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如何進行物業防疫管理(十問十答)?
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的話題始料未及地成為20**年新春伊始的主題,疫情的蔓延和眾多不確定因素也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根據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權威專家的不斷提醒,“家”已經成為公民防疫的主要戰場。
其中,住宅小區因人員組成復雜,人員流動性大等特點,對小區物業的防疫管理提出了嚴峻的考驗。因此,本文精心挑選了十個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問題,旨在為物業公司如何做好防疫管理工作排憂解惑。
問題一:物業管理崗位人員及其防護措施應達到什么標準?
答: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和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試行)》的規定,崗位人員應符合體溫不超過37.3度、已按規定隔離觀察完畢以及針對此次疫情已接受相應培訓三個基本條件,同時工作過程中應該勤洗手并時刻佩戴口罩。
問題二:物業公司應該如何辨別黨政機關關于此次疫情防控的通知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公文的種類主要有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通知等共計15種,物業公司咨詢當地社區工作人員,或者從政府及其官方網站獲知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問題三:受疫情影響, 物業公司應該做好哪些小區管控措施?
答: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規定,物業公司應做好小區出入口、樓棟大堂、箱式電梯等人員流動場所的環境清潔和衛生消毒工作,同時完善外地車輛、人員進出小區管理制度,配合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做好重點觀察人群的登記和報告工作,并督促各企業、機構暫停舉辦公眾聚集活動。
目前,廣東省多個市陸續出臺相關文件,如惠州市發布《惠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告》、廣州市發布《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和農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都對物業管理的措施進行了較詳細的規定。
另根據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試行)》,物業公司在客戶服務管理、出入控制、區域封閉管理、通風管理、垃圾管理、宣傳管理等方面都應該針對此次疫情有所調整并嚴格遵守。
問題四:疫情防控期間,業主能否拒絕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情況下,疫情防控措施并不會直接導致業主無法繳納物業管理費,如今許多小區已通過線上方式收取。但對于不能線上繳費的小區而言,則應該結合雙方簽署的物業管理合同,視業主的具體進行判斷,如業主已被隔離觀察的,可視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另外,業主在遭受不可抗力影響后應當及時通知物業公司。
問題五: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查看進出小區人員的身份證信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受到法律保護,目前,我國法律未賦予物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相關權利,因此進出小區的人員有權拒絕類似要求。
問題六:物業公司能不能拒絕戶籍地為湖北或近期曾到過湖北的業主進入小區?
答:對該類人員應該重視觀察其身體狀況,在尚未發現有疑似感染癥狀前,物業公司應做好登記工作和定時訪查工作,但無權拒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如發現該類人員出現疑似感染癥狀,則物業公司應該對其實施初步隔離,并立即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讓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問題七:小區出現疫情時,物業公司能否自行決定封鎖小區?
答: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有關的規定,對劃為疫區的社區,必要時可采取疫區封鎖措施,限制人員進出,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因此,物業公司在接到所在社區劃分為疫區并應該采取封鎖措施的通知之后,可以決定封鎖小區。
問題八:小區出現疫情時,物業公司應該實施哪些法定措施?
答: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應該立即將情況上報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并采取“內防擴散、外防輸出”的策略,配合公安和醫療機構對密切接觸者進行管理,同時應對疫區進行全面消毒,甚至可根據當地政府的指示,協助封鎖小區。
問題九:小區內出現感染者時,物業公司能否向全體業主公示感染者(或被隔離人員)的個人信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因此物業公司無權公示。
問題十:對于嚴重違反小區疫情防控管理的業主,物業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此類人員可能已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等罪行,物業公司應及時制止,保留好相關證據,并立即報警。
篇2:住宅小區如何進行物業防疫管理(十問十答)
住宅小區如何進行物業防疫管理(十問十答)?
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的話題始料未及地成為20**年新春伊始的主題,疫情的蔓延和眾多不確定因素也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根據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權威專家的不斷提醒,“家”已經成為公民防疫的主要戰場。
其中,住宅小區因人員組成復雜,人員流動性大等特點,對小區物業的防疫管理提出了嚴峻的考驗。因此,本文精心挑選了十個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問題,旨在為物業公司如何做好防疫管理工作排憂解惑。
問題一:物業管理崗位人員及其防護措施應達到什么標準?
答: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和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試行)》的規定,崗位人員應符合體溫不超過37.3度、已按規定隔離觀察完畢以及針對此次疫情已接受相應培訓三個基本條件,同時工作過程中應該勤洗手并時刻佩戴口罩。
問題二:物業公司應該如何辨別黨政機關關于此次疫情防控的通知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公文的種類主要有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通知等共計15種,物業公司咨詢當地社區工作人員,或者從政府及其官方網站獲知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問題三:受疫情影響, 物業公司應該做好哪些小區管控措施?
答: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規定,物業公司應做好小區出入口、樓棟大堂、箱式電梯等人員流動場所的環境清潔和衛生消毒工作,同時完善外地車輛、人員進出小區管理制度,配合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做好重點觀察人群的登記和報告工作,并督促各企業、機構暫停舉辦公眾聚集活動。
目前,廣東省多個市陸續出臺相關文件,如惠州市發布《惠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告》、廣州市發布《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和農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都對物業管理的措施進行了較詳細的規定。
另根據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試行)》,物業公司在客戶服務管理、出入控制、區域封閉管理、通風管理、垃圾管理、宣傳管理等方面都應該針對此次疫情有所調整并嚴格遵守。
問題四:疫情防控期間,業主能否拒絕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情況下,疫情防控措施并不會直接導致業主無法繳納物業管理費,如今許多小區已通過線上方式收取。但對于不能線上繳費的小區而言,則應該結合雙方簽署的物業管理合同,視業主的具體進行判斷,如業主已被隔離觀察的,可視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另外,業主在遭受不可抗力影響后應當及時通知物業公司。
問題五: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查看進出小區人員的身份證信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受到法律保護,目前,我國法律未賦予物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相關權利,因此進出小區的人員有權拒絕類似要求。
問題六:物業公司能不能拒絕戶籍地為湖北或近期曾到過湖北的業主進入小區?
答:對該類人員應該重視觀察其身體狀況,在尚未發現有疑似感染癥狀前,物業公司應做好登記工作和定時訪查工作,但無權拒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如發現該類人員出現疑似感染癥狀,則物業公司應該對其實施初步隔離,并立即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讓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問題七:小區出現疫情時,物業公司能否自行決定封鎖小區?
答: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有關的規定,對劃為疫區的社區,必要時可采取疫區封鎖措施,限制人員進出,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因此,物業公司在接到所在社區劃分為疫區并應該采取封鎖措施的通知之后,可以決定封鎖小區。
問題八:小區出現疫情時,物業公司應該實施哪些法定措施?
答: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應該立即將情況上報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并采取“內防擴散、外防輸出”的策略,配合公安和醫療機構對密切接觸者進行管理,同時應對疫區進行全面消毒,甚至可根據當地政府的指示,協助封鎖小區。
問題九:小區內出現感染者時,物業公司能否向全體業主公示感染者(或被隔離人員)的個人信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因此物業公司無權公示。
問題十:對于嚴重違反小區疫情防控管理的業主,物業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此類人員可能已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等罪行,物業公司應及時制止,保留好相關證據,并立即報警。
篇3:名京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名京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沈陽KD全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住所地:沈陽市zz區**街**號
郵編: 110020
聯系電話:**
乙方:深圳市KD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ZZZ
住所地:沈陽市**新區**街**號
郵編: 110168
資質等級:壹級
證書編號:建物企《20**》039
聯系電話:****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KD·名京住宅小區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下列詞語在本合同中,所賦予的定義是:
1、專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獨立空間或區域,包括上述空間或區域內專用的計量設施和管線接駁端以內的相關設施設備;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抗震結構、部位、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公共通道等;
3、共用設備---指住宅小區或單橦住宅內,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共用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共用智能化設備、其他機電設備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
4、共用設施---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公共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公共設施使用的房屋等;
5、交付使用----指業主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辦理完結開發商指定的相應手續,業主在約定期限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房屋已交付使用;
6、常規性管理服務--指對本小區公共物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設備、環境衛生、交通、綠化、環境容貌和居住秩序等常規性物業管理服務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工作,物業服務收費用于支持常規性服務工作;
7、有償特約服務--指常規性服務之外,物業管理公司為了滿足甲方、物業使用人的個別需求而提供的個性化服務,相關甲方、物業使用人另行支付相應費用。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KD·名京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
座落位置:沈陽市鐵西區保工北街一號
建筑面積: 265722㎡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齊賢北街 南至:北二路
西至:保工北街 北至:北一中路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質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梁、柱、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公共通道等。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停車場秩序維護;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7、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門戶以內部位和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氣戶門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臺等不在本合同的服務范圍之內。
第三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以約定的質量標準為準(前期物業服務質量標準詳見附件)。
單個業主可委托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根據物業不同類型按房屋建筑面積向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住宅物業服務費: 1.90 元/㎡·月
對外網點物業服務費: 0.95 元/㎡·月
單體車庫物業服務費: 0.95 元/㎡·月
地下車位物業服務費: 100 元/個·月
第五條 物業特定服務收費標準
電梯費用以政府最新規定為準
裝修垃圾清運費:200元/戶(一室一廳);260元/戶(兩室一廳);320元/戶(二室二廳或三室一廳);380元/戶(三室二廳及以上)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本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中列支;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稅費;
(10)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11)其他費用。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會隨著項目規劃變更、政府政策變化、物業成本變化而進行調整。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采取業主自行交納的方式。
第十條 業主自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及提供其他特約服務,服務報酬由乙方與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另行約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于本物業交付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交付時間以《交付通知書》時間為準。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尚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全額交納。
已竣工出售并辦理入住手續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交納。
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物業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不領取房屋鑰匙或不辦理相應入住手續的,視為房屋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交納。
辦理入住手續的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或甲方通知辦理入住手續的時間為準。甲方將采用電話或郵寄書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物業買受人。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納當期物業服務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每逾期一日,應交納欠費總額的3‰作為違約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乙方對于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可以通過將欠繳費用的業主名單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繳。乙方也可以采用寄送掛號信的方式對拖欠物業費的業主進行催收、催繳,郵寄地址為業主辦理入住登記時登記地址為送達地址。未交納服務費超過3個月的,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乙方應當明示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特約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所有權屬,依照法定或業主與甲方簽訂的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采取以下方式:
1、單體車庫所有權由業主購置的,車庫使用人按 0.95 元/㎡·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服務費,服務費用按季度交納,業主或車庫使用人應于每季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納當期車庫服務費,拖欠及逾期的處理方式同第十一條;
2、地下停車位物業服務費標準 100 元/個·月(業主已租賃的車位),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費按年進行預先交納,未交費車輛不得進入園區及使用園區停車位。服務費采取業主自行交納方式;拖欠及逾期的處理方式同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車位使用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除停車場外的其他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統一委托乙方經營,乙方可以在此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宣傳、場地租賃等經營活動,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其經營收入扣除經營成本后,因主營虧損,可以補充到物業服務費中。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十七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書面確認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存在問題,甲方應承擔解決責任。
第十九條 對于本合同簽訂后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甲乙雙方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查驗并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二十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4、物業管理用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書面承諾等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它材料;
5、綠化系統、智能化等弱電系統、應急電源或臨時發電設備等系統、室內新風系統等竣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樣板間裝修圖紙、公用大廳的裝飾、裝修圖紙等;
第二十一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 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當開展對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年度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征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征得相關業主和甲方的同意,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作好相應的防護措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并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于物業交付使用前30天向乙方提供能夠直接投入使用的法律規定面積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使用用途。
第七章 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監督檢查乙方各項方案和計劃的實施;
2、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內容,并將本合同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3、在銷(預)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并在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向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4、要求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異產毗連部位的維修提供通行和維修的便利,因此造成的損害,由責任人承擔;
5、完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業的標識系統、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轉站、垃圾房等;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約定所進行的物業服務和經營活動;
7、甲方收到乙方文件應簽收,并對乙方的意見和建議需2日內答復,不答復則視為同意;
8、不得擅自改變本物業的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功能,確因完善本物業的配套設施而需改變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功能,應取得本物業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實施;
9、當項目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后,甲方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
第三十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物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
2、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自主開展各項物業服務經營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
3、建立物業服務檔案,及時記載變更情況;
4、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5、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乙方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6、監督《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實施,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7、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必須予以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或有關業主拒絕給予配合的,乙方將事件通知相關業主或社區后,可以自行維修養護,所發生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8、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可自主決定采取相應緊急避險措施,乙方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業主必要財產損失的,當事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服務相關資料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甲方代管。
第八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按沈陽市政府相關文件由業主在入住前一次性交納并存入政府指定專用帳戶。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分攤、續籌: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沈陽當地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續籌。
第三十四條 相關業主不批準乙方所編制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或資金不夠所引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相關業主承擔。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物業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賠償由此給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 除前條規定情況外,乙方的物業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應按國家或地方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甲方、業主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按 欠交總額的3‰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
第三十九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園區內信息公示即可),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因非乙方責任在物業內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傷害、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盜竊等事由所致之損害;
6、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員提供服務所致之任何損害;
7、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在已有標識提示或告之的前提下,不遵守《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或其他法律法規所引致之任何損害;
8、業主門戶內部位、設施、自用陽臺的損失以及由于該部位、設施、自用陽臺的損壞及其他原因給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失;
9、其它業主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20** 年 5 月 30日起至本物業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乙方或其他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十二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方式。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 六 份,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 兩 份、物價局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前期物業服務質量標準》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