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廢棄食用油脂衛生管理制度

1902

  廢棄食用油脂衛生管理制度

  一、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廢棄油脂及時收集并使用專門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密閉容器盛放。

  二、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三、排放含油脂的廢水,使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

  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廢棄油脂,除直接作為廢棄物排放外,只能銷售給正規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

  五、制定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收集、購銷情況建立臺帳制度,按月統計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設施、類型;記錄每批油脂收集、銷售的時間、數量、單位、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并長期保存。

  六、轉運廢棄油脂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七、接受衛生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收集、貯存、加工進行監督檢查。

  八、嚴厲禁止購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廢棄油脂用于加工、銷售食品。

篇2:淄博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2016年)

  淄博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20**)

  《淄博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1月29日

  第一條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個體經營戶(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分類投放、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協調機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標考核內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和要求做好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環衛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環衛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城管執法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公安、住建、交通運輸、商務、衛生、旅游、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費用由區縣政府列入年度預算,并組織制定統籌解決的措施。

  第八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作業規范,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督促成員單位加強廢棄食用油脂管理。

  第九條區縣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依法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并與其簽訂收運經營協議,約定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收運經營協議應當報市環衛部門備案。

  市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依法確定本市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處置經營協議,約定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條環衛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依法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名錄,接受公眾監督。

  未納入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名錄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環衛部門的要求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新產生單位應當在營業前完成申報工作。

  連鎖經營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環衛部門辦理申報手續;商業中心等餐飲集中場所可以由其管理者統一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納入名錄的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簽訂收運服務協議,約定收運的數量、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專用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負責做好收集容器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對產生的含油廢水實施油水分離,油水分離出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收運。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分類收集和存放餐廚廢棄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隨意傾倒、處置;

  (二)保持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等設施完好、整潔和正常使用;

  (三)按照收運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收運企業,不得交由未簽訂收運服務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以及去向等情況。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按照收運經營協議、收運服務協議的約定收運餐廚廢棄物。

  (二)使用標識統一、裝有行駛監控系統的密閉專用車輛收運餐廚廢棄物,并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等證件。收運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三)按照實際價值收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四)將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臺賬,完整記錄收運情況。

  (五)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六條專項收運的廢棄食用油脂需要臨時貯存的,貯存場所、設施等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安裝電子監控設施,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處置經營協議的約定接收收運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配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電子監控系統;

  (三)按照處置經營協議約定和技術規范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置和利用,貯存和處置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和產品流向等事項,并定期向環衛部門報送;

  (五)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八條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經營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禽畜。

  第十九條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在交付和接收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相關內容。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妥善保管聯單,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環衛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信息監管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群眾投訴舉報、餐廚廢棄物處置以及相關單位和企業信用評價等信息。

  環衛部門可以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協調公安、環保、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醫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一條環衛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納入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名錄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簽訂收運服務協議;

  (二)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收運服務協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和存放;

  (四)未按照規定設置油水分離裝置等設施;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聯單制度。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以及收運經營協議、收運服務協議的約定收運餐廚廢棄物;

  (二)未使用統一標識、裝有行駛監控系統的密閉專用車輛收運餐廚廢棄物;

  (三)未按照實際價值收購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運臺賬和聯單制度。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處置經營協議的約定接收收運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電子監控系統;

  (三)未按照處置經營協議的約定及相關技術規范處置餐廚廢棄物;

  (四)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聯單制度。

  第二十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撒漏的,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不能及時清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區縣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清理,清理費用由收運企業承擔。

  第二十九條環衛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

  《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郭樹清

  20**年2月10日

  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在城市、縣城和有條件的鎮(鄉)、農村社區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環境保護、商務、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范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管理。

  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條件。

  第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建設用地、規模。

  依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預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計量、監測和駐廠監督員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

  具備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安裝分散式餐廚廢棄物處理設備,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分離出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標識統一、數量充足的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負責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按照規定繳納的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有償收購。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廢紙、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三)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使用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二)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帳。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三)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組織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予合作,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對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展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應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予勸阻,并及時向環境衛生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名單及其經營范圍、服務標準。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議;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六)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未使用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未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未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收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三)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帳。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

  (四)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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