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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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南府辦規〔20**〕1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產權管理細則》、《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運營管理細則》、《南山區政府購置社會物業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28日

  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服務政府和社會的需要,為加強和規范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通過規范化、信息化、社會化監督管理體系,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政府物業資產綜合使用效益,為建設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和建設“四個中心”的戰略目標服務,結合南山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物業資產是指利用財政撥款、自有資金、國有土地資源投資建設、購買,或通過房地產開發單位依法移交、規劃配套、行政罰沒、社會捐贈等方式接收,并由南山區黨政機關(含派出單位)、人大、政協、司法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支配及管理的物業資產等。包括但不限于辦公用房、文教衛體用房、公共服務用房、公共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南山區物業管理辦公室(下稱“區物業辦”)是全區政府物業資產的產權持有和管理部門,代表區政府對所屬物業資產進行統一接收、統一管理,行使產權人的職責,監督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對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

  第四條 區物業辦的職責包括:

  (一)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政府物業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規范性文件;

  (二)代表區政府統一接收、購置政府物業資產;

  (三)負責區政府物業資產的產權管理;

  (四)負責組織協調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調配;

  (五)負責監督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物業資產的使用情況;

  (六)負責辦理區政府物業的變更、核銷的申報及備案手續;

  (七)負責統籌監管用于出租的政府物業資產;

  (八)完成區政府交辦的與物業資產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責包括:

  (一)申請購置社會物業,參照編制、面積及所需的配置等標準,自行選址,并結合實際進行申報;

  (二)負責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使用的政府物業資產進行清理、登記、造冊,并建立政府物業資產檔案管理制度,報區物業辦備案;

  (三)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政府物業資產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向區物業辦報送相關材料;

  (四)負責向區物業辦申報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使用的政府物業資產的變更、核銷等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使用的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安全,是所使用的政府物業資產主體安全責任人;

  (六)完成區政府交辦的與政府物業資產管理相關的工作任務。

  第二章 物業接收

  第六條 由政府財政資金興建的物業,自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由建設單位向區物業辦申報相關情況,并納入區物業辦“信息管理系統”,實行政府物業資產建設、使用、處置的全過程監督。

  第七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需要購置社會物業使用的,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購要求,并遞交相關資料,經批準后由區物業辦實施。

  第八條 依據規劃國土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應由開發建設單位建設,并移交給政府的社區配套用房、產業用房等,由區物業辦按相關規定統一接收。

  第九條 區有關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罰沒的物業資產,由區物業辦按規定進行接收。

  第十條 遺留在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物業,應及時移交區物業辦。

  產權關系不明或存在產權、租賃糾紛的,由區物業辦會同有關單位界定政府產權份額后,接收屬于政府產權部分的物業資產。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 區物業辦根據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申報情況及自行核查結果,及時對政府物業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二條 區物業辦負責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區政府物業資產的產權登記:

  (一)對資料齊全,可以辦理權屬登記但尚未辦理的政府物業資產,由區物業辦負責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房地產產權證書。

  (二)對資料不全,暫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政府物業資產,經補充資料可以辦理權屬登記的,由區物業辦與有關部門協調,補齊資料后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房地產產權證書。

  若無法補齊資料,暫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政府物業資產,但可以確認產權關系的,由區物業辦收集相關資料,進行建檔備案。

  (三)對多方出資、多方合作建設的物業資產,由區物業辦與有關單位界定政府投資的產權份額,并就區政府產權份額部分申辦產權登記。

  (四)對社區配套建設的政府物業資產,未作權屬登記的,由區物業辦補辦有關產權登記手續。

  (五)新建成的社區配套的政府物業資產,在開發企業申請辦理該社區產權初始登記后,對于用地合同中約定屬于政府的物業資產,由區物業辦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產權證書。

  第四章 調配管理

  第十三條 區物業辦根據《深圳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深辦〔20**〕16號)對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

  第十四條 區物業辦授權委托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對使用的政府物業定期進行維護和安全檢查,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房屋結構及用途,應確保建筑結構完整性。需要裝修改建的需將方案圖紙報區物業辦備案。

  第五章 使用監督

  第十五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就政府物業資產向區物業辦辦理相關使用管理登記手續:

  (一)新設立的,需要使用政府物業資產的;

  (二) 發生分立、合并的;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

  (四)其他按照規定需要辦理資產管理登記的事項。

  第十六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政府物業資產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全稱、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物業位置、面積、類型;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十七條 區物業辦應對政府物業資產數據、使用情況、安全情況進行定期核查,建立政府物業資產原始檔案和數據庫,形成完整的產權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區物業辦對物業申報資料進行核查,有需要的,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實際測量,形成明晰的房產圖、地籍圖和使用占用圖,做到圖、表、卡、證與政府物業資產現狀相符。

  對暫時無法取得產權證明的,應提供買賣合同、相關協議、建筑物規劃許可文書、建筑物施工許可文書、用地紅線圖、土地出讓合同或用地手續等相關材料。

  第六章 運營監管

  第十九條 政府物業資產有住宅、商鋪、寫字樓、產業園區等多種類型,根據物業類型的不同,依據市、區相關規定,采用不同的模式進行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區物業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將用于經營性出租、區政府相關扶持政策的政府物業(專項型產業用房、總部用房、新型產業孵化基地用房等),委托有關企事業單位進行運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的簽訂、租金的收取和追繳、物業維護保養等工作。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運營管理按照《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3號)和區招商部門、產業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府商用物業資產對外出租的,原則上由區物業辦采用招投標方式對外出租。

  租金底價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作為依據。

  第七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二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政府物業的現狀和實際使用需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獨立使用的,應負責其日常維修保養、房屋本體和公用設施維修等工作;非獨立使用的,應按照規定統一申報維修計劃。

  第二十三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政府物業資產,執行相關規定,應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節約用水、用電,降低資源、能源損耗,建設節約型機關。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使用的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責任人,除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應保障使用的政府物業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需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的,應按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五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處置,是指政府物業資產的出讓、拆遷改造、報損、報廢、置換等。

  第二十六條 政府物業資產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妥善處置:

  (一)因不能充分發揮使用效能或不能合理使用導致長期閑置的;

  (二)因超過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經安全檢測確需拆除、報廢的;

  (三)因城市規劃需要拆除改造的;

  (四)因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滅失的;

  (五)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處置的。

  第二十七條 政府物業資產處置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管理規定執行。

  政府物業資產處置完成后,應及時進行財務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有以下行為的,區政府視情節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經辦人的責任。

  (一)對占用、使用的政府物業資產逾期不移交,不申請登記或隱瞞不進行登記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出售政府物業資產的;

  (三)不服從管理和拒不執行用房調劑決定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改建、擴建,造成物業資產嚴重損壞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區物業辦工作人員在物業資產經營、管理、使用、維護、處置等行為中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一經查實,區政府視情節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保障性住房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管理,不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物業辦負責解釋,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項目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深南府辦〔20**〕62號)自行廢止。

篇2: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

  關于修訂《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南府辦[20**]62號

  關于修訂《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處以上單位:

  修訂后的《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實現公共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為各部門、各單位服務,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物業是指利用區財政撥款、上級財政撥款、自有資金、國有土地資源投資建設,或者通過企業改制剝離、規劃配套、行政罰沒、社會捐贈等方式接收、并由全區黨政機關(含派出單位)、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使用部門”)占有和支配的房產及用地等不動產。包括辦公用房、住宅、宿舍、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公園、山莊、農場、文教衛體用房、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社區配套物業)、停車場(庫)、臨時建筑等。

  公安系統占有和支配的不動產,其管理辦法另作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政府物業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南山區政府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部門)是全區政府物業資產的管理部門,代表區政府對政府物業行使所有權、管理權、處分權,并進行統一接收、統一登記和統一管理。使用部門對政府物業只享有使用權。

  第四條 管理部門的職責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物業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認真制定物業資產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和監管;

  (二)負責區政府物業資產的清理、核實、產權管理,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調配;

  (三)負責向房地產產權主管部門申報產權證,授權有關單位使用政府物業;

  (四)負責或協助使用部門進行物業資產變更和報廢,辦理新建、擴建、重建、改造、裝修申報及備案手續;

  (五)代表區政府統一接收,購置、配置、處置政府物業。

  (六)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辦公物業使用情況,查處違規行為;

  (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興建的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和監管。

  (八)負責富余、殘舊辦公物業的出租經營管理,租金收益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九)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物業的產權管理

  第五條 區政府授權管理部門行使政府物業產權管理職能,統一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產權登記,所有區政府物業的產權統一登記在管理部門名下,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申辦或更改政府物業的產權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如下:

  (一)對本辦法頒布前已由使用單位進行了權屬登記的政府物業資產,由各使用單位在本辦法頒布30日內,將《房地產證》交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移交登記手續。

  (二)對資料齊全,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政府物業資產,各使用單位應于本辦法頒布30日內將相關資料全部移交管理部門,由管理部門負責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房地產證》。

  (三)對資料不全,尚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政府物業資產,由使用部門、報建部門協助管理部門補齊資料后,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房地產證》。若無法補齊資料,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政府物業資產,則由管理部門向產權登記機關申報,爭取辦理相關產權證明文件。

  (四)對多方出資、多方合作的政府物業資產,由使用部門、報建部門協助管理部門與有關單位界定政府投資的產權份額,并申辦屬于政府份額的物業資產產權登記。

  (五)對商住開發小區的政府物業資產,未作權屬登記的,由產權登記機關牽頭,管理部門配合補辦有關產權登記手續。新落成的商住小區的政府物業資產,由產權登記機關在開發企業申請辦理該小區產權登記時,直接把用地合同中屬于政府的物業資產,以管理部門的名義辦理《房地產證》。

  第六條 管理部門對政府物業實行授權使用。對符合使用條件的行政事業單位,由管理部門審核發放《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政府物業或改變物業使用功能。

  第七條 新設立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使用政府物業的,應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區編制部門批準機構設立的文件(復印件);

  (二)單位法人任職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三)房地產權證書或其他產權來源證明(復印件);

  (四)物業資產登記申請表;

  (五)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頒布前已占有或使用區政府物業資產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0日內補辦手續。

  第八條 《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實行年審制度。使用單位每年應將物業使用情況報管理部門核查。年審合格的自動延續一年。不按規定使用政府物業的,暫緩或不予年審,并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條 《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為使用政府物業及進行資產核算的憑證,自核發之日起生效,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使用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搬遷、更名、撤銷等情形的,須提前到管理部門辦理政府物業的變更或撤銷登記,由管理部門出具物業處置批復。

  第十條 管理部門應建立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檔案,對政府物業的增減、使用、變更、核銷,進行臺賬管理,掌握政府物業的存量和變更情況。

  第四章 政府物業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服從管理部門的管理,不得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或違法活動。未經管理部門書面許可,使用單位不得將政府物業出租、轉讓、或與他人合作經營。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物業資產使用責任人,代表本單位與管理部門簽訂《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負責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使用的物業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 使用部門如被分立、合并、改組、改制、更名或撤銷,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后一個月內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用房申請書;

  (二)單位成立的“三定方案”;

  (三)單位變更相關資料;

  (四)法定代表人證明(或任命文件)。

  第十四條 使用部門整體搬遷的,應在搬遷結束之日起30天內,將原辦公物業交回管理部門,由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部門要做好物業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物業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確保政府物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條 管理部門對物業資產使用情況定時或不定時進行巡查,并視具體情況對嚴重違規行為做出通報。

  第五章 政府物業的維修維護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其使用的政府物業進行重大裝修或改造,須報管理部門審批和備案。物業資產維修保養規定如下:

  (一)區政府大樓的日常維修保養、房屋本體和公用設施維修項目,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費用由單位在年度預算中予以保障;區愛心大廈的日常維修保養、房屋本體和公用設施維修項目,由管理部門負責,費用由單位在年度預算中予以保障

  (二)文、教、衛、體等實行委托管理的政府物業資產,日常維修保養、房屋本體和公用設施維修項目,由被委托管理單位負責,費用由被委托管理單位向區財政申請按有關辦法執行。

  (三)不在區政府大樓辦公的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保養由使用單位負責申請,維修費用屬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由單位在年度預算中予以保障;財政差額撥款單位,按財政撥款的比例分攤,差額部分由使用單位負責;自籌經費單位,全部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

  (四)管理部門管理的經營性政府物業資產,日常維修保養和費用由管理部門負責。

  房屋本體和公用設施維修項目由管理部門負責,費用在區政府物業收益中列支。

  (五)政府物業資產維修工程,按市、區建設工程有關辦法執行。須招投標實施的,按招投標有關辦法確定施工單位。

  (六)不須招標投標實施的,由管理部門組織五人以上的評選小組,參照政府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形式,投票選定維修施工單位。參與評選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六章 物業資產的處置辦法

  第十八條 使用部門物業資產的轉讓、買賣、報損和報廢,須向區政府申報批準后,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使用單位無權擅自處置。

  (一)政府物業資產處置的范圍主要包括:

  1、閑置物業資產;

  2、因超過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拆除、報廢的物業資產;

  3、因城市規劃需要拆除或改造的物業資產;

  4、因單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物業資產;

  5、因自然災害導致物業資產損毀或滅失的物業資產;

  6、根據國家政策辦法需要處置的物業資產。

  第十九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處置嚴格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辦法執行。在使用部門向區政府相關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時須將申報材料抄送管理部門,處置完畢后到30個工作日內到管理部門備案核銷。

  第七章 辦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以財政資金新建、改建、重建辦公用房的,在獲得立項后應到管理部門備案,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審計決算、財務批復等手續,辦理完畢30個工作日內到管理部門進行財產移交,登記備案。行政事業單位以財政資金購置或租賃辦公用房的,應報管理部門核準。區發改、財政等部門應根據管理部門審核意見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新建交付使用的辦公用房,由使用部門提出具體使用方案,管理部門根據其實際需要及有關規定核實使用面積標準,剩余部分由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并統籌安排使用。新建物業交付使用程序如下:

  (一)項目建設單位將建成辦公用房交付管理部門;

  (二)使用單位提交用房申請;

  (三)管理部門提交分配方案上報區政府;

  (四)區政府同意后管理部門通知使用單位;

  (五)簽訂《使用責任書》和《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

  (六)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統籌職能,因統一調配使用需收回物業及使用權的,使用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30日辦理移交。

  第二十三條 管理部門應根據使用部門在編人數核定辦公用房使用面積,包括:

  (一)行政用房:按在編人數核定使用面積,人均使用面積不得超過15㎡。其中:

  1、日常辦公用房:包括領導人員辦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標準為:處級12平方米;科級9平方米;科級以下工作人員6平方米;

  2、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二)特殊業務配套用房:原則上在各單位行政用房面積內自行調劑,因特殊情況需超過15㎡標準的,由使用單位負責提供相關規定和標準。特殊業務配套用房包括:

  1、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制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2、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由管理部門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

  (一)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管理部門無償提供使用;

  (二)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管理部門收取差額部分的租金;

  (三)自籌經費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管理部門收取全額租金;

  (四)事業單位下屬尚未脫鉤的企業使用政府辦公用房,由管理部門收取全額租金;

  (五)差額撥款和自籌經費的事業單位,經費確有困難的,報經區政府同意后,租金可以酌情適當減免。

  第二十五條 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公司由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招標選配;本辦法頒布前已自行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且合同期未滿的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管理部門備案,合同期滿后由管理部門招標選配。選配程序如下:

  (一)使用單位提交申請,申請材料須包括對投標公司的資質、業務要求;

  (二)管理部門批準后向區采購中心申請招投標;

  (三)由區采購中心負責招投標;

  (四)使用單位與中標公司簽訂合同。

  第八章 社區配套項目用房的接收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興建的產權屬于政府的社區配套物業,由管理部門代表區政府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并統一接收物業。具體程序如下:

  (一)規劃施工圖審核

  1、開發商報送資料

  2、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

  3、確認同意規劃

  (二)移交意向程序

  1、項目規劃驗收前開發商提供資料

  2、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

  3、安排現場考察

  4、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意向協議書》。

  (三)移交協議程序

  1、項目規劃驗收后初始登記前開發商補充資料

  2、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

  3、安排現場考察

  4、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

  (四)成本價項目付款程序

  1、向區造價站申請成本價核算

  2、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

  3、向區發改局申請經費

  4、向區財政局申請撥款(先付80%)

  5、辦理房產證

  6、區審計局審定

  7、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余款

  (五)辦證程序

  1、開發商辦理項目初始登記

  2、開發商補充資料

  3、到國土局申請辦證

  4、領取房產證或補充資料再次遞交

  第二十七條 社區配套項目接收時開發商需提供的資料:

  (一)市國土局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意向協議書》

  (二)開發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法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房地產證(用地)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繪

  報告》(竣工測繪)   (六)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九)竣工圖

  (十)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一)分戶匯總表

  (十二)消防驗收意見書

  (十三)竣工驗收備案收文回執

  第二十八條 管理部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接收程序后,應按照社區配套項目規劃用途,辦理如下調配手續:

  1、管理部門通知使用單位

  2、使用單位提交使用方案

  3、現場考察

  4、簽訂《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和《使用責任書》

  5、交付使用

  第九章 政府物業的對外出租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使用單位需要將物業資產轉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改變使用功能、以紅線用地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或集資建房,應當嚴格履行相關手續,經合法批準后方能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一)使用單位提交申請;

  (二)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三)報區政府批準;

  (四)區政府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依法批準,使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上述行為,也不得將物業資產自行轉讓、變更產權。

  第三十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由使用部門自行經營的出租物業,應于本辦法頒布后30日內報管理部門備案,并在30天內移交管理部門經營管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移交的,需經區政府批準,管理部門登記并出示產權證明,經區租賃部門備案;其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單位監督檢查其收益情況。

  第三十一條 經營性物業和富余辦公用房的對外出租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物業資產的日常管理、更新、改造及維護保養經費由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預算,經財政部門核定后劃撥。經營性物業出租管理規定如下:

  (一)、出租程序如下:

  1、招租通告(在報刊、網絡等有關媒體刊登廣告或物業所在醒目處張貼公開招租公告);

  2、招租評審;大型物業按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零星小型物業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成立三人以上的招租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3、確定承租方后,交相關承租人身份證明及法規規定必須有的資料;

  4、收繳押金

  5、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二)招租規定:

  區政府經營性物業資產的招租活動,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梢圆扇」_招標、邀請招標和邀請報價三種方式進行。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原則上應當公開招標:

  (1)單項物業資產合同標的租金10萬元以上的;

  (2)單項物業資產出租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

  公開招標應當在市區級報刊、網絡等有關媒體刊登廣告或物業所在醒目處張貼公開招租公告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并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承租申請人參加投標。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應當邀請招標:

  (1)單項物業資產合同標的租金高于5萬元低于10萬元的;

  (2)單項物業資產出租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

  (3)招租項目屬于文、教、衛、體等具有復雜性或者專門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承租申請人中選擇的;

  (4)公開招標的成本過高,與招租項目的價值不相稱的。

  邀請招標應當向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并至少三家承租申請人參加投標。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可以邀請報價:

  (1)單項物業資產合同標的租金低于5萬元的;

  (2)單項物業資產出租面積小于1000平方米的。

  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采用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招租信息,對承租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并向符合資格的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請人發出報價邀請書,并有至少有三家承租人參加報價競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

  (1)招租項目只能是某一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經營,不存在其他的選擇對象的,必須報經區分管領導或區府常務會議審批;

  (2)經公告或者邀請少于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承租申請人參加投標,或者承租申請人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而導致招標無法進行的,經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通過,上報區政府審批;

  (3)小型零散經營性物業,由業務部門參照市場指導價提出意見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領導或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

  5、依照本細則應當招標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由區采購招標中心按有關法律法規辦法組織招投標。

  6、承租人確定后,應與招租人簽訂《深圳市房地產租賃合同書》。

  7、不得將必須招標的政府物業資產經營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三)出租期限的規定:

  1、一般情況:租期1-3年,商業3-5年;

  2、租期5-10年(含5年)的合同須經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領導班子決定;

  3、租期10年(含10年)以上的須報區分管領導決定。

  (四)押金管理規定:

  1、一般情況下:

  (1)收取兩個月的房租押金;

  (2)小型住宅、辦公、商業須收取水電押金,具體金額視用戶情況決定;

  2、大型物業或用水、用電大的

  (1)押金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的業務部門按實際情況擬定意見后報領導或領導班子決定;

  (2)水電方面首選水電過戶,不能過戶的,才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代繳;

  3、清退押金的規定:

  (1)到期不租或未到期但提前一個月提交退房申請的,在結清所有費用后,全部退還租用人;

  (2)未到期也未提前一個月提交退房申請的,押金不退或退一個月押金(確有特殊情況的,承租方遞交書面說明,經管理部門負責領導簽字同意后退一個月押金)。

  (五)租戶裝修管理規定:

  1、所有租戶入住裝修須在征得小區管理處同意后到管理部門報批;

  2、按規定要求消防報批的承租人必須報批;

  3、南山軟件園、南山知識服務大樓按已有的規定執行。

  (六)租金、滯納金減免的規定:政府物業資產租金原則不予減免,因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1萬元以下滯納金減免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2、1萬元以上滯納金、10萬元以下租金減免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領導班子決定;

  3、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租金減免須報區分管領導決定。

  4、100萬元以上租金減免須報區主要領導或區政府常務會決定。

  (七)對欠租處理的規定:

  1、拖欠租金一個月,電話通知;

  2、拖欠租金二個月,發送催款通知并開始計算滯納金;

  3、拖欠租金三個月,聯系租戶,通知退房;

  4、拖欠租金三個月以上,終止合同,收回物業,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八)轉租規定:

  1、政府物業原則上不得轉租。

  2、確需轉租的須經管理部門批準并交相關資料到管理部門備案登記。所需資料有:

  (1)轉租申請;

  (2)第一手承租人的責任擔保書;

  (3)第二手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證明書、委托書原件、;

  (4)第二手承租人擔保不再轉租證明。

  (5)轉租合同復印件(加蓋雙方公章);

  3、管理部門管理的經營性物業轉租的須由業務部門報批,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負責人或領導會議通過決定。

  (九)退房程序如下:

  1、租用人提出退房申請,未到期的須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

  2、結清所有費用;

  3、搬走后做好清潔衛生,要恢復原狀的須按規定恢

  復;   4、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檢查房屋并收回鑰匙;

  5、退回押金、解除合同。

  (十)其它出租經營規定:

  1、未經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政府物業出租廣告招牌及通訊發射等業務。

  2、出租物業租金嚴格按政府指導價執行,特殊情況需有相關說明并經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負責人或領導會議同意。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承辦的培訓中心、農場、山莊、療養院、招待所、賓館以及出租廠房和商業門店等經營性物業均須移交管理部門,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須由使用單位自主經營的,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區政府批準后,由管理部門委托并監督使用單位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章 監管職責

  第三十三條 管理部門應認真查處物業使用違章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改建、擴建、造成物業嚴重損壞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使用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對區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管理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確保政府物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 使用政府物業資產的單位和被委托管理政府物業資產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一)弄虛作假,隱瞞政府物業資產不報的;

  (二)擅自將政府物業資產私自轉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政府物業資產使用功能,從事與辦法用途無關的活動的;

  (四)利用政府物業資產進行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辦法履行其職責,對政府物業資產管理不善,造成政府物業資產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經營管理單位,在對政府物業資產的經營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一)未按辦法履行其職責,對資產管理不善,造成物業資產嚴重損失、流失的;

  (二)不按辦法權限招租、維修和處置政府物業資產的;

  (三)在招租項目和維修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四)在經營活動中,以各種名義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條 使用部門不服從管理部門管理和拒不執行用房調配決定,管理部門可向政府報告,并視情節建議有關部門對其單位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逾期不申請登記或隱瞞登記以及未經批準,擅自出租、轉讓、合作經營的,管理部門可收回其使用權,其收益由管理部門收繳并上交財政,行政監督部門視情節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進行追究。

  第三十九條 物業使用單位不按規定使用物業,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追究使用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本區以前頒布的有關政府物業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10)

  深南府辦[20**]62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處以上單位:

  修訂后的《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山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實現公共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為各部門、各單位服務,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物業是指利用區財政撥款、上級財政撥款、自有資金、國有土地資源投資建設,或者通過企業改制剝離、規劃配套、行政罰沒、社會捐贈等方式接收、并由全區黨政機關(含派出單位)、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使用部門”)占有和支配的房產及用地等不動產。包括辦公用房、住宅、宿舍、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公園、山莊、農場、文教衛體用房、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社區配套物業)、停車場(庫)、臨時建筑等。

  公安系統占有和支配的不動產,其管理辦法另作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政府物業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南山區政府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部門)是全區政府物業資產的管理部門,代表區政府對政府物業行使所有權、管理權、處分權,并進行統一接收、統一登記和統一管理。使用部門對政府物業只享有使用權。

  第四條管理部門的職責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物業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認真制定物業資產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和監管;

  (二)負責區政府物業資產的清理、核實、產權管理,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調配;

  (三)負責向房地產產權主管部門申報產權證,授權有關單位使用政府物業;

  (四)負責或協助使用部門進行物業資產變更和報廢,辦理新建、擴建、重建、改造、裝修申報及備案手續;

  (五)代表區政府統一接收,購置、配置、處置政府物業。

  (六)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辦公物業使用情況,查處違規行為;

  (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興建的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和監管。

  (八)負責富余、殘舊辦公物業的出租經營管理,租金收益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九)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物業的產權管理

  第五條區政府授權管理部門行使政府物業產權管理職能,統一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產權登記,所有區政府物業的產權統一登記在管理部門名下,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申辦或更改政府物業的產權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如下:

  (一)對本辦法頒布前已由使用單位進行了權屬登記的政府物業資產,由各使用單位在本辦法頒布30日內,將《房地產證》交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移交登記手續。

  (二)對資料齊全,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政府物業資產,各使用單位應于本辦法頒布30日內將相關資料全部移交管理部門,由管理部門負責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房地產證》。

  (三)對資料不全,尚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政府物業資產,由使用部門、報建部門協助管理部門補齊資料后,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房地產證》。若無法補齊資料,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政府物業資產,則由管理部門向產權登記機關申報,爭取辦理相關產權證明文件。

  (四)對多方出資、多方合作的政府物業資產,由使用部門、報建部門協助管理部門與有關單位界定政府投資的產權份額,并申辦屬于政府份額的物業資產產權登記。

  (五)對商住開發小區的政府物業資產,未作權屬登記的,由產權登記機關牽頭,管理部門配合補辦有關產權登記手續。新落成的商住小區的政府物業資產,由產權登記機關在開發企業申請辦理該小區產權登記時,直接把用地合同中屬于政府的物業資產,以管理部門的名義辦理《房地產證》。

  第六條 管理部門對政府物業實行授權使用。對符合使用條件的行政事業單位,由管理部門審核發放《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政府物業或改變物業使用功能。

  第七條新設立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使用政府物業的,應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區編制部門批準機構設立的文件(復印件);

  (二)單位法人任職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三)房地產權證書或其他產權來源證明(復印件);

  (四)物業資產登記申請表;

  (五)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頒布前已占有或使用區政府物業資產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0日內補辦手續。

  第八條 《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實行年審制度。使用單位每年應將物業使用情況報管理部門核查。年審合格的自動延續一年。不按規定使用政府物業的,暫緩或不予年審,并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條《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為使用政府物業及進行資產核算的憑證,自核發之日起生效,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使用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搬遷、更名、撤銷等情形的,須提前到管理部門辦理政府物業的變更或撤銷登記,由管理部門出具物業處置批復。

  第十條管理部門應建立政府物業資產管理檔案,對政府物業的增減、使用、變更、核銷,進行臺賬管理,掌握政府物業的存量和變更情況。

  第四章 政府物業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服從管理部門的管理,不得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或違法活動。未經管理部門書面許可,使用單位不得將政府物業出租、轉讓、或與他人合作經營。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物業資產使用責任人,代表本單位與管理部門簽訂《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負責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使用的物業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使用部門如被分立、合并、改組、改制、更名或撤銷,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后一個月內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用房申請書;

  (二)單位成立的“三定方案”;

  (三)單位變更相關資料;

  (四)法定代表人證明(或任命文件)。

  第十四條使用部門整體搬遷的,應在搬遷結束之日起30天內,將原辦公物業交回管理部門,由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十五條使用部門要做好物業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物業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確保政府物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條管理部門對物業資產使用情況定時或不定時進行巡查,并視具體情況對嚴重違規行為做出通報。

  第五章 政府物業的維修維護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對其使用的政府物業進行重大裝修或改造,須報管理部門審批和備案。物業資產維修保養規定如下:

  (一)區政府大樓的日常維修保養、房屋本體和公用設施維修項目,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費用由單位在年度預算中予以保障;區愛心大廈的日常維修保養、房屋本體和公用設施維修項目,由管理部門負責,費用由單位在年度預算中予以保障

  (二)文、教、衛、體等實行委托管理的政府物業資產,日常維修保養、房屋本體和公用設施維修項目,由被委托管理單位負責,費用由被委托管理單位向區財政申請按有關辦法執行。

  (三)不在區政府大樓辦公的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保養由使用單位負責申請,維修費用屬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由單位在年度預算中予以保障;財政差額撥款單位,按財政撥款的比例分攤,差額部分由使用單位負責;自籌經費單位,全部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

  (四)管理部門管理的經營性政府物業資產,日常維修保養和費用由管理部門負責。

  房屋本體和公用設施維修項目由管理部門負責,費用在區政府物業收益中列支。

  (五)政府物業資產維修工程,按市、區建設工程有關辦法執行。須招投標實施的,按招投標有關辦法確定施工單位。

  (六)不須招標投標實施的,由管理部門組織五人以上的評選小組,參照政府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形式,投票選定維修施工單位。參與評選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六章 物業資產的處置辦法

  第十八條使用部門物業資產的轉讓、買賣、報損和報廢,須向區政府申報批準后,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使用單位無權擅自處置。

  (一)政府物業資產處置的范圍主要包括:

  1、閑置物業資產;

  2、因超過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拆除、報廢的物業資產;

  3、因城市規劃需要拆除或改造的物業資產;

  4、因單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物業資產;

  5、因自然災害導致物業資產損毀或滅失的物業資產;

  6、根據國家政策辦法需要處置的物業資產。

  第十九條政府物業資產的處置嚴格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辦法執行。在使用部門向區政府相關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時須將申報材料抄送管理部門,處置完畢后到30個工作日內到管理部門備案核銷。

  第七章 辦公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以財政資金新建、改建、重建辦公用房的,在獲得立項后應到管理部門備案,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審計決算、財務批復等手續,辦理完畢30個工作日內到管理部門進行財產移交,登記備案。行政事業單位以財政資金購置或租賃辦公用房的,應報管理部門核準。區發改、財政等部門應根據管理部門審核意見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新建交付使用的辦公用房,由使用部門提出具體使用方案,管理部門根據其實際需要及有關規定核實使用面積標準,剩余部分由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并統籌安排使用。新建物業交付使用程序如下:

  (一)項目建設單位將建成辦公用房交付管理部門;

  (二)使用單位提交用房申請;

  (三)管理部門提交分配方案上報區政府;

  (四)區政府同意后管理部門通知使用單位;

  (五)簽訂《使用責任書》和《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

  (六)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統籌職能,因統一調配使用需收回物業及使用權的,使用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30日辦理移交。

  第二十三條管理部門應根據使用部門在編人數核定辦公用房使用面積,包括:

  (一)行政用房:按在編人數核定使用面積,人均使用面積不得超過15㎡。其中:

  1、日常辦公用房:包括領導人員辦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標準為:處級12平方米;科級9平方米;科級以下工作人員6平方米;

  2、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二)特殊業務配套用房:原則上在各單位行政用房面積內自行調劑,因特殊情況需超過15㎡標準的,由使用單位負責提供相關規定和標準。特殊業務配套用房包括:

  1、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制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2、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由管理部門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

  (一)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管理部門無償提供使用;

  (二)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管理部門收取差額部分的租金;

  (三)自籌經費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管理部門收取全額租金;

  (四)事業單位下屬尚未脫鉤的企業使用政府辦公用房,由管理部門收取全額租金;

  (五)差額撥款和自籌經費的事業單位,經費確有困難的,報經區政府同意后,租金可以酌情適當減免。

  第二十五條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公司由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招標選配;本辦法頒布前已自行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且合同期未滿的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管理部門備案,合同期滿后由管理部門招標選配。選配程序如下:

  (一)使用單位提交申請,申請材料須包括對投標公司的資質、業務要求;

  (二)管理部門批準后向區采購中心申請招投標;

  (三)由區采購中心負責招投標;

  (四)使用單位與中標公司簽訂合同。

  第八章 社區配套項目用房的接收管理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興建的產權屬于政府的社區配套物業,由管理部門代表區政府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并統一接收物業。具體程序如下:

  (一)規劃施工圖審核

  1、開發商報送資料

  2、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

  3、確認同意規劃

  (二)移交意向程序

  1、項目規劃驗收前開發商提供資料

  2、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

  3、安排現場考察

  4、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意向協議書》。

  (三)移交協議程序

  1、項目規劃驗收后初始登記前開發商補充資料

  2、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

  3、安排現場考察

  4、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

  (四)成本價項目付款程序

  1、向區造價站申請成本價核算

  2、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

  3、向區發改局申請經費

  4、向區財政局申請撥款(先付80%)

  5、辦理房產證

  6、區審計局審定

  7、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余款

  (五)辦證程序

  1、開發商辦理項目初始登記

  2、開發商補充資料

  3、到國土局申請辦證

  4、領取房產證或補充資料再次遞交

  第二十七條社區配套項目接收時開發商需提供的資料:

  (一)市國土局簽訂《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意向協議書》

  (二)開發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法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房地產證(用地)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竣工測繪)

  (六)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九)竣工圖

  (十)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一)分戶匯總表

  (十二)消防驗收意見書

  (十三)竣工驗收備案收文回執

  第二十八條管理部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接收程序后,應按照社區配套項目規劃用途,辦理如下調配手續:

  1、管理部門通知使用單位

  2、使用單位提交使用方案

  3、現場考察

  4、簽訂《政府物業授權使用證》和《使用責任書》

  5、交付使用

  第九章 政府物業的對外出租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因工作需要,使用單位需要將物業資產轉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改變使用功能、以紅線用地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或集資建房,應當嚴格履行相關手續,經合法批準后方能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一)使用單位提交申請;

  (二)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三)報區政府批準;

  (四)區政府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依法批準,使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上述行為,也不得將物業資產自行轉讓、變更產權。

  第三十條本辦法頒布前已由使用部門自行經營的出租物業,應于本辦法頒布后30日內報管理部門備案,并在30天內移交管理部門經營管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移交的,需經區政府批準,管理部門登記并出示產權證明,經區租賃部門備案;其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單位監督檢查其收益情況。

  第三十一條經營性物業和富余辦公用房的對外出租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物業資產的日常管理、更新、改造及維護保養經費由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預算,經財政部門核定后劃撥。經營性物業出租管理規定如下:

  (一)、出租程序如下:

  1、招租通告(在報刊、網絡等有關媒體刊登廣告或物業所在醒目處張貼公開招租公告);

  2、招租評審;大型物業按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零星小型物業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成立三人以上的招租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3、確定承租方后,交相關承租人身份證明及法規規定必須有的資料;

  4、收繳押金

  5、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二)招租規定:

  區政府經營性物業資產的招租活動,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梢圆扇」_招標、邀請招標和邀請報價三種方式進行。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原則上應當公開招標:

  (1)單項物業資產合同標的租金10萬元以上的;

  (2)單項物業資產出租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

  公開招標應當在市區級報刊、網絡等有關媒體刊登廣告或物業所在醒目處張貼公開招租公告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并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承租申請人參加投標。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應當邀請招標:

  (1)單項物業資產合同標的租金高于5萬元低于10萬元的;

  (2)單項物業資產出租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

  (3)招租項目屬于文、教、衛、體等具有復雜性或者專門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承租申請人中選擇的;

  (4)公開招標的成本過高,與招租項目的價值不相稱的。

  邀請招標應當向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并至少三家承租申請人參加投標。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可以邀請報價:

  (1)單項物業資產合同標的租金低于5萬元的;

  (2)單項物業資產出租面積小于1000平方米的。

  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采用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招租信息,對承租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并向符合資格的三家以上的承租申請人發出報價邀請書,并有至少有三家承租人參加報價競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

  (1)招租項目只能是某一特定的承租人才有能力經營,不存在其他的選擇對象的,必須報經區分管領導或區府常務會議審批;

  (2)經公告或者邀請少于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承租申請人參加投標,或者承租申請人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而導致招標無法進行的,經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通過,上報區政府審批;

  (3)小型零散經營性物業,由業務部門參照市場指導價提出意見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領導或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

  5、依照本細則應當招標的政府物業資產招租項目,由區采購招標中心按有關法律法規辦法組織招投標。

  6、承租人確定后,應與招租人簽訂《深圳市房地產租賃合同書》。

  7、不得將必須招標的政府物業資產經營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三)出租期限的規定:

  1、一般情況:租期1-3年,商業3-5年;

  2、租期5-10年(含5年)的合同須經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領導班子決定;

  3、租期10年(含10年)以上的須報區分管領導決定。

  (四)押金管理規定:

  1、一般情況下:

  (1)收二個月的房租押金;

  (2)小型住宅、辦公、商業須收取水電押金,具體金額視用戶情況決定;

  2、大型物業或用水、用電大的

  (1)押金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的業務部門按實際情況擬定意見后報領導或領導班子決定;

  (2)水電方面首選水電過戶,不能過戶的,才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代繳;

  3、清退押金的規定:

  (1)到期不租或未到期但提前一個月提交退房申請的,在結清所有費用后,全部退還租用人;

  (2)未到期也未提前一個月提交退房申請的,押金不退或退一個月押金(確有特殊情況的,承租方遞交書面說明,經管理部門負責領導簽字同意后退一個月押金)。

  (五)租戶裝修管理規定:

  1、所有租戶入住裝修須在征得小區管理處同意后到管理部門報批;

  2、按規定要求消防報批的承租人必須報批;

  3、南山軟件園、南山知識服務大樓按已有的規定執行。

  (六)租金、滯納金減免的規定:政府物業資產租金原則不予減免,因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1萬元以下滯納金減免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2、1萬元以上滯納金、10萬元以下租金減免由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領導班子決定;

  3、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租金減免須報區分管領導決定。

  4、100萬元以上租金減免須報區主要領導或區政府常務會決定。

  (七)對欠租處理的規定:

  1、拖欠租金一個月,電話通知;

  2、拖欠租金二個月,發送催款通知并開始計算滯納金;

  3、拖欠租金三個月,聯系租戶,通知退房;

  4、拖欠租金三個月以上,終止合同,收回物業,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八)轉租規定:

  1、政府物業原則上不得轉租。

  2、確需轉租的須經管理部門批準并交相關資料到管理部門備案登記。所需資料有:

  (1)轉租申請;

  (2)第一手承租人的責任擔保書;

  (3)第二手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證明書、委托書原件、;

  (4)第二手承租人擔保不再轉租證明。

  (5)轉租合同復印件(加蓋雙方公章);

  3、管理部門管理的經營性物業轉租的須由業務部門報批,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負責人或領導會議通過決定。

  (九)退房程序如下:

  1、租用人提出退房申請,未到期的須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

  2、結清所有費用;

  3、搬走后做好清潔衛生,要恢復原狀的須按規定恢復;

  4、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檢查房屋并收回鑰匙;

  5、退回押金、解除合同。

  (十)其它出租經營規定:

  1、未經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政府物業出租廣告招牌及通訊發射等業務。

  2、出租物業租金嚴格按政府指導價執行,特殊情況需有相關說明并經管理部門或被委托管理部門負責人或領導會議同意。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承辦的培訓中心、農場、山莊、療養院、招待所、賓館以及出租廠房和商業門店等經營性物業均須移交管理部門,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須由使用單位自主經營的,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區政府批準后,由管理部門委托并監督使用單位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章 監管職責

  第三十三條管理部門應認真查處物業使用違章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改建、擴建、造成物業嚴重損壞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使用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對區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管理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確保政府物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使用政府物業資產的單位和被委托管理政府物業資產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一)弄虛作假,隱瞞政府物業資產不報的;

  (二)擅自將政府物業資產私自轉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政府物業資產使用功能,從事與辦法用途無關的活動的;

  (四)利用政府物業資產進行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辦法履行其職責,對政府物業資產管理不善,造成政府物業資產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政府物業資產的經營管理單位,在對政府物業資產的經營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一)未按辦法履行其職責,對資產管理不善,造成物業資產嚴重損失、流失的;

  (二)不按辦法權限招租、維修和處置政府物業資產的;

  (三)在招租項目和維修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四)在經營活動中,以各種名義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條使用部門不服從管理部門管理和拒不執行用房調配決定,管理部門可向政府報告,并視情節建議有關部門對其單位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逾期不申請登記或隱瞞登記以及未經批準,擅自出租、轉讓、合作經營的,管理部門可收回其使用權,其收益由管理部門收繳并上交財政,行政監督部門視情節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進行追究。

  第三十九條物業使用單位不按規定使用物業,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追究使用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本區以前頒布的有關政府物業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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