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宣傳:火災發生時
一、地鐵發生火災如何處理
假如地鐵車廂內發生火災的話,我們應該怎么處理呢?
1.要有逃生意識
地鐵已逐漸成為大城市里的一種重要交通工具,客流量大,人員集中,加之地鐵本身獨有的特點,發生火災時由于地下供氧不足,往往處于不完全燃燒狀態,煙霧濃,發煙量大,地鐵的出入口又少,因此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嚴重后果。乘客首先要有逃生的意識。乘客進入地鐵后,一定要對其內部設施和結構布局進行觀察,熟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車廂兩頭和車門處是撞車事故發生時容易受損的部位。乘地鐵時,應盡量靠近車廂的中部;地鐵兩邊車門因停站需要經常變換開啟方向,故不能倚靠在車門上,以免出現意外。
2.滅火與逃生結合
將滅火與逃生相結合。發現火情后,應首先報警,然后尋找附近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力求把初起火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將其撲滅。如行進的車廂內著火,應一邊組織滅火,一邊將老、弱、婦、幼等社會弱勢人群先行疏散至別的車廂。如初期火災撲救失敗,應及時關閉車廂門,防止火勢蔓延,贏得逃生時間。地鐵工作人員一旦接到火災報警,要立即展開應急措施,開啟應急照明設備和排煙設備,迅速排出地下室內煙霧,以降低火場溫度和提高火場能見度。
3.注意逃生方式
逃生時應采取低姿勢前進,不要做深呼吸,可能的情況下用濕衣服或毛巾捂住口和鼻子,防止煙霧進入呼吸道。采取自救或互救手段疏散到地面、避難間、防煙室及其他安全地區。最后,特別應該強調的是,在逃生過程中要堅決聽從地鐵工作人員的指揮和引導疏散,決不能盲目亂竄,已逃離地下建筑的人員不得再返回地下,萬一疏散通道被大火阻斷,應盡量想辦法延長生存時間,等待消防隊員前來救援。
4.守秩序是第一位
地鐵人流量大,一旦發生火災,乘客就容易失去理智到處亂跑。整個車廂里乘客逃生的能力差異大,一旦亂了秩序,對消防人員的營救會帶來百倍甚至千倍的難度。所以一旦發生火災,守秩序是第一位。
此外就是要保持鎮定。人在一個狹小封閉的空間,一旦發生問題很容易恐慌。這時候鎮靜非常重要,要留意觀察。比如在杭州地鐵站廳里和站臺附近,均配有報警器、電話連接口和消火栓,站廳內還設有專門的手動報警器。另外,就是不要蹲下。因為車廂里的人群復雜,逃生能力不一。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由于害怕會立刻蹲下,這樣就容易發生踩踏事件,造成不必要安全損傷。
5.站臺發生火災怎么處理?
當乘客還在站臺上沒有登車的時候,如果發生火災事故,要按照消防指示標志聽從指揮沿著樓梯來逃生。逃生的方向要注意,因為如果發生火災,地鐵里會有一個排風裝置、送風裝置,這個時候大家要沖著風來的方向走,也就是說要頂著風走,迎風走來的是風而不是濃煙,有助于大家逃生。
6.車廂著火該怎么辦?
如果自己所在的這節車廂著火,大家首先要做的是,在每節車廂車門上有一個紅色按鈕,要按住這個按鈕和列車司機通話,告訴司機車廂著火了,司機會采取緊急措施,如果在隧道里,要趕緊把車開到站臺上,同時司機也會通知指揮中心,指揮中心也會給119打電話報警。
另外,在地鐵上,如果發生火災分為三種情形,首先車頭著火了,另外車廂中部或車尾著火了。車頭著火的時候,在車頭方向的車站和車尾方向的車站同時都會啟動排風和送風裝置,車頭方向抽風、排風把火往車頭方向吸,車尾方向會送風把風往車頭方向吹,這個時候大家逃生也和站臺上有一個原則,就是逆風疏散,這樣有助于大家逃生。另外,大家可能還會想到一點,在車上有一個小錘可以敲窗戶。著火時,大家不能輕易把窗戶敲開跳下車窗逃生,因為如果其他車廂著火,這個濃煙在隧道里邊,可能整個隧道都是濃煙,如果車廂窗戶沒有被敲開,還有可能進行屏蔽措施,如果把窗戶敲開,有可能車廂就會進來大量的濃煙,大家會呼吸困難更不利于逃生。所以如果列車上發生了火災,一定要聽從列車司機的指揮,司機有義務必須要保證所有人員都疏散之后才能夠逃生。
二、高樓發生火災該如何逃生自救?
1、熟悉環境
當走進商場、賓館、酒樓等公共場所時,要留心看一看安全出口、滅火器的位置以及疏散出口等,養成習慣,才能臨危不亂。
2、迅速撤離
一旦聽到火災警報或意識到自己可能被煙火包圍,千萬不要遲疑或又返回搶拿財物,要立即跑出房間,設法脫險。
3、毛巾保護
逃生時可把毛巾浸濕,疊起來捂住口鼻,無水時,干毛巾也可。餐巾布、口罩、衣服也可以代替。要多疊幾層,使濾煙面積增大,將口鼻捂嚴,防止火災中產生的一氧化碳讓人窒息死亡。
4、通道疏散
應優先選用最便捷、最安全的通道和疏散設施。從濃煙彌漫的建筑物通道向外逃生,可向頭部、身上澆些涼水,用濕衣服、濕床單等將身體裹好,低勢行進或匍匐爬行。在逃生過程中如看見前面的人倒下去了,應立即扶起,竭盡全力保持疏散通道暢通,以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5、繩索滑行
當各通道全部被濃煙烈火封鎖時,可利用結實的繩子,或將窗簾、床單、被褥等撕成條,擰成繩,用水沾濕,然后將其拴在牢固的暖氣管道、窗框、床架上,順繩索沿墻滑下脫離險境。
6、低層跳離
在二層樓內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可以跳樓逃生。但在跳樓之前先向地面扔些棉被、枕頭、床墊、大衣等柔軟物品。然后用手扒住窗臺,身體下垂,頭上腳下,自然下滑,以縮小跳落高度。如果被煙火圍困在三層以上的高層內,千萬不要急于跳樓。
7、暫時避難
如果在沒有避難間的建筑里,被困人員應關緊房間迎火的門窗,打開背火的門窗。如門窗縫或其他孔洞有煙進來時,要用毛巾、床單等物品堵住,或掛上濕棉被、濕毛毯、濕床袋等難燃物品,并不斷向迎火的門窗及遮擋物上灑水。
三、家庭失火時如何逃生?
1、初起火最易撲滅,在消防車未到前,如能集中全力搶救,常能化險為夷,轉危為安。
2、要早報警,報警愈早,損失愈小。牢記“119”火警電話。
3、要先救火,后搬運財物,片刻延誤,易成巨災。失火時,不宜先搶救財物,否則易被煙嗆窒息或失去逃生時機。
4、要沉著冷靜,嚴守秩序,保證安全撤退。倘若爭先恐后,互相擁擠,阻塞通道,導致自相踐踏,會造成不應有的慘劇。
5、下樓通道被火封住,欲逃無路時,將被單、臺布撕成布條,結成繩索,牢系窗檻,再用衣角護住手心,順繩滑下。
6、鄰室起火,萬勿開門,應跳入窗戶陽臺,呼喊救援。否則,熱氣濃煙,乘虛而入,使人窒息。
7、煙霧較濃時,不必驚慌,宜用膝、肘著地,匍匐前進,因為近地處往往殘留清新空氣,呼吸要小而淺。
8、在非上樓不可的情況下,必須屏住呼吸上樓。因為濃煙上升的速度是每秒3-5米,而人上樓的速度是每秒0.5米。
9、逃離時,要用濕毛巾掩住口鼻。也可用房內花瓶、水壺、金魚缸里的水打濕衣服、布類等掩住口鼻。帶嬰兒逃離時,可用濕布輕蒙在他的臉上,一手抱著他,一手著地爬行逃出。
10、逃離前必須先把有火房間的門關緊。特別是在住戶多的大樓及旅館里,采用這一措施,使火焰、濃煙禁錮在一個房間之內,不致迅速蔓延,能贏得寶貴時間。
篇2:重慶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77 號
《重慶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年2月10日
重慶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重慶市消防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鐵路、民航、航運等專業公安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衛生、民政、交通、文化、體育、國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務、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建筑總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市場;
(二)客房數15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三)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四)床位在200張以上的醫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床位在150張以上的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
(五)建筑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圖書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
(六)候車室(候機廳、候船廳)建筑總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軌道交通站、汽車站、火車站、民用機場、碼頭;
(七)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
(八)設計總儲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氣體、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企業,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固體、可燃纖維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九)丙類物質生產加工車間員工總數1000人以上的企業;
(十)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十一)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群死群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單位。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并書面告知該單位。
單位對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關于火災高危單位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火災高危單位認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認定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火災高危單位,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重慶市消防條例》關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以及本規定關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為不同主體的,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劃分各方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職責。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確定或者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內將名單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除外。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以及從事消防設施巡查、維修、保養的人員,應當參加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并且合格。
第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設施設備,以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設置永久性標志。
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在有關場所、建筑物內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公眾聚集場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是能夠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燈光或蓄光標志。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通過消防宣傳欄、消防安全標志、電子顯示屏、廣播、電視等方式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常識。
賓館、飯店的獨立閉路電視系統和歌舞娛樂放映場所的視頻系統應當具備開機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以及疏散逃生警報強制切換功能。
第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人員不少于兩人,每班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第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裝備器材,明確專職或者兼職執勤人員,實行實時監控,確保能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火災事故。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防火巡查制度。
會堂、劇院、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體育場館在承辦會議、演出、展覽、體育比賽等活動期間,應當開展不間斷的防火巡查。
醫院、福利院在開業期間,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在開學期間,應當開展間隔不超過2小時的晝夜防火巡查。
其他火災高危單位在生產、經營時間內應當開展間隔不超過2小時的防火巡查,生產、經營結束后2小時內還應當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火災高危單位因火災隱患整改確需停用消防設施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防范措施,并書面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組建志愿消防隊,配備足夠人員以及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督促、指導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
第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重點部位、有關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四)報告火警、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以及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演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福利院和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還應當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夜間演練。
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督促和指導火災高危單位開展演練。
第二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年度檢測,其維護保養記錄及年度檢測報告應當存檔備查。每月維護保養記錄和年度檢測報告還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設有火災自動消防設施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年度檢測。
第二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科技手段加強對自動消防設施日常運行情況的監控,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將本單位消防安全信息及時錄入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每年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開展一次全面評估,并將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和年度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實施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告。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高危單位特點和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合理調整消防監督檢查頻次,督促火災高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作為火災高危單位相關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投?;馂墓娯熑坞U。
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后,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并書面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火災高危單位及其所在建筑和毗鄰建筑作為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監督檢查,對其他火災高危單位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監督檢查。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系統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不得妨礙火災高危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教學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的;
(二)未在公眾聚集場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設置能夠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的。
第二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未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未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的;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消防安全人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以及從事消防設施巡查、維修、保養的人員未參加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的。
第二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少于2人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擅離崗位的,對擅離崗位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未按規定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及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第三十一條 對未列入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人員不認真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下列單位和場所。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1.單層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
2.地下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總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賓館、飯店:
1.客房數量在300間以上;
2.客房數量在50間以上的地下賓館;
3.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飲、健身、娛樂、休閑等配套服務的。
(三)建筑總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齡球館、室內旱冰場除外)。
(四)看臺座位數量在25000個以上的體育場,座位數量在8000個以上的體育館,座位數量在5000個以上的公共會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張以上的醫院、養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張以上的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張以上的寄宿制小學學校。
(七)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構筑物除外)。
(八)一定規模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單位:
1.總容量在3萬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庫或年生產能力在500萬噸以上的煉油廠;總容積在1.5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或總容積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存場所;
2.總儲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氣體或總儲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企業,總儲量在5噸以上的易燃固體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3.總儲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供應、銷售企業(埋地設置儲罐的加油站除外);總儲量在2噸以上的甲、乙類可燃固體的供應、銷售企業。
(九)同一時間同一建筑生產車間內員工數在1000人以上,且人員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裝、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電子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以下簡稱“超高層建筑”。
(十一)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十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通過專家評審的單位或場所。
(十三)省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 符合界定標準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應對申報的火災高危單位進行核實、確認,并與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同時調整、公告,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
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告、備案文件中,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單列。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外,還應當履行本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對照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落實更加嚴格的日常管理措施:
(一)應當采用電子巡更設備開展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二)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內部防火檢查。
(三)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及時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四)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員疏散演練,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設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的單位消防工作領導機構;設立或者確定負責消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建立防火檢查(巡查)、自動消防系統值班操作、消防設施(器材)檢測與維修、消防演練、消防宣傳教育等消防管理隊伍;建立由員工組成的志愿消防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并向轄區公安消防隊每年至少報告一次消防訓練和演練情況。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每月要召開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例會,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確定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支持、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檢查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證書考試。自動消防系統值班人員、專職消防隊消防員,應當經依法設立的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崗位的職業資格證書。
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專(兼)職崗位人員的配備數量,應當與火災高危單位經營規模相適應,且不少于員工總數的5%。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組織員工參加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裝備或者器材,并為志愿消防員參加滅火和應急疏散訓練提供便利條件、安全保障和適當補貼。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其消防裝備、器材和滅火力量應當滿足本單位火災撲救需要。
第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每年12月10日前,火災高危單位要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單位具備消防安全評估能力的,可以自行進行評估。
消防安全評估內容、程序、方法等相關事項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規定。消防安全評估結果應當納入信用評級體系,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查和發放貸款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根據評估發現存在的問題,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專題匯報。消防安全責任人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周對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巡檢,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維修保養,每年委托依法設立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功能檢測。對巡檢、檢測發現的問題,應立即整改杜絕隱患。
第十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實施戶籍化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記錄、更新單位基本情況、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工作情況。
(二)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三)每月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情況。
(四)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并于評估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第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一
)可燃物品的倉庫區域。 (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加工車間、倉庫、儲罐。
(三)燃氣、燃油用房,廚房操作間。
(四)變配電室和計算機、空調機等集中用電設備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避難層(間)。
(六)疏散樓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電梯。
(七)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車間、加工車間、集體宿舍。
(八)醫院住院部、高壓氧艙室、手術室、供氧站、放射源存儲間、核醫學科。
(九)防火分隔設施的開口部位。
(十)容易發生火災以及發生火災易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其他部位。
第十五條 臨時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群眾性活動的體育場(館),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制定相應消防安全預案,明確活動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活動期間,配電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要安排專人值班。
(三)對參加活動人數進行控制,防止參加活動人員超過場所核定容納人數和疏散能力。
第十六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超高層建筑的產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共同制定并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其使用范圍內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超高層建筑產權人、使用人對建筑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產權人、使用人、裝修施工單位書面約定裝修過程中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及其地下空間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十八條 通過專家評審的火災高危單位或場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性能化設計、評估、施工、監理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手冊,至少包括項目概述、專家評審會紀要、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性能化防火設計的分析與解決方案、消防安全材料設備技術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內容。
(二)項目室內裝修時,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性能化設計的技術措施和專家評審紀要的要求,不得破壞防火分隔,不得縮減疏散通道數量、寬度、距離,不得擴大防火分區面積,不得擅自改變場所使用功能和裝修材料。
(三)按照要求設置可供救援人員進入的施救窗口,窗口內部通道暢通,并有明顯的標志。不得設置妨礙滅火救援行動的戶外廣告牌等障礙物。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嚴格按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的要求,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嚴格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二十一條 醫院和公眾聚集場所應在內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或設置連續性蓄光型指示標線),標志間距不應大于3米,拐角處間距不應大于1.5米。
醫院和公眾聚集場所應在各樓層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二十二條 醫院住院部和公眾聚集場所等三層以上的部位,應當配置與場所規模相適應的逃生緩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應急逃生器、逃生繩、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難器材。配備數量和安裝、檢查、更換、報廢方法參照《建筑火災逃生避難器材》(GB21976.1-20**)的要求。
旅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第二十三條 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每間集體宿舍應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
第二十四條 超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應當設置于建筑物地上首層靠外墻部位。
(二)外保溫材料應使用不燃材料,外墻裝飾層除采用涂料外,應當采用不燃材料。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火災高危單位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火災高危單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火災高危單位,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公告火災高危單位評估結果,并根據評估結果,對火災高危單位實行紅、黃、藍三色預警監管,對評估為差的單位,增加消防監督檢查頻次,依法從重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抽查,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經營可燃商品,且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任一樓層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鋪面、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商業區)。
(三)客房數5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四)營業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不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
(五)固定座位數3000個以上的公共體育場(館)。
(六)固定座位數2000個以上的公共會堂。
(七)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歌舞娛樂場所。
(八)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場所:
1.影劇院、禮堂、錄像廳等演出、放映場所;
2.桑拿浴室、美容院、洗腳房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3.游藝、游樂場所;
4.具有娛樂功能的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九)設置100臺以上電腦的網吧。
上述第(七)、(八)項,同類場所分布在同一建筑不同位置,且屬于同一個單位的,場所的建筑面積以累加數計算。
二、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和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住院床位100張以上的醫院(包含醫院的住院康復部)。
(二)住宿床位50張以上的養老院、福利院。
(三)幼兒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幼兒住宿床位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不含午托)。
(四)學生數2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學生住宿床位100張以上的小學學校,學生住宿床位200張以上的其他學校。
上述床位按每床1人計算。
三、國家機關
負責下列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的管理或服務部門:
(一)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二)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通信樞紐
縣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二級以上客運車站的候車廳。
(二)建筑規模設計旅客聚集量1500人以上的港口客運站的候船廳。
(三)民用機場的候機廳。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公共博物館、縣級以上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構筑物除外)或其管理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供電企業
(一)大型發電廠(站)。
(二)縣級以上供電公司(電業局)。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單位
(一)具有經營二級以上汽車加油(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Ⅱ級以上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三)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四)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五)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七)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或危險化學品儲量達500公斤以上的商店。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
同一建筑生產車間建筑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設有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的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堆場和物流企業
(一)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非住宅類居住建筑。
(二)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四)總儲量500噸以上的棉庫。
(五)總儲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六)倉儲場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業(園區),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十二、物業服務企業
管理區分所有權高層公共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住宅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住宅物業總建筑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
十三、其他單位
(一)汽車、鋼鐵、煙草企業,具備制造千噸級以上船舶能力的造船工業企業。
(二)營業廳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證券交易所。
(三)二級分行以上的銀行,辦公場所設在高層建筑內的縣(市)銀行支行。
注:
1.一個物業小區內有多棟符合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高層住宅且同屬一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按一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
2.在一個符合界定標準建筑物內另有符合界定標準而法人不同的單位,應當各自獨立申報。
3.管理住宅物業10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該企業辦公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
福建省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界定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結合我省消防工作實際,下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是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單位”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經營可燃商品、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商場(商店)的個體工商戶,經營不具備娛樂功能、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公眾聚集場所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營住院床位20張以上的醫院、診所的個體工商戶。
三、有固定場所、從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生產、儲存或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四、經營同一時間同一建筑內員工數3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紡織、印染、印刷、電子等勞動密集型工廠或加工作坊的個體工商戶。
五、經營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汽車維修場所的個體工商戶。
六、經營總儲存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場的個體工商戶。
七、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其他個體工商戶?! ?a href="http://m.airporthotelslisboa.com/">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