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門窗公司工人安全生產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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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窗公司工人安全生產須知

  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時時、事事、處處把個人安全、他人安全、生產安全放在首位。

  二、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定,認真執行每道工序操作規程,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不粗心大意,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負責。

  三、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危險源,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要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四、熟悉用電常識和設備性能,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五、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在車間或施工工地要穿防滑、防扎較結實的鞋,禁止穿拖鞋、膠鞋,防止扎傷、劃傷。

  六、不要擅自安裝、移動電氣設備和用電器具,在使用中電氣和機械設備出現故障時,要由電工和保全工進行處理和維修,杜絕觸電事故發生。

  七、工人進入工地要戴安全帽,高空作業要系好安全帶,以防墜落摔傷。

  八、兩人以上共同操作,要相互配合,保持協調一致;上班期間,要精力集中,嚴禁打手機聊天,聽MP3,嚴禁嬉戲打鬧。

  九、不能帶病上班、疲勞作業,有病應離崗位治療或休息。

  十、注意防火、滅火,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滅火器材,不準在車間和工地燃燒廢紙、廢料或雜物,在車間和庫房不準吸煙。

  十一、遵守交通規則,不搶道、不醉駕、不闖紅燈,及時修理自駕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狀態,做到高高興興上班來,安安全全回家去。

  十二、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篇2: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2014年)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年8月30日制定,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年9月27日批準?,F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0月8日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 20**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健全責任制度,強化保障措施,完善安全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本單位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監控體系、責任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轄區內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等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有審批、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專項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種設備、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有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報道的義務,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先進技術、裝備、工藝的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應急處置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三)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管理制度;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三)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四)組織實施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五)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提交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等工作;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一)屬于礦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高度危險性行業(以下稱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的;

  (二)屬于金屬冶煉、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裝卸、交通運輸等較大危險性行業(以下稱較大危險行業),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

  (三)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工會組織代表組成,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由從業人員代表參加。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審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重大安全生產技術項目實施、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等情況,研究和協調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一名。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兩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三名;從業人員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八名;從業人員在五千人以上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十五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建立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任何人不得通過委托、授權等形式將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其他人。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顚S?。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登記,實行分級管理,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二十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及時排除,并根據需要停用相關設備,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應當組織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戒標志。

  第二十一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采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采取防暑降溫措施,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安全培訓;按照國家規定需具有相應資格的,應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后方可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在崗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新進的、離崗六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使用新工藝、新

  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四條 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其存繳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后,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繳不足的,應當及時補足。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后,可以不再存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指導。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應用,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淘汰陳舊落后或者安全保障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能力。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七條 本市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等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質,依法開展工作并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承接的服務項目違法轉讓、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違反安全評價程序;

  (三)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開展誠信服務,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章指揮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

  (二)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上報事故隱患;

  (四)擅自啟封或者使用因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五)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六)在規定時間內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察指令。

  第三章 重點事項規范

  第二十九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并按照國家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報送有關部門審查;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提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時,應當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需要進行生產、使用試運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試運行。

  第三十條 礦山和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方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專項監管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專項監管部門,應當對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者抽查。

  供電、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運營單位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安全評價,及時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保障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測、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場所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挖掘、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裝卸等危險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二)確認作業單位的從業資質,從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四)進行危害風險評估,制定控制措施、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向從業人員詳細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現場作業方案應當經本單位施工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負責人應當安排有關人員在危險作業前向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技術交底,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項目、出租場所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發包、出租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方、承租方;

  (二)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

  (三)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四)協調解決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五)發現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勸阻,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六)要求高危行業和較大危險行業的承包方、承租方提供相關安全評價報告。

  承包方、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并通報發包方、出租方。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單位負總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應當明確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但不得約定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通過租賃設備的方式將施工作業或者工程發包給設備租賃單位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得將依法由其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設備租賃單位。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所有的,產權單位之間應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產權單位將同一建筑物出租給兩個以上使用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分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應當明確一個產權單位或者依法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對建筑物公共區域、消防設施、重要設施進行安全管理。

  使用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生產經營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并配合產權單位、物業服務單位對建筑物公共區域、消防設施、重要設施進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不得將由其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實行目標管理;

  (二)定期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體系,考核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并根據考核情況實施獎懲;

  (四)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綜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四)依法審批安全生產許可事項并對審批負責;

  (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并及時發布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信息;

  (七)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

  (八)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專項監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其主管行業或者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依法審批安全生產許可事項并對審批負責;

  (三)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統計、上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做好本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對轄區內高危行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考核獎勵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設施建設等事項。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體系,按照各自職責和監督檢查計劃開展聯合檢查和專項督查,及時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一)存在重大危險源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應當實行重點監督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對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督促整改治理;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實行掛牌督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信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應當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為對其經營資質、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事項進行管理提供依據。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及時受理、查處舉報事項,并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五章 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組織、人員、通訊、裝備、經費、物資等應急資源和措施,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完善包含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專家等信息的數據庫。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平臺應當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動態監控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事故預防重點,落實下列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措施:

  (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二)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三)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未建立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或者與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四)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等環節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系統及預警預報體系,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遇到險情時,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工作,搶救人員和財產。生產經營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權在第一時間下達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的命令。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至醫療機構,并墊付醫療費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實報告。需要組織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現場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有關物證。

  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公眾人身安全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疏散、撤離和安置相關人員,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

  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供電、供氣、供熱、給排水、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損壞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盡快修復,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十二條 未造成人員傷亡并且直接經濟損失不足三百萬元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調查,調查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下列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一次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不足十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不足一千萬元的生產安全事故。

  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二)列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三)需向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的建設工程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四)市屬開發區(園區)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五)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具有較大影響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委托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由被委托的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參加安全培訓且未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證書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人數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按照應配人數,每少配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二萬元。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一般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未改正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相應資質。

  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相應資質。

  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出具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情節嚴重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有關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執行危險作業有關管理制度、措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搶救生產安全事故受傷人員且未墊付醫療費用的。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許可或者驗收通過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組織救援,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性組織;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擁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

  第六十一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在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作業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6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錦斌

  20**年2月15日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配備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督檢查人員,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制度,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基坑開挖、地下暗挖、吊裝、爆破、高大模板和高邊坡作業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交底。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負責人帶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評估安全隱患風險,落實治理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施工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項目實施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應當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施工單位使用相對固定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照用人單位參保的,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一)工作場所、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享有下列安全生產權利:

  (一)了解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五)獲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

  (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權利。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標準、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

  用品、機械設備;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義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防護的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落實建設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監理責任,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理責任納入建設工程監理規劃,并細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項進行審查:

  (一)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

  (四)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實施情況;

  (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

  (六)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的維護、保養、使用情況;

  (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日常巡查與重點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要求。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不得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不得推薦分包單位,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監督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確認。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督促被監督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建立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記錄并依法公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并告知相關部門。

  依法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處分的,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證據等相關材料,移送有處罰、處分權的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建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約談制度,并定期發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檢舉、控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法收取費用,或者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的;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或者推薦分包單位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應當受理的檢舉、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五)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現場監理,或者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旁站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告知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村鎮農民自建低層住房的安全生產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栋不帐〗ㄖ踩a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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