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學院學生公寓衛生、維護管理
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學習的重要場所,是建設美麗山商的重要一環。維護好公寓環境衛生,是每個學生應盡的義務?,F就學生公寓環境衛生管理、維護,通知如下:
一、各院部要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培養學生積極健康的心態,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和作息習慣,切實維護好學生公寓內外的衛生和秩序。
二、各院(部)要組織好學生干部加大對學生宿舍內務的檢查力度,對衛生不合格的個人或宿舍應進行內部通報,督促整改。對通報后仍不能達標的個人,各院部可給責令其書面檢查或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將通報上報學生處裝入其本人檔案;對宿舍衛生整體情況較差的班級,應及時責令該班級班長、衛生委員作出書面檢查,之后仍不能有效整改的,應及時撤換,并將撤換原因如實記入《山東工商學院學生干部考核登記表》,予以裝檔。
三、社區中心除在每周一通報各院(部)衛生排名及輔導員入宿情況外,還將以樓為單位通報表揚衛生優秀宿舍及舍長,對連續4次獲得表揚的宿舍及舍長,社區中心將予以獎勵;對衛生不合格的宿舍將予以通報批評,對連續3次被通報批評的宿舍,可根據情況將通報直接裝入學生個人(宿舍成員)人事檔案。
四、各院(部)應按照要求維護好東校區20#、25#、26#及西校區國際交流中心、10#學生公寓的相關衛生責任區,對維護、監管不到位的院(部)我處將定期予以通報。此外,根據學校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部分學生公寓樓垃圾桶的存放地點將更改,各院(部)應教育學生養成自覺將垃圾收集帶到垃圾指定投放處的生活習慣,不將垃圾丟棄到公共衛生間、走廊、樓道、窗外等處。
五、各院(部)應加大對學生在宿舍吸煙、喝酒,上課時間在宿舍內睡覺、上網、打撲克,熄燈后喧鬧、上網、玩游戲,以及晚歸、夜不歸宿等不良行為的教育、監管力度。
六、學生處將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嚴查上述所列舉的不良行為,一經發現,將依照《山東工商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對違規者進行紀律處分。
七、各院(部)應加強對畢業生宿舍的管理,及時掌握畢業生在校情況,并通過多種途徑提醒、督促其整理宿舍衛生、注意安全等事項。
篇2: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
1996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3號發布 自1997年2月1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提高生活飲用水衛生質量,防止傳染病的流行,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含義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在水源地集中取水,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經輸水管網或容器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水予以貯存、加壓后經管道或使用容器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客運船舶、火車、飛機、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但有獨自制水設施者除外;
(三)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有機合成管道、管材和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等產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生活飲用水的供給保障工作,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用水單位和個人對生活飲用水的供給和水質情況有權監督,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主管范圍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h級以上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范圍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
鐵路、交通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客運企業供給旅客的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管理工作。
地礦、水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源水衛生
第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根據水源的水質、水文
篇3: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9年)
20**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一)中心城區;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三)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四)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前款第(四)項所列區域范圍,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本市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揚塵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項,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其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環保、房產、國土、水務、交通、公安、衛生、工商、旅游、園林綠化、教育、廣電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和環
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并逐年提高(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斷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經同級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鼓勵和提倡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社區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社區居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治理和維護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現象,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受理、查處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裝備和經驗,推行數字化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 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擬訂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具體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與責任人簽訂管理責任書,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及責任人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各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二)各類公共場所、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由其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三)各類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其所有者或使用人負責;
(四)各類工地及其設施由其施工者或所有者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做到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渣土;
(三)按責任分工定時清掃、保潔,實現垃圾日產日清,防止蚊蠅孳生;
(四)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五)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約定的其他義務內容。
責任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責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維護義務,
也可委托他人或作業服務單位代為履行。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三章 容貌管理
第一節 建(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條 臨街建(構)筑物的外觀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按規劃要求對建筑物立面進行統一整改的,各相關權利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建(構)筑物業主或使用人應當確保建(構)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潔。臨街的陽臺、窗臺、觀景臺、外走廊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臨街建(構)筑物立面應當定期清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強制改造、拆除。
第十七條 建筑物臨街面不得安裝外置式煙道、外置式防護欄(網)。
同一街區建筑物臨街面設置的遮雨(陽)篷,應當做到風格協調、保持整潔。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八條 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當選用透景圍墻或綠籬、花壇、花池、柵欄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但軍事、國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單位,或者隔離設施本身具有文物價值的除外。
第二節 道路、橋梁容貌管理
第十九條 對道路(含建筑紅線以外與城市道路人行道連接并且供行人通行的路面)、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日常管護,保持整潔。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檢查井蓋、溝蓋板應當保持平整完好。出現破損、移位、響動或丟失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更換、正位或補缺;不能立即修復的,應當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橋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園及其他公共場地從事下列活動,但確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報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的除外:
(一)設置市場、攤點;
(二)堆物、作業、搭建設施;
(三)開展宣傳、經營或娛樂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違反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強制拆除,沒收違法占道的設施和物品。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臨街的商場、商店、餐館等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的物品。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沿街兜售的物品。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維修管道、清疏溝渠、裝卸物
品的,應當及時清除產生的渣土、淤泥、污物等,保持路面清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橋梁、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設施上晾曬、吊掛衣物或其他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對個人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三節 標語和宣傳品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構)筑物立面、門窗或橋梁、護欄、電(燈)桿、樹木、路面及其他設施或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刻畫、噴涂、散發宣傳品或標語。因重大慶典、節日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張掛或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報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到期后自行及時清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沒收其散發的宣傳品,責令限期清除懸掛、張貼、刻畫、噴涂的宣傳品及標語,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臨時懸掛、張貼、設置的各類宣傳品或標語,應當無殘缺、破損和污跡。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更換或清除;拒不更換或清除的,代為清除,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夜景燈飾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夜景燈飾設置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設置夜景燈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施美觀、整潔,不影響白晝的景觀效果;
(二)設施安全、環保、節能;
(三)局部景觀燈飾效果與周圍環境協調;
(四)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重要區域、重要建(構)筑物的夜景燈飾應當納入城市燈飾設施監控系統。
第二十八條 夜景燈飾由其所有者或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所有者或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持燈飾設施的整潔完好、正常開閉和安全使用。
夜景燈飾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夜景燈飾的開閉應當服從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包裝袋(盒)等廢棄物;
(三)焚燒樹葉、枯草、塑料制品、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四)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五)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經批準臨時占道進行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的,應當對施工區域實施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隔離或封閉裝置不得低于1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