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離職管理規定
一、離職分類
1.申請離職:員工根據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2.自動離職:員工不向公司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的行為。
3.勸退離職:公司與員工之間協商終止勞動關系。
4.其他原因離職(如辭退、開除等)。
二、離職程序
1.員工由于自身原因不適應于公司發展,要求離職時,必須依照離職提出時間規定提前用《離職申請表》向直屬主管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并經逐級審批;
2.申請離職人員之直屬主管、行政部有責任和義務調查了解其離職真實原因,確認可以離職后逐級申報審批(審批程序:直屬上司--部門經理--行政部--總經理);
3.提出離職時間達到規定期限,申請離職人員到行政部領取《離職工作交接表》進行工作移交;
4.離職人員應提供經部門經理審核后的《外勤登記表》交行政部核算考勤;
5.財務部根據考勤表核算工資,并將工資單及《離職申請單》一并呈總經理批準;
6.離職手續經總經理最終批準后,《離職申請單》、《離職工作交接表》交行政部存檔,工資單簽字確認后交財務部,當月離職工資統一于次月15日發放。
三、離職的提出時間
1.普通員工離職必須提前1個月向直屬部門經理提出書面申請;
2.主管級別離職必須提前2個月向直屬部門經理提出書面申請;
3.經理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及特別重要崗位人員(會計等)離職必須提前3個月向直屬上司提出書面申請;
4.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或有能力但未盡力(如故意怠工),經教育仍不悔改,或工作有嚴重失職,且給公司造成損失者,由部門經理出具材料予以開除或辭退(具體參照公司《獎懲管理制度》中“開除”、“免職”等條例);
5.屬勸退、辭退、開除員工,按正常審批程序盡快辦理;
6.屬自動離職員工,需交接的相關部門負責追回公司重要資料和物品。
四、離職員工作移交內容
離職員工必須在離職前辦理完所有的交接手續后方可結算工資。
1.直屬部門 員工在離職時,其職務直屬領導必須指定一名人員或由公司高層領導任命一名職務代理人與其進行職務移交,移交的內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