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辦〔20**〕14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州市
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9月30日
梅州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建設工程、修繕工程的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結合梅州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排放、運輸、消納城市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在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自行平衡消納城市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除外。
第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五條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梅州城區城市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交通運輸、公路、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建筑垃圾的處置,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后進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材料);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九條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應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設置在行政服務中心的受理窗口辦理。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收到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進行核實,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核準文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核準,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將建筑垃圾排放至依法核準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或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企業。
第十二條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堆放到指定地點,或者由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及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等,混入建筑垃圾中運輸處置。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可委托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筑垃圾,但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建筑垃圾。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以備查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運輸建筑垃圾時,應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駛離建設工地前,應有專職人員和專門設備沖洗車輛車輪、車身及工地出入口道路,確保車輛整潔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造成城市道路、公路等污染的,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及時清理;不具備清理能力的,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理。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地的建設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地應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設施。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碾壓、攤平。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或恢復生態需對外接受建筑垃圾的,接收單位可持土地用途等相關材料,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單位承擔建設、運營、管理安全責任,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消納建筑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及其他抑塵措施,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三)有符合標準的圍墻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等;
(四)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
(五)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六)設置與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的計量設備,實現垃圾數量、運輸車輛等的實時傳輸;
(七)不得擅自拆除建筑垃圾消納場環境衛生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消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入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在駛離建筑垃圾消納場時,應當保持車輛整潔。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應當優先采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優先供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納入建筑節能技術產品認定范圍、綠色建材推廣目錄,依法享受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
第三十條 市、區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及后續監管,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對建筑垃圾相關價格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上述車輛未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納入建設信用管理,加強有關工程施工工地的監督管理。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核發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對運輸單位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等。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用地許可,對用地行為進行監管。林業部門負責對涉及林地的建筑垃圾用地進行監督管理。
(七)環保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處置項目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托數字城管系統建立建筑垃圾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消納場所等有關信息以及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信息納入平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應當將與建筑垃圾管理有關的行政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信息與建筑垃圾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控、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執法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集中查處違法行為,解決突出問題。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綜合評價體系,按照統一組織、分項負責的原則,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管理考核,加強監督管理,完善退出機制。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市區建筑垃圾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四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修房屋、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登記表格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計劃,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七)對轄區的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運。
(八)開展建筑垃圾清運、消納的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所
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區物價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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