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CJ大學水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水電管理工作,規范管理和服務行為,保障教學、科研、生活的正常用水、用電,強化水電節約意識,建設節約型校園,依據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通過學校供水、供電設施用水、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三條、總務處為學校水電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維護學校供水供電系統的正常運轉,具體落實學校水電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水電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水電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水電指標的核定,水電費的收繳與支付,校園水電節約宣傳、教育和獎懲,聯系協調市供電供水部門等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電管理
第四條、學校對總務處實行水電任務經費目標管理。全校師生員工及各水電用戶應切實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自覺履行節約用水用電職責,共同維護校園水電使用秩序。
第五條、學生宿舍用電用水全部實行“核定指標,超支自負,節約留用”的管理辦法,按照《山東CJ大學學生公寓用電管理暫行辦法》文件規定實施管理。
第六條、圍繞水電任務經費目標管理,學校逐步完善校內各單位水電計量裝置,逐步實現能耗監測數據化,促進水電新技術、新設施的引進與推廣,進一步推進水電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建設,條件成熟后,教學、行政等用水用電全部實行“核定指標,超支自負,節余留用”的管理辦法。
第七條、全校水電設施實行統一規劃,凡涉及學校水電系統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須到總務處辦理審批手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竣工,應由總務處參與共同進行驗收。有關資料及圖紙須同時報總務處備案。
第八條、水電用戶新開戶、變更性質、變更戶名、暫?;蛲S?、移表或遷址,均須向總務處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新增的用水、用電設施,其產品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安裝要求和節能要求。職工住宅出售后,新房主是非校內職工的,需向總務處申請安裝磁卡表。
第九條、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出校園各高、低壓配電房、水場,不得直接指揮值班人員或者擅自進行停、送水電操作。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改動供水供電公共部分線路、接入點的開關及計量表計,也不得擅自轉供水電。
第十一條、校內凡新增空調器及功率大于5KW的電器、用水量在5T/h以上的設備,應事先提出申請,報總務處辦理審批手續,需對供水、供電可能性先行論證,經批準后方可增用。
第十二條、未經總務處同意,在學校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管、接線用水用電的,或私自拆封、故意損壞水、電表的,均視為盜竊水電行為。其中盜竊水量按相應口徑最大流量乘以實際盜竊用水時間計算,盜竊電量按所接設備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盜竊水、電時間無法查明時,按最大可能竊用時間計算。
第十三條、盜竊水電者,除按上述規定補繳水電費外,還需承擔3倍應交水電費的罰款。對拒絕補交水電費和罰款的,總務處將依照相應管理規定采取停水、停電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將上報學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凡違章用水用電造成供水供電設施、線路損壞以及挖斷電纜或供水管網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除對肇事者處以經濟處罰外,視情節輕重可追究肇事者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水電計量及收費管理
第十五條、根據濟南市有關規定實行分類水價、電價,學校對教學、行政、生活、施工、經營等不同類型的用戶實行不同的水價、電價。對超指標用水、用電的單位實行超指標加價收費。
第十六條、教職工宿舍水電費由總務處抄表,學校財務處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人事關系不在校內的由總務處負責催繳。
第十七條、經營性單位、施工企業以及實行獨立核算的校內各單位,由總務處負責抄表,使用單位按照實際使用量繳納水電費。維修工程難以按表計量的按濟南市建委頒發的有關規定扣繳水電費。
第十八條、凡收取上機費的微機室、實驗室、電子閱覽室、信息查詢室等用電實行裝表計量,按實際用量收費。
第十九條、年度教學計劃外使用教室的辦班、培訓、講座、社會考試等一律收取水電費,不具備裝表計量條件的,收費標準可按照規模、天數、以及使用教學儀器的多少進行測算交費。
第二十條、用戶發現水電表異常應及時報修,否則按當月總表與分表的差值計算該用戶的水電量(無水電總表時,水電量可按該用戶同期最高用量計算)。
第二十一條、各用戶應按有關規定交付水電費,逾期不交者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從總務處發放的催繳費通知單之日起7日后每日按水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五計收,對拒不交納的用戶可作停水停電處理。
第二十二條、回收的水電費由總務處統一交學校財務處。
第五章 節水節電制度
第二十三條、各辦公室、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等處要盡量使用自然光,室內亮度足夠時,不再開燈。做到無人不開、不用不開,白天原則上一律不開燈照明(陰雨天和房屋光線不足時除外)。同時,在自然光線充足的情況下,教師和學生應自覺做到不開燈和隨手關燈。
第二十四條、養成“節約能源、人人有責”的好習慣,離開辦公室、工作場所、下班時必須關燈。長時間不用或下班后應及時關閉微機、打印機、復印機、開水器、空調、電風扇等電器,盡可能拔掉電源插頭,減少待機耗電;不允許使用“長流水”沖洗衣物、冷卻食物或沖洗地面、車輛等。
第二十五條、合理設置空調溫度,辦公室、會議室等辦公區域的夏季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做到無人時不開空調,開空調時不開窗。提倡每天少開一小時空調,下班前提前半小時關閉空調。有取暖設施的場所,冬季取暖期間不得使用空調、電暖器等取暖。
第二十六條、盡量減少電梯使用次數,提倡三樓以下不搭乘電梯。
第二十七條、辦公樓、教學樓、學生宿舍、實驗室等場所不準使用電爐等大功率用電器;照明使用節能燈具;走廊、洗漱間、廁所的照明燈一律不準使用超過25W的燈泡,禁止“長明燈”。
第二十八條、公共場所的燈具、開關、插座等器具均由專管部門維修,不準隨意調換、改裝。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水電管理辦法,并由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做好節水節電工作。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總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規定(3)
> 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規定(三)為了給學生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保障水電供應,節約能源,根據粵價[20**]56號文件、粵價[20**]328號文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水電供應時間:
1、冷水:全天24小時供應。
2、熱水:每天17:00-23:00供應。
3、電:夏秋季(5月15日-10月15日)全天24小時供電。春冬季每天(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除外)6:00-23:30供電,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6:00-24:00供電。
二、水電免費使用定額:
1、每學期每人給予5個月的免費使用水電定額。
2、冷水:每人每月2.7噸。
3、熱水:每人每月1.8噸。
4、電:??粕咳嗣吭?度、本科生每人每月10度。
三、水電抄表、超額水電費的結算
1、抄表時間:每年6月和12月末。
2、超額水電費收取時間:每學期期末(1月和7月初,具體時間另行通知)一次結算、收取本學期各寢室總超額水電費用。
3、超額水電費用由寢室成員平均(或協商)分擔。
4、寒、暑假期間的水、電費由留宿學生負擔。
5、逾期不交者收取滯納金,電費每日加收超額電費的千分之三,水費每日加收超額水費的千分之五。
四、超額水電的單價標準
1、冷水、電的單價按當地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的價格計費。
2、熱水按供應成本計費。
五、實際用水用電量低于定額用量的不結存、不補貼。
六、本規定實時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篇3:醫學院用水電管理規定
醫學院用水電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我院用水,用電管理,達到節約用水,用電的目的,提高用水電常識,確保安全,用水用電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細則:
第一條:大力提倡節約用水、用電、用暖、做到人走燈滅,隨手關閉水、電,杜絕常明燈、常流水現象,嚴禁用暖氣水洗東西。
第二條:我院路燈、各樓走廊、廁所的燈,根據季節和天氣情況統一由下夜人員關閉,杜絕常明燈。
第三條:水電中心加強巡回檢查制度,每天有專人對全院上下水及暖氣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杜絕常明燈現象。
第四條:學生宿舍用電實行統一供電制度,根據學生處安排的作息時間,由門衛掌握,統一供電,走廊、廁所全夜供電。
第五條:各教室的燈根據作息時間由教務處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人走燈滅。
第六條:各教研室的電爐子,要嚴格管理,除科研外不得用于生活,更不得借給他人生活使用。
第七條:凡學生宿舍內的水、電、暖設備未經學院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損壞。
第八條:用水用電設施出現故障時,通知水電中心,由水電中心修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理、拆卸,以免發生危險。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在辦公室、實驗室、門衛、學生樓內私自接電線、安插座、使用電爐子電暖器、熱水器等。
第十條:要愛護水電設施,發現違章行為,根據情節將給予處罰,由水電中心出具罰款單,一式三聯,交本人一聯,財務中心一聯,水電暖中心留一聯,由財務中心統一扣回再返回水電中心。
具體規定如下:
1、每只電爐子:500 瓦 罰款100元
1000瓦 罰款200元
1500瓦 罰款300元
2000瓦 罰款400元
2、每只電熱杯、電熨斗、電吹風:罰款200元。
3、私接電線及安燈具:罰款50元。
4、使用電熱器、熱水器(機)燒開水:罰款200元。
5、私自移動配電設備,用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罰款50元。
6、在照明設施上亂掛它物:m.airporthotelslisboa.com罰款50元。
7、不關水龍頭,不關電燈,造成長流水和常明燈:罰款50元。
8、因踩蹋暖氣管道造成漏水或跑水者:罰款50-200元。
9、用暖氣水洗衣服一次罰款50元。
10、綠化隊澆樹澆花,由于責任心不強,把水流到外面的,根據情節和數量給予罰款:最少不低于每次50元。
11、對獨立核算,創收單位用水用電嚴格收費制度,安裝水電表,按水電表計費。如無計量或無論如何原因造成計量失靈,在無計量用水用電期間,按用水用電容量三倍交費并停止供水供電。
12、基建施工用水用電必須安裝水電表,交納抵押金后使用,如檢查發現有偷水偷電現象,每次給予罰款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