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墜)物法律責任再談
鹿欽連/《深圳物業管理》雜志/20**第六期
一、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時的法律責任承擔② 20**年5月31日,深圳一名小學生被高空落下的玻璃砸到頭部后死亡,因當時《侵權責任法》尚未出臺,理論界和司法界對法律責任認定分歧很大,本人撰寫了《“好來居高空拋物案”法律責任分析》(《中國物業管理》)一文。時隔13年,仍然是在深圳,一幼童被高中墜落的窗戶砸中,后搶救無效死亡。類似事件一再發生,讓人痛惜!而由誰來承擔受害人損失問題,又次引起熱議,著實有必要再談高空拋(墜)物法律責任問題①。
(一)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拋物責任
如果能夠確定致害物是由誰拋擲下來的,此時侵權人是明確具體的?!靶袨槿艘蜻^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種情形適用過錯原則,即由被侵權人證明行為人存在過錯的,行為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能夠確定具體有侵權人的墜物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種情形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損害發生后,被侵權人證明自己的損害是由墜物造成的即可,而由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其不能證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處也要區分墜物來自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從而判斷是由個人、部分人或全體來承擔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比如,空調外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墜落致人損害,首先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進行賠償,再根據安裝承攬合同向施工單位(人)進行追償。
這里比較有爭議的是,管理人是否包括物業服務企業。侵權責任法中的管理人是指對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負有管理、維護義務的人。所有人、使用人本身對建筑物及設施就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同時負有管理、維護的義務,所以所有人、使用人大多時候本身就是管理人。比較特別的是國有資產,它由特定機關和單位來管理(比如國家機關、醫院、學校等),此時所有人、使用人可能會和管理人存在不一致。而對物業管理來講,先有業主的選聘,再有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合同進行服務。由于業主(所有人)本身是管理人,同時物業服務企業一般情況下對建筑物及設施不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所以物業服務企業不是管理人。
實踐中還存在建筑物及配套設備設施處于保修期內的問題。如果處于保修期,由于存在質量缺陷或開發商疏于履行保修責任,則由開發商承擔法律責任。
二、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的法律責任承擔②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此種情形采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拋(墜)物傷害的,由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侵害人。只要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就要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此處用”補償”而非“賠償”,也從側面說明了并不能確認這些使用人是實際侵權人。此條款爭議很大,被人詬病為”連坐“擔責。其實法律是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角度,合理分散損失,從而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比如好來居高空拋物案,終審判決由大廈北側73戶業主承擔補償責任。
同樣,物業服務企業并不占有、控制建筑物,所以也不屬于建筑物使用人。
三、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是接受業主的委托,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并不等同于侵權責任法中的管理人,其是否承擔責任適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即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承擔責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的性質及范圍,把拋物、墜物作如下劃分
“拋”為提手旁,與人的行為直接相關,拋物對應的是物業管理中的秩序維護。如果在秩序維護中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過錯(主要為過失),比如收到業主從建筑物中亂扔物品的投訴未及時處理、或發現有從建筑物投擲物品的行為未及時制止的,就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損失,而其他侵害人同時也要承擔損失;如果沒有過錯,物業服務企業就無需承擔損失。
“墜”為土字底,與建筑物(構筑物)本體有關,墜物是建筑物(構筑物)一部分或者與建筑物(構筑物)存在依附關系,對應的是對建筑物及設施的維修養護。此時就要區分墜物發生在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如果發生在專有部分,由此業主(使用人、管理人)承擔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無需擔責;如果發生在共有部分,則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是否屬于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范疇。若是,且物業服務企業維修保養、檢查巡視不到位,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注:
?、佟敖ㄖ镏袙仈S的物品”本文統稱“拋物”;“發生脫落、墜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本文統稱“墜物”。
?、跒檎撌龇奖?,一、二均假設業主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篇2:花園小區嚴禁高空拋物倡議書
花園小區嚴禁高空拋物的倡議書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戶:
近日接到有眾多業戶投訴,高層住戶往下丟生活垃圾(紙巾、衛生巾、紙盒、煙頭、污水等),給低層住戶日常生活帶來嚴重困擾。高空拋物是極其危險的,此種行為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會引發極其嚴重的法律后果,造成民事或刑事糾紛。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與小區的衛生,支持廣州市創文工作,請大家齊心協力,杜絕這種不文明的行為。
在此服務處呼吁全體業主/住戶通力協作及互相監督,讓我們攜手共建一個整潔、文明、和諧的生活社區!
**花園服務處
篇3:物業園區杜絕高空拋物倡議書
物業園區杜絕“高空拋物”倡議書
尊敬的各位業主、鄰居:
您們好!
近期物業服務中心接到業主投訴園區個別業主“高空拋物”事件,嚴重影響到居民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案呖諕佄铩痹浺l過重大的人身傷害,早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成為全社會唾棄的對象。在高樓林立的現代大都市里,“高空拋物”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公德問題,而是一個危及業主安全、容易釀成大事故的社會問題。為了建立一個整潔、文明、和諧、美好的社區,為此,我們倡議:
一、各業主要樹立精神文明道德觀念,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自覺遵守業主公約和社會公德,把個人自律行為視為個人文明修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各業主要及時清理自家陽臺、門窗等室外懸掛物,經常檢查窗戶、雨棚、防盜網、空調支架等是否牢固和有松動,防止高空墜物。同時杜絕“高空拋物”現象,并教導家人、親朋拒絕“高空拋物”。
三、我們在要求樓上鄰居的遵守公共秩序的同時,也提醒一樓的業主,一樓花園雖然為您家獨享的區域,但不是您可以隨意處置的地方,尊重原先規劃,不亂搭亂建,保持花園環境整潔,能夠取得鄰居的好感和認同;隨意在樓下經常聚會、深夜擾民以及不合適的戶外活動,會引起樓上業主的反感,引發不必要的紛爭矛盾。
四、物業公司及員工發現問題要及時教育、制止,對屢教不改的,通過在物業區公布其不文明行為,必要報警處理,對造成人身傷害,積極協助被傷害的業主維護自己的權益。
五、小區是社會的縮影,營造和諧安寧的生活環境,是每個業主的基本責任,所以,大家要共同行動起來,要用現代的文明理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來建設自己的家園,堅決杜絕“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最終引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設和諧的人文居住環境。
祝您 生活愉快、身體安康!
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廣州**物業客服中心
二〇一四年五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