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作業指導書 ★勞動關系
A版0次修改
一、 聘用原則
1、 本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本著“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的招聘原則,依據應聘者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是否符合應聘崗位職務的能力要求和培養潛質,進行招聘與錄用。
2、 用人原則:優勝劣汰,能者重用,不勝任者辭退,自由擇業、雙向選擇。
二、 試用期
1、 新錄用的員工均有試用期,以考核其實際工作表現和適應能力。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部門經理報總經理審批后縮短或延長,但試用期最短不得低于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 試用期內違反公司規定或不稱職者,公司可隨時辭退,而不做任何補償。
三、 勞動合同
員工轉正后要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1年,期滿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后進行續簽。
四、 調職
公司因工作需要或員工的工作表現和能力適合與否,可以決定員工工作崗位的調整。
五、 晉升
公司對工作能力強、表現良好或有特殊貢獻的員工,在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給予晉升。晉升后頭3個月屬于見習期,見習期滿后,工作表現滿意者,由總經理正式委任。
六、 辭職
1、 員工在合同期內,因有特殊原因需要辭職時,需提前1個月書面向公司呈交辭職報告,獲準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若員工未按上述規定而擅自離職,將按違約處理,具體事項參見《勞動合同》。
2、 試用期內的員工須提前7天遞交辭職申請。
七、 解聘
1、 員工在工作期間有重大過失,或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有關辭退條款,公司有權隨時辭退而不做任何補償。
2、 因業務調整或經營有變需要裁減人員的,公司需提前30天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報,進行人員裁減,并按規定給被裁員工適當補償。
3、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其本人并給予一定的補償后,予以解聘。
篇2:青海省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和規范企業勞動關系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5.24
【實施日期】20**.05.24
青海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和規范企業勞動關系的意見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年4月)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規范和理順企業勞動關系,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與新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含臨時用工和農民工)必須在錄用、接收后即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不得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實際錄用了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應即辦理勞動關系變更手續。
(二)原用人單位分立或合并、重組后,由分立和合并、重組的用人單位與職工重新協商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派到合資、合作、聯營、參股單位工作的職工,可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與現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由原用人單位與現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務(輸入或輸出)合同。
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的用人單位,租賃人和承包人為該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由該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入股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或者以入股取代勞動合同關系。不得以職工不入股為由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安排下崗或者對勞動權利作限制。
(四)用人單位應確定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部門,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進行動態管理。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與職工協商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手續。
(五)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后,
篇3:物業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
物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
甲方:東莞市華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及補償事宜達成本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在簽訂本協議之日即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確認無須提前通知或做其它補償;
2、乙方自 年 月開始在華峰花園從事 職務,至今已經 年,期間乙方最后三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根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 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管理公司征詢發展商方面的同意)。
3、雙方確認,甲方在支付上述補償金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對于其他基于勞動關系發生的關系均在本合同簽訂后得以終結,而不得提出任何補償;
4、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即可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則視為放棄所有補償權利。
甲方:東莞市華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時間: 時間: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