業所確定的區域。
2.0.14 直接置換 direct purging
采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或采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的過程。
2.0.15 間接置換 indirect purging
采用惰性氣體(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后,再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或采用惰性氣體(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后,再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
2.0.16 吹掃 purging
燃氣設施在投產或維修前清除其內部剩余氣體和污垢物的作業。
2.0.17 放散 relief
將燃氣設施內的空氣、燃氣或混合氣體安全地排放。
2.0.18 防護面具 protection mask
用以隔離燃氣和保障操作人員呼吸的防護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 監護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在燃氣作業區作業時,對作業人員進行的監視、保護;或在燃氣設施運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氣管線安全而采取的監督、保護。
3運 行 與 維 護
3.1 一般 規 定
3.1.1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對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應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管理制度應包括工作內容和范圍,明確責任人。
1.人員和車輛進入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和調壓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2.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調壓箱的工藝管道與設備的巡查、維護制度和操作規定;
3.用戶設施的檢查、維護、報修制度和操作規定:
4.用戶用氣設備的報修制度;
5.日常運行中發現問題或事故處理的上報程序。
3.1.2 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和調壓箱的工藝管道與設備的巡查和維護制度,應綜合考慮設備工藝參數、管材、工作壓力、輸送介質、防腐等級、連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圍環境(人口密度、地質、道路情況、季節變化)等因素。
3.1.3 用戶設施的檢查和報修制度,應綜合考慮管材、工作壓力、輸送介質、連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圍環境(使用者、房屋結構)以及職責劃分等因素。
3.1.4 日常運行中發現問題或事故處理的上報程序,應綜合考慮供氣區域劃分、部門職責和管理體系等因素。
3.1.5 進入調壓室、壓縮機房、閥井和檢查井等燃氣設施場所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前應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
2.地下調壓室、閥井、檢查井內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具,系好安全帶;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輪換操作;
3.維修電氣設備,應切斷電源;
4.進行維護檢修,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3.1.6 供氣高峰季節應選點檢測管網高峰供氣壓力,分析管網的運行工況;對運行工況不良的管網應提出改造措施。
3.1.7 安裝在用戶室內的公用閥門應設永久性警示標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的運行與維護
3.2.1 地下燃氣管道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構)筑物等;
2.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F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3.不應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施工單位應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申請現場安全監護;
4.不應有燃氣管道附件丟失或損壞;
5.應定期向周圍單位和住戶詢問有無異常情況。
3.2.2 在巡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3.2.3 地下燃氣管道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泄漏檢查可采用儀器檢測或地面鉆孔檢查,可沿管道方向或從管道附近的閥井、窨井或地溝等地下構筑物檢測;
2.對設有電保護裝置的管道,應定期做測試檢查;
3.運行中的管道第一次發現腐蝕漏氣點后,應對該管道選點檢查其防腐及腐蝕情況,針對實測情況制定運行、維護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應對其進行評估,確定繼續使用年限,制定檢測周期,并應加強巡視和泄漏檢查。
3.2.4 閥門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檢查閥門,應無燃氣泄漏、損壞等現象,閥井應無積水、塌陷,無妨礙閥門操作的堆積物等;
2.閥門應定期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
3.無法啟閉或關閉不嚴的閥門,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3.2.5 凝水器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凝水器應定期排放積水,排放時不得空放燃氣;在道路上作業時,應設作業標志;
2.凝水器護蓋、排水裝置應定期檢查,應無泄漏、腐蝕和堵塞,無妨礙排水作業的堆積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不得隨地排放,并應收集處理。
3.2.6 補償器接口應定期進行嚴密性檢查及補償量調整。
3.3 設備運行與維護
3.3.1 調壓裝置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壓裝置的巡查內容應包括調壓器、過濾器、安全放散設施、儀器、儀表等設備的運行工況,應無泄漏等異常情況;
2.調壓器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維護:
1)清除各部位油污、銹斑,管路應暢通;
2)檢查調壓器,應無腐蝕和損傷;當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處理;
3)新投入運行和保養修理后的調壓器,必須經過調試,達到技術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行;
4)停氣后重新啟用調壓器時應檢查進出口壓力及有關參數;
5)過濾器接口應定期進行嚴密性檢查、前后壓差檢查、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檢查儲液罐內加臭劑的儲量;
2.控制系統及各項參數應正常;
3.加臭泵的潤滑油液位應符合運行規定;
4.加臭裝置應無泄漏
5.加臭裝置應定期進行清洗、校驗。
3.3.3 低壓儲氣柜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壓儲氣柜應定期檢查,并符合下列規定:
1)塔頂塔壁應無裂縫損傷和漏氣,水槽壁板與環形基礎連接處應無漏水、氣柜基礎應無沉降,并應做好記錄;
2)導輪和導軌的運動應正常;
3)放散閥門應啟閉靈活;
4)雨季前應檢查氣柜防雷接地電阻,并應做好記錄;
5)冬季應檢查保溫系統;
6)應定期、定點測量各塔環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 低壓儲氣柜的運行、維護:
1)儲氣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應在規定范圍內;
2)儲氣柜運行壓力,不得超出所規定的壓力;
3)發現導輪與軸瓦之間發生磨損應及時修復;
4)導輪潤滑油杯應定期加油,發現損壞應立即修理;
5)維修儲氣柜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所攜帶工具應嚴加保管,嚴禁以拋接方式傳遞工具。
3.3.4 高壓儲罐運行與維護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3.3.5 壓縮機、烴泵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壓縮機、烴泵的檢查內容:
1)壓力、密封、潤滑、冷卻和通風系統;
2)閥門開關應靈活,連接部件應緊固,運動部件應平穩,無異響、過熱、泄漏、振動等;
3)指示儀表應正常、各儀表參數應在規定范圍內;
4)各項自動、連鎖保護裝置應正常;
2. 當有下列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停車處理:r
1)自動、連鎖保護裝置失靈;
2)潤滑、冷卻、通風系統出現異常;
3)壓縮機運行壓力高于規定壓力;
4)指示儀表損壞或儀表顯示數值不在規定范圍內;
5)壓縮機、烴泵、電動機有異聲、振動、過熱、泄漏等現象。
3.3.6 壓縮機、烴泵的大、中、小修理,應按設備的保養、維護標準執行。
3.3.7 儀器、儀表、安全閥的運行維護、定期校驗和更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4 用戶設施運行與維護
3.4.1 燃氣供應單位應施行對燃氣用戶設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檢查,并應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
3.4.2 入戶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并做好檢查記錄:
1.確認用戶設施有無人為碰撞、損壞;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動,是否被作為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有無銹蝕、重物搭掛,膠管是否超長及完好;
3.用氣設備是否符合安裝規程;
4.有無燃氣泄漏;
5.燃氣灶前壓力是否正常;
6.計量儀表是否正常。
3.4.3 在進行室內設施檢查時應采用肥皂水檢漏或儀器檢測,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由專業人員進行處理。
3.4.4 進入室內進行維護和檢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室內作業應首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當發現燃氣泄漏時,應開窗通風,切斷氣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并應采取措施;
2.燃氣設施和器具的維護和檢修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3.4.5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告知用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使用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達到報廢年限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2.不得私自改動燃氣管線和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3.在安裝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設施的專用房內不得堆放雜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熱、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傾倒瓶內殘液和拆卸瓶閥等附件;
5.嚴禁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6.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用具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立即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嚴禁動用明火,并應及時向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報修;嚴禁用戶開啟燃氣管道上的公用閥門;
7.連接燃氣用具的膠管應定期更換,嚴禁使用過期膠管:
8.應協助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搶修工作。
3.4.6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向用戶宣傳使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
4搶修
4.1 一般規 定
4.1.1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事故搶修制度和事故上報程序
4.1.2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規模設立搶修機構,并配備必要的搶修車輛、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備。
4.1.3 城鎮燃氣設施搶修應制訂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搶修預案應定期進行演習。
4.1.4 接到搶修報警后應迅速出動,并根據事故不同情況可聯系有關部門協作搶修。搶修作業應統一指揮,嚴明紀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作業 現 場
4.2.1 搶修人員應佩戴職責標志,到達作業現場后,應根據燃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并設立警示標志;在警戒區內嚴禁明火,應管制交通,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4.2.2 搶修人員到達作業現場后,必須及時救護受傷人員。
4.2.3 進入警戒區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4.2.4 警戒區內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
4.2.5 管道和設備修復后,應作全面檢查,防止燃氣竄入夾層、窨井、煙道、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等不易察覺的場所。
4.2.6 當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時不得撤離現場,應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隱患為止。
4.3 搶 修 作 業
4.3.1 搶修人員進入事故現場,應立即控制氣源、消滅火種,驅散積聚的燃氣。在室內應開啟門窗通風,嚴禁啟閉電器開關。地下管道泄漏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積在地下和構筑物空間內的燃氣。
4.3.2 處理地下泄漏點開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搶修人員應根據管道敷設資料確定開挖點,并對周圍建(構)筑物進行檢測和監測;當發現漏出的燃氣已滲入周圍建(構)筑物時,應及時疏散建(構)筑物內人員并清除聚積的燃氣;
2.作業點應根據介質成分設置燃氣或一氧化碳濃度報警裝置。當環境濃度在爆炸和中毒濃度范圍以內時,必須強制通風,降低濃度后方可作業;
3.應根據地質情況和開挖深度確定放坡系數和支撐方式,并設專人監護。
4.3.3 燃氣設施泄漏的搶修宜在降低燃氣壓力或切斷氣源后進行。當泄漏處已發生燃燒時,應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勢后再降壓或切斷氣源,嚴禁出現負壓。
4.3.4 當搶修中無法消除漏氣現象或不能切斷氣源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作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4.3.5 修復供氣后,應進行復查,確認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搶修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4.3.6 液化石油氣管道泄漏搶修,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化石油氣泄漏搶修時,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應根據現場情況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當泄出的液化石油氣不易控制時,可用消防水槍噴沖稀釋泄出的液化石油氣。
2.液化石油氣泄漏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氣聚積在低洼處或其他地下設施內。
4.3.7 場站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儲配站泄漏搶修
1)檢查和搶修人員宜采用燃氣濃度檢測器或采用肥皂液、嗅覺、聽覺來判斷泄漏點;
2)根據泄漏部位及泄漏量應采用相應方法堵漏;
3)當發生大量泄漏造成儲氣柜快速下降時,應立即打開進口閥門、關閉出口閥門,用補充氣量的方法減緩下降速度;
4)需動火進行修補泄漏點時,應按本規程第5.3節中有關條款執行。
2.壓縮機房、短泵房燃氣泄漏時,應立即切斷氣源、電源,開啟室內防爆風機排氣通風。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3.調壓站、調壓箱泄漏搶修
1)調壓站、調壓箱發生泄漏,應立即關閉泄漏點前后閥門,打開門窗或開啟風機加強通風,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2)調壓站、調壓箱由于調壓設備、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壓時,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并放散降壓和排除故障。當壓力超過下游燃氣設施的設計壓力時,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做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后方可恢復供氣。
4.3.8 用戶室內燃氣設施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到用戶泄漏報修后應立即派人檢修。進入室內后應打開門窗通風、切斷氣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檢查用戶設施及用氣設備,準確判斷泄漏點,嚴禁明火查漏;當未查清泄漏點和泄漏原因時,應按本規程第4.2.6條執行;
2.漏氣修理時應避免由于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4.4 火災 與 爆 炸
4.4.1 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消防部門搶救。
4.4.2 當燃氣設施發生火災時,應采取切斷氣源或降低壓力等方法控制火勢,并應防止產生負壓。
4.4.3 火勢得到控制后,應按本規程第4.3節的有關規定進行搶修。
4.4.4 燃氣管道及設備發生爆炸后,應迅速控制氣源和火種;應保護好事故現場,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4.4.5 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后,應對管道和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
5 停 氣、降 壓、動 火 及 通 氣
5.1 一般規 定
5.1.1 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作業單位應制定作業方案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并向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批后應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5.1.2 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應設安全員。
5.1.3 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5.2 停氣 與 降 壓
5.2.1 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5.2.2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5.2.3 停氣與降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5.3 動 火
5.3.1 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技術、生產、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5.3.2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5.3.3 停氣動火作業前,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時,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5.3.4 帶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在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5.3.5 設置臨時燃氣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通氣
5.4.1 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
5.4.2 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5.4.3 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2)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5000Pa。
5.4.4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6 液 化 石 油 氣 設 施 的 運 行、維 護 和 搶 修
6.1 一般規定
6.1.1 本規程所指液化石油氣設施包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瓶組站及瓶裝供應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壓縮機、短泵、灌裝設備、氣化設備、混氣設備和儀器儀表等。不包括低溫儲存基地及火車、汽槽車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氣專用運輸設備。
6.1.2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各站的工藝設備系統的結構、性能、用途等,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6.1.3 液化石油氣設施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應按本規程第3.1.1條的規定制定。
6.1.4 站內防雷、防靜電裝置每年檢查不得少于兩次。
6.1.5 生產區進行動火作業的申報程序,應按本規程第5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6.1.6 在生產區內因檢修而必須排放液化石油氣時,應通過火炬放散?;鹁娣派r應設專人監護。
6.1.7 液化石油氣灌裝、倒殘等生產車間應通風良好。車間內應設置燃氣濃度報警器,報警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 站內 設 施 的 運 行、維 護
6.2.1 貯罐及附件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貯罐及附件的運行、維護和保養,應根據站內設施的工藝特點及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2.站內值班操作人員必須定時、定線進行巡回檢查,并記錄貯罐液位、壓力和溫度等參數。貯罐進出液時,應檢查液位和壓力變化情況;
3.液化石油氣貯罐的充裝量,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4.應根據在用貯罐的設計壓力和貯罐檢修結果制定相應的降溫噴淋措施;
5.在寒冷地區的冬季,應對貯罐的排污、閥門及液位汁液相管采取保溫防凍措施,貯罐應定期排水;
6.貯罐設有兩道以上閥門的,第一道閥門為常開,閥門應經常維護,保持其開啟靈活;
7.貯罐檢修前后的置換可采用抽真空、惰性氣體、充水等方法進行,如采用充水置換方法時,環境溫度不得低于5C。
8.地下貯罐應定期檢查貯罐的防腐及腐蝕情況。
6.2.2 壓縮機、短泵的運行、維護應按本規程第3.3.5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6.2.3 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灌裝設備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灌裝設備的不同,可采用相應的運行管理方式;
2.灌裝前應對灌裝設備進行下列檢查:
1)各灌裝系統連接部位應緊固,運動部位應平穩,無異響、過熱、振動;
2)自動、連鎖保護裝置應正常;
3)氣路、油路系統的壓力、密封、潤滑應正常;
4)灌裝秤應校正。
3.灌裝設備的運行、維護宜按本規程第3.3.5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6.2.4 灌裝前應對在用鋼瓶進行檢查,發現下列情況時不得灌裝:
1.未取得國家頒發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廠生產的鋼瓶;
2.外表損傷、腐蝕、變形嚴重以及被判廢的鋼瓶;
3.超過檢測周期的鋼瓶;
4.新投用的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鋼瓶。
6.2.5 鋼瓶灌裝后應對其灌裝重量和氣密性進行逐瓶復檢。合
格的鋼瓶應貼合格標識。
6.2.6 氣化、混氣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壓力、溫度、熱媒應正常,并應填寫運行記錄。當發現泄漏或異常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2.應保持氣化、混氣裝置監控系統的正常工作,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3.電磁閥應定期清洗,并及時排水和添加防銹劑;
4.氣化器、混合器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檢修,同時開啟備用設備,防止中斷正常供氣。
6.2.7 消防系統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檢查、維修和保養等應設專人負責;
2.消防水池的儲水量應保持在規定的水位范圍之內,并保持池水的清沽,消防水泵的吸水口應處于工作狀態;
3.應定期檢查并啟動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噴淋裝置。寒冷地區在冬季試運轉后,應將水及時排凈;
4.站內的消防器材、消防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和補充;
5.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消防栓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6.3鋼瓶運輸及儲存
6.3.1運輸鋼瓶的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符合運輸危險品機動車輛的要求,牌證應齊全;
2.必須辦理化學危險品運輸準運證和化學危險品運輸駕駛證
3.車廂應固定并通風良好;
4.隨車應配備干粉滅火器。
6.3.2鋼瓶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運輸車輛上碼放鋼瓶時,不得超過兩層(50kg鋼瓶只能單層碼放),并應固定良好,不滾動、不碰撞;
2.鋼瓶裝卸應做到不摔砸、不倒臥、不拉拖;
3.鋼瓶運輸應遵守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4.鋼瓶運輸車輛嚴禁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員嚴禁吸煙。
6.3.3瓶組站及供應站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瓶、實瓶應按指定區域分別存放,漏氣瓶或其他不合格鋼瓶應及時處理;
2.鋼瓶碼放不得超過兩層(50ltg鋼瓶只能單層碼放),并應留有通道;
3.鋼瓶應周轉使用,實瓶存放不宜超過一個月;
4.站內滅火器每年應定期檢查和補充。
6.4搶修
6.4.1液化石油氣設施的搶修除應按本規程第4章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站內出現大量泄漏時,應迅速切斷站內氣源、電源、火源,設置安全警戒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點,防止事故擴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災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還應對未著火的其他設備和容器進行隔火、降溫處理。
7 圖檔資料
7.1一般規定
7.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收集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資料,建立檔案并對其實施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宜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
7.1.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運行、維護和搶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圖檔資料。
7.1.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管理部門,應向檔案管理部門提交運行、維護記錄和搶修工程的資料。
7.2運行與維護的圖檔資料
7.2.1燃氣設施運行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巡查周期、時間、地點(范圍)、異常情況、處理方法和記錄人等;
2.違章、險情的處理和上報記錄;
3.配合城市其他施工工程對燃氣管線的監護記錄(包括管位、管坡等保護措施),在管位上方違章搭建的處理記錄:
4.燃氣管網運行壓力記錄。
7.2.2燃氣設施維護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維修、檢修、更新和改造計劃;
2.維修記錄和重要設備的大、中修記錄;
3.管道和設備的拆除、遷移和改造工程圖檔資料。
7.3搶修工程的圖檔資料
7.3.1搶修工程的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報警記錄;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等;
3.事故類別(中毒、火災、爆炸等);
4.事故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
5.參加搶修的人員情況;
6.搶修工程概況及修復日期。
7.3.2搶修工程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搶修任務書(執行人、批準人、工程草圖等);
2.動火申報批準書(記錄);3.搶修記錄;
4.事故鑒定記錄;
5.搶修工程質量鑒定記錄。
本規程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