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一醫院藥劑科藥品效期管理制度
(1)有計劃地采購藥品,對有效期短的藥物必須根據實際使用量購進,以免因過期失效造成浪費或缺貨造成供應不上。
(2)藥品購進入庫時必須驗收,檢查有效期及出廠合格證,填寫藥品庫存卡,做好有效期或失效期登記,藥品發放時做好收發記錄。對接近有效期藥品貯藏應有明顯警示標志,發出時必須在各藥房領藥單上標記“△”,以示注意。
(3)藥品應按要求擺放,發出時應掌握“先進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則。
(4)有效期長的常用藥品在距離截止日不足6個月即為近效期藥品。各藥房必須在每月5號前,將近效期藥品情況告知藥庫或退回藥庫,如離失效期僅4個月或外包裝破損的藥品,藥庫將不回收,藥房自行處理。特殊藥品或協議使用藥品除外。
(5)過期的藥品,不得使用,禁止發出,清理后按報廢程序(向藥劑科主任提出書面報告,并逐級審批)處理。
(6)藥庫管理員應經常檢查藥品情況,對于近效期藥品,應按規定退藥,盡量減少因藥品過期失效造成的損失。
(7)藥房領取藥品,應認真檢查其有效期,上架或拆包裝時,應將有效期注明在顯眼處,以便查對。
(8)中心藥房必須每月一次對病區小藥柜進行藥品有效期等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9)藥房將散發藥品倒入其它容器時,應在容器上標明該藥品的藥名、規格、有效期,再次加藥時,要注意片型、劑型、規格、有效期等與原存藥是否一致,若有任何不一致,盡量將原存藥用完后再加,并重新標明規格、有效期等相關信息。必要時也可將剩余少量藥品注明有效期,另放先用。
篇2:藥業公司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藥業公司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要求,加強公司經營藥品的質量管理,杜絕過期失效藥品的流通,保證人民用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近效期藥品是指有效期在半年內的藥品。
二、采購部組織藥品時,應根據市場變化需求,勤進快銷,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三、購進有效期在三個月內的藥品,驗收員應拒收,并填制(拒收單)。如果是客戶急需的藥品應入庫。
四、藥品應按批號堆碼,并在庫內設置近效期藥品一覽表,有效期在三個月內的藥品應掛牌,以便隨時掌握近效期藥品的變化情況。
五、嚴格執行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凡近效期藥品,保管員應每月填寫《近效期藥品報表》,及時報送經理、采購部、銷售部、質量管理部。
六、銷售部應及時對庫存近效期藥品進行銷售,避免過期失效而造成損失。
七、已失效或距失效不足一銷售單元用藥期,經質量管理部確認后,保管員將其移入不合格品庫,按不合格藥品管理。
篇3:連鎖藥店不合格藥品和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連鎖藥店不合格藥品和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一、對藥監局和公司質量管理部門通知的不合格藥品,門店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藥品存放處,并按通知的要求退回配送中心由公司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二、對配送中心配送的藥品,門店驗收員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的不合格藥品,應予拒收,并立即報告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經質量管理部門同意后退回配送中心由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三、門店在銷售和養護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不合格藥品,應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藥品存放處,并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藥品擴散化。
四、對于顧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門店質管員確認后放入不合格藥品存放處。
五、對有效期在6個月(可自定時限)以內的近效期藥品應及時銷售。臨效期時限應下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藥品處理。
六、近效期藥品為重點養護檢查藥品,應每月養護檢查并有記錄。
七、因各種原因產生的不合格藥品,均應作好不合格藥品登記和處理記錄。不合格藥品處理應退回公司總部由質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