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關于推進周浦鎮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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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府[20**]19號關于推進周浦鎮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提升周浦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明確單位和個人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和義務,提高廣大居民參與城市管理的主動性,以20**年市政市容管理立功競賽為契機,以浦東新區20**年市容環境責任區管理規范路段評選活動為抓手,建立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長效管理機制,實現城市管理的科學化、常態化,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全民參與、綜合整治”的原則,全面推進以“管理為核心、單位和市民自律為關鍵、作業為基礎、執法為保障”的“四位一體”工作機制,與城市綜合管理應急中心相連接,形成管理與社會各方互動的良好氛圍,實現道路整潔、門前有序、立面規范、垃圾分類的目標。

  二、組織機構

  為了加強對本方案的落實和推進,逐步形成長效管理機制,決定成立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任組長,副鎮長任常務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周浦鎮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于市容環境衛生事務所,由市容所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實施范圍

  我鎮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采取“重點路段先行,逐步全鎮鋪開”的工作方式。以康沈路、年家浜路、周東路、橫橋路、周康路、川周公路、關岳東路7條主要鎮區道路為主,逐步向其他管理區域進行拓展,通過以點帶面掀起推進責任區管理工作的一輪高潮。

  四、職責分工

  1、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促各項具體任務的推進及實施;建立健全責任簽約、檢查、考核、評比等制度;視情適時牽頭各有關部門開展集中整治;指導各居委會、企事業等基層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的開展;積極探索責任區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商議解決推進過程中的難點問題;加強日常巡查,并及時匯總和通報檢查情況;受理責任區內違反規定的投訴舉報,并依法查證處置等。

  2、社區建設和管理辦公室、周浦房屋管理辦事處:全面協調督促所涉及物業單位及有關單位推進責任區管理工作。

  3、規劃建設和環境保護辦公室:做好道路硬件建設及市政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4、市場建設服務所:積極參與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并做好集貿市場業主及沿街商戶的宣傳與教育工作。

  5、城市綜合管理應急指揮中心:與領導小組辦公室緊密聯系,加強在線監控,配合做好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行動;接到相關投訴舉報進行分類派單等。

  6、傳媒與文明創建辦公室:配合做好《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利用鎮門戶網站、《小上海周浦報》、周浦發布微博微信等陣地,提高市民的知曉率;將責任區制度落實納入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等文明創建評選工作;結合精神文明創建,組織志愿者共同參與責任區管理工作推進情況的巡查等工作。

  7、農村工作辦公室:積極配合領導小組對瓦屑片各村的協調與管理;區域內河道做到水清岸潔;負責責任區內道路兩側養綠、護綠的日常維護與管理。

  8、城鎮建設管理中心:加大在建工地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工作。

  9、周市、周東、周源、周南、桃園、瓦屑社區委員會、周欣社區籌建組:加強宣傳發動,積極開展各類主題活動,提高知曉率;指導轄區內各居委會、企事業等基層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的開展;遇到矛盾糾紛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置。本項工作作為各中心下轄居委會年終考核加分項目。

  10、周浦城管中隊:協調做好對門前責任制的簽約和履約督查工作;積極配合各項市容環境整治行動;加強責任區的日常巡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具體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11、周浦派出所、周東派出所:積極配合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行動,做好現場秩序維護等工作。

  12、周浦交警中隊:做好各類指示牌、標志線等設施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等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行動,依法處置各類違章車輛,并確保整治行動過程中的交通秩序。

  13、周浦市場監督管理所:繼續加大對責任區內無證照經營戶的查處力度,同時規勸經營者規范經營;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

  14、浦周清運、永昌保潔、宏南養護公司:切實做好日常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工作,垃圾日產日清,無明顯暴露垃圾,確保市容環境的整潔;做好公廁管理工作等。

  五、工作任務安排及時間節點

  見附表《周浦鎮推進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任務分解表》

  六、實施步驟

  1、準備工作階段(3月1日--3月11日)

  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責任區范圍劃分標準,對7條先行先試道路進行調查摸底,明確責任人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明確工作任務量。

  2、宣傳發動階段(3月12日--3月17日)

  統一制作宣傳折頁以及適合責任單位(責任人)懸掛、張貼的責任告知書;召開各職能部門動員會議;通過各媒介渠道廣泛宣傳《管理辦法》,讓廣大市民進一步了解其具體內容;沿街發放宣傳折頁,使商戶和單位知道“責任區”是什么,要做什么,該怎么做;開展責任區管理工作業務培訓及“責任人培訓”;依托各社區中心,每季度開展一次主題宣傳活動。

  3、組織實施階段(3月18日--3月31日)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轄區內各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區范圍、責任要求、相關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責任人;逐一上門發放責任告知書,明確責任要求;視各道路推進情況,選擇其中一條條件較成熟的道路開展責任人自律試點工作;建立“一店一檔”制度,及時記錄責任人基本信息,并每季更新。整改過程中,做好圖片、影像、資料的收集工作。

  4、集中整治階段(全年)

  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針對違反責任區管理制度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城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責任區管理專項執法行動,并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力度,結合“一店一檔”制度,強化行政執法;針對集市菜場周邊、小餐飲店、水果店、鋁合金加工店、修車店等市容環境易污染責任人,要鎖定目標,重點執法;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工作領導小組利用第三方力量,組織開展檢查考評,對責任書的履行情況、對拒不履行的商戶和單位的處罰情況等進行督查,提升《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實施效果,原則上每月檢查不少于2次。

  5、完善機制階段(全年)

  日常工作中要進一步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多溝通,勤聯系,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困難與問題;要通過組織考評、媒體監督等形式建立落實該方案的監督機制,設立舉報電話、意見箱等,廣泛接受群眾的投訴監督,把行業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確保監督管理的時效性;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對開展工作積極、成績突出的商戶和單位給予表彰,對拒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則給予批評教育,對連續考評不合格的單位予以曝光及處罰;針對責任區管理推進工作中存在的反復性和動態性問題,認真研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努力鞏固整治成果,杜絕問題回潮。

  七、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健全機制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是城市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構建市容長效管理的基本內容。實行責任區管理,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有利于營造和諧環境。為此,各職能部門、基層單位要認真重視該項工作,加強領導,落實專人,層層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2、整合資源,破解難題

  各職能部門要積極發揮各自的管理和協調職能,整合轄區管理資源,從治臟治亂入手,尤其要解決街面易污染行業、城郊結合部、集貿市場周邊等突出問題。

  3、加強督查,實現互動

  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切實擔負起日常督導、檢查的責任,促進商戶、單位和居民增強自律意識,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4、強化宣傳,注重實效

  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加大宣傳力度,讓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深入社區、企事業單位,深入居民家庭,提高單位和市民的知曉率、參與率;做好管理過程中的先進事跡、創新管理的事跡和經驗總結;做好對責任區管理制度落實不力或市容環境衛生臟亂差狀況的通報批評,必要時進行曝光。

  附件:周浦鎮推進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任務分解表

  浦東新區周浦鎮人民政府

  20**年3月19日

  浦東新區周浦鎮黨政辦公室 20**年3月19日印發

  (共印150份)

  附表:

  周浦鎮推進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任務分解表

  序 號

  工作任務

  主要內容

  責任單位

  時間節點

  1

  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責任區管理工作推進小組,明確領導、明確部門

  市容所

  3月11日前

  制定推進責任區管理工作方案

  市容所

  3月11日前

  各成員單位上報聯絡員名單至市容所

  各成員單位

  3月17日前

  2

  調查摸底

  對7條先行先試道路進行調查摸底,明確責任人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明確工作任務量

  市容所

  3月11日前

  3

  召開動員會議

  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召開宣傳動員會議,明確工作內容等

  市容所

  3月17日前

  4

  下發責任告知書

  根據責任區(包括《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八類責任區范圍)具體情況填寫責任告知書,并發放給責任人,告知書應放置在辦公或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潔、完好

  市容所

  3月31日前

  5

  建立責任人

  信息檔案

  建立“一店一檔”制度,并及時更新責任人名稱、責任區具體范圍、責任人經營范圍、責任要求履行情況等信息。信息庫要在政府網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市容所

  3月31日前

  6

  建立自律

  管理機制

  視各道路推進情況,選擇其中一條條件較成熟的道路開展責任人自律試點工作

  市容所

  3月31日前

  知道成立自律組織。制定自律性規約,明確自律組織的組成、運作機制、評價機制等事項

  市容所

  3月31日前

  7

  社會宣傳

  鎮級層面大型宣傳活動,沿街發放宣傳資料

  市容所、傳媒與文明創建辦公室

  3月17日前

  統一印制宣傳三折頁1500份

  市容所

  3月17日前

  統一印制《責任告知書》1500份,制作卡套

  市容所

  3月17日前

  雙月主題宣傳活動,各中心提前一個月上報宣傳活動方案至市容所

  周源社區委員會4月份

  雙月主題宣傳活動,各中心提前一個月上報宣傳活動方案至市容所

  周東社區委員會6月份

  雙月主題宣傳活動,各中心提前一個月上報宣傳活動方案至市容所

  周南社區委員會8月份

  雙月主題宣傳活動,各中心提前一個月上報宣傳活動方案至市容所

  周市社區委員會10月份

  雙月主題宣傳活動,各中心提前一個月上報宣傳活動方案至市容所

  桃園社區委員會12月份

  8教育培訓

  深入各社區中心等基層單位開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宣傳培訓,提高知曉率

  市容所

  全年

  分批組織部分責任人代表開展培訓學習,明確需履行的責任義務

  市容所 全年

  9檢查考評

  組織市民巡訪團、市民代表等開展第三方專項檢查,每月進行檢查情況通報

  市容所全年

  10綜合執法

  城管執法部門對違反《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對嚴重臟亂差問題要開展聯合執法,相關單位配合執行

  市容所、市場所、應急中心、城管、派出所、交警、市場監督所

  全年

篇2: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4年)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年10月30日通過的《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年3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3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該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年10月3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優美、清潔的水域市容環境,推進生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河涌、湖泊、水庫、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則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圍為藍線劃定的范圍。未劃定藍線的河涌,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背水坡腳以外六米之間的全部區域;無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三)水庫、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第三條 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協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具體負責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和水域生活垃圾的清撈、收集、運輸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環境保護、水務、交通、海事、港務、公安、航道、林業園林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級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域環境衛生保潔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維護等經費,并將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內容。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逐步擴大城鄉水域的保潔范圍,并每年向社會公布保潔范圍等水域保潔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鼓勵公眾參與維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的,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在處理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并且公開全市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方便單位和個人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查處嚴重違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提供重要線索的投訴、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維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和戶外廣告應當安排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的內容。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有使用人的河道、河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的岸線,由使用人負責;

  (二)港口、碼頭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碼頭的經營管理人負責,沒有經營管理人的,由產權人負責;

  (三)湖泊、水庫、水塘、水渠,由經營管理人負責,沒有經營管理人的,由產權人負責,無法確定經營管理人和產權人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域,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各自責任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具體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負責劃定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制定責任區保潔制度,落實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具體負責人并書面報送劃定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在責任區范圍內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確保岸線和房屋、親水平臺等臨水建筑物、構筑物、相關設備、設施以及各類船舶、躉船容貌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

  (二)不得在漁業生產經營水域外定置漁網、漁箱、網籪;

  (三)發現市政公用設施、市政綠化植物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設備、設施存在倒塌、損壞、污濁、腐蝕、陳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情形的,及時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產權人、經營管理人;

  (四)確保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將廢棄物排入水體,及時清除暴露的垃圾、糞便、油污、水生植物等廢棄物;

  (五)按照規定設置與垃圾、糞便產生量相適應的環境衛生設施;

  (六)采取設置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責任區。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自行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水面應當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動物尸體以及水

  生植物等漂浮廢物。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和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及時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倒塌、損壞的花草樹木和電線桿、交通護欄、標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蓋等設施進行清理、修復。

  第十六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文明作業,實行垃圾分類收集。

  從事水域清撈、收集、運輸的船舶應當與周邊水域景觀環境相協調。在具備通航條件的河道或者較大河涌從事清撈作業的船舶應當具備自動收集功能。

  第十七條 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的設置單位應當對裝置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裝置,保持裝置的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八條 船舶、躉船的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對船舶、躉船上依法設置的廣告、橫額、標語等宣傳品和霓虹燈、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宣傳品和戶外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 各類船舶、躉船的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船舶、躉船上設置與垃圾、糞便產生量相適應、符合規范要求的容器或者設施,并做好分類使用和日常保潔、維修工作。

  各類船舶進入廣州水域時,產權人和經營管理人不得開放、使用直排式廁所。在本市景觀水域內從事客運、旅游、觀光、娛樂等服務的船舶不得設置直排式廁所。

  第二十條 涉水建設工程以及河道疏浚、港池和航道整治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標準,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張貼有關許可證件。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圍蔽、圍堰或者其他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保障措施,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防止污染水體,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

  第二十一條 達到公開招標要求的公共水域衛生保潔作業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招標,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企業注冊資本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三)機械清撈能力達到總清撈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從事垃圾收集、運輸應當采用密閉式船舶,具有分類收集、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五)在具備通航條件的河道或者較大河涌從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撈、收集、運輸作業的船舶應當具有符合海事部門規定的有關證件,其中從事水域生活垃圾運輸作業的應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或者船舶停放點。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被許可人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準予延期的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被許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從事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將清撈、收集的垃圾運至轉運站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二十五條 從事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運輸人應當向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未取得《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不得從事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活動。

  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證件;

  (二)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船舶總核載質量五百噸以上,船底密閉、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地以及機械、設備和船舶停放點。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依照《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期限辦理。

  第二十六條 營業執照或者海事、港務部門規定的證件記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筑廢棄物運輸船舶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申請。

  符合法定條件的,原發證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開底船,但經海事、港務、水務部門批準用于涉水工程的除外;

  (二)向水體非法排放建筑廢棄物;

  (三)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揚塵或者撒漏建筑廢棄物;

  (四)破壞、拆除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

  (五)其他破壞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建筑廢棄物水運碼頭的經營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廢棄物裝載作業的監督管理,不得為開底船、未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未取得《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船舶提供建筑廢棄物裝載服務。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區主要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經營餐飲業,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水域經營餐飲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物排入水體。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破壞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

  (二)向水域丟棄或者傾倒瓜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袋、發泡飯盒、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

  (三)向水域傾倒修剪花草樹木產生的枝葉;

  (四)向水域傾倒或者排放糞便、建筑廢棄物、淤泥、未進行沉淀處理的泥漿水;

  (五)向水域拋棄動物尸體;

  (六)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建造和使用直接將糞便排入水域的廁所;

  (七)船舶裝卸或者運輸散體物料、其他廢棄物時向水域漏撒;

  (八)清掃、沖洗碼頭、車船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設備、設施時,將垃圾、渣土、沙石等沖、掃至水域;

  (九)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占用水域環境衛生設備、設施;

  (十)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庫、水渠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設置農貿市場或者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十一)破壞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制度,按照管理權限對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經常性巡查。其中,對涉及河道、河涌的責任區,在非汛期應當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汛期應當增加檢查次數,對其他責任區應當定期巡查。發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將企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長效機制,定期組織交通、水務、環保、海事、港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開展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聯合檢查,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

  工制定水域保潔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應急預案時可以調配各種保潔力量,集中攔截、清撈水面漂浮廢物,確保水面清潔。水務、海事、港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水域保潔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五條 水域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和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實際需要。水域環境衛生設施的用地和規劃控制指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水域保潔需要增設水域環境衛生設施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范,編制水域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編制碼頭水域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計劃的,應當征求碼頭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的意見。碼頭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設置計劃配置水域環境衛生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落實水域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計劃,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七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配套建設的水域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和相關城鄉規劃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要求對配套建設的水域環境衛生設施進行驗收,法律、法規對驗收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關閉水域環境衛生設施。特殊情況下需要占用、拆除的,相關單位應當提出替代或者補救方案,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不依法對投訴、舉報進行處理和反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履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的責任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不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依法建立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并進行巡查、檢查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定期對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依法組織、參加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聯合檢查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履行有關責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不依法履行責任可能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造成較大影響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責任區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依法清理、修復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倒塌、損壞的花草樹木和電線桿、交通護欄、標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蓋等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船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船舶、躉船上設置的宣傳品和戶外設施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不依法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船舶進入廣州水域時開放、使用直排式廁所,或者在本市景觀水域內從事客運、旅游、觀光、娛樂等服務的船舶上設置直排式廁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施工現場未采取相應圍蔽、圍堰等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清撈、收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水上運輸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暫扣運輸船舶,運輸人為單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運輸人為個人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許可變更手續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補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使用開底船的,可以暫扣運輸船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向水體傾倒、偷排建筑廢棄物的,依照《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裝卸、運輸過程中揚塵或者撒漏建筑廢棄物,破壞、拆除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為開底船、未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未取得《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船舶提供建筑廢棄物裝載服務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市區主要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經營餐飲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經營,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各類廢棄物排入水體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亂擺設、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亂搭建、亂堆放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向水域丟棄瓜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袋、發泡飯盒、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向水域傾倒瓜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袋、發泡飯盒、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和花草樹木的枝葉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向水域傾倒或者排放糞便、淤泥、未進行沉淀處理的泥漿水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拋棄動物尸體的,禽類每只處以一百元罰款,畜類每頭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建造和使用直接將糞便排入水域的廁所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六)違反第七項、第八項規定,船舶裝卸或者運輸散體物料、其他廢棄物時向水域漏撒或者清掃、沖洗碼頭、車船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設備、設施時,將垃圾、渣土、沙石等沖、掃至水域

  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九項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占用水域環境衛生設備、設施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項規定,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庫、水渠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設置農貿市場或者家禽、家畜等養殖場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設置計劃配置水域環境衛生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損壞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關閉或者占用水域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侮辱、毆打相關行政管理人員,以暴力、脅迫等方法阻撓其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作業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水域環境衛生設施是指用于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公共服務所需要的下列設施:

  (一)收集、轉運、裝卸水域垃圾、糞便的船舶、碼頭、浮躉;

  (二)岸線范圍內的公廁、垃圾中轉站、垃圾壓縮站、環衛作業??奎c以及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

  (三)在船舶、碼頭、浮躉上收集垃圾、糞便的容器和設施;

  (四)用于行政管理的船舶、碼頭。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8年)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2號

  (20**年4月10日)

  《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于20**年11月22日經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20**年4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人居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所需要的經費,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規劃、環保、衛生、工商、建設、海洋與漁業、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公民行為規范的宣傳教育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車站、機場、碼頭、旅游景點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旅客、游客進行市容環境衛生宣傳。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環境

  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制度,依法及時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及其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市區主次干道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二)車行隧道、公路、鐵路、橋梁、專用道路、公共廣場、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