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2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局):
為提高政府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科學性,合理核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社會平均成本。
第三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有代表性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成本監審。
第五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為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的費用。
(三)對應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物業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相對應。
(四)合理性原則。影響物業服務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社會公允水平。
第六條 核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憑證與賬冊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成本資料為基礎。
第七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
第八條 人員費用是指管理服務人員工資、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是指為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運行、維護保養所需的費用。不包括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而支出的維修費、應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條 綠化養護費是指管理、養護綠化所需的綠化工具購置費、綠化用水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等。不包括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第十一條 清潔衛生費是指保持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所需的購置工具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環衛所需費用等。
第十二條 秩序維護費是指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裝備費、安全防范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其中器材裝備不包括共用設備中已包括的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是指物業管理企業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為準。
第十四條 辦公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維護管理區域正常的物業管理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水電費、取暖費、通訊費、書報費及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 管理費分攤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多個物業項目情況下,為保證相關的物業服務正常運轉而由各物業服務小區承擔的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按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物業服務固定資產的折舊金額。物業服務固定資產指在物業服務小區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
第十七條 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是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按規定同意由物業服務費開支的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相關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核。
第十九條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以及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確定,超過規定計提比例的不得計入定價成本。醫療保險費用應在社會保險費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項目中重復列支;其他應在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也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復列支。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明顯低于實際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監審時應當按照實際可使用年限調整折舊年限。固定資產殘值率按3%-5%計算;個別固定資產殘值較低或者較高的,按照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殘值率。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將專業性較強的服務內容外包給有關專業公司的,該項服務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確定的金額核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只從事物業服務的,其所發生費用按其所管轄的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計費面積或者應收物業服務費加權分攤;物業服務企業兼營其它業務的,應先按實現收入的比重在其它業務和物業服務之間分攤,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轄的各物業項目之間分攤。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表
附 件: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表
篇2: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2017試行)
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天然氣管道運輸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輸氣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區、
直轄市)內短途輸氣管道、油氣田內部的礦場集輸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鎮燃氣配氣管網。
第四條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
第六條核定管道運輸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管道運輸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第七條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輸氣業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輸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價成本構成與歸集
第八條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九條折舊及攤銷費指與管道運輸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
第十條運行維護費指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輸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一)直接輸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輸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材料費,指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
2.燃料動力費,指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耗用的水、電、油、氣、煤等費用。
3.修理費,指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
4.職工薪酬,指為獲得生產人員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5.輸氣損耗,指在管道運輸過程中因天然氣損耗折算的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運輸企業提供正常輸氣服務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繳納或提取的合理費用,包括安全生產費用、青苗補償費、水土保持費等。
(二)管理費用,指管道運輸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輸氣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三)銷售費用,指管道運輸企業在銷售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人員職工薪酬、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租賃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第十一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管道運輸企業輸氣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輸氣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沖減的費用;
(三)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四)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六)特許經營權費用;
(七)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條管道與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的,應根據氣量、固定資產原值等合理分攤共用成本。
第三章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三條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資產根據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劃的線路、輸氣設備以及其他與輸氣業務相關的資產核定。以下固定資產不納入核定范圍:未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管道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從管道運輸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二)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照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
資產價值確認。以下情況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無償接收的;評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用。
第十四條計入定價成本的攤銷費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末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計算機軟件按5年攤銷,其他按30年攤銷。
第十五條運行維護費各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費、燃料動力費按照管道運輸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
(二)修理費按照管道運輸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最高不超過管道固定資產原值的2.5%。
(三)輸氣損耗按照管道運輸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損耗氣量乘以氣源價格核定。實際損耗氣量最高不超過輸氣量的0.2%。
(四)職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國有管道運輸企業的工資總額參照上一年度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地方國有管道運輸企業的工資總額參照上一年度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未達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工資總額的,據實核定。其他管道運輸企業的工資水平參考國有管道運輸企業水平合理核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分別按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管道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為依據核定。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按照規定的標準核定。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2.5%,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按照規定的基數和計提比例確定。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按照管道運輸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出國經費等非生產性支出原則上不超過前一年度。
第十七條其他相關費用按照管道運輸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應符合行業公允水平。
第十八條管道運輸企業輸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十九條管道運輸企業的單位定價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總額除以總周轉量計算確定。其中總周轉量為企業擁有的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單條管道周轉量按該管道實際運輸氣量乘以平均運輸距離計算確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短途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工作,或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短途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表
序號資產類別/名稱定價折舊年限
1天然氣管道30
2通用設備及設施12
3房屋、建筑物30
4其他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
篇3:印發《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通知
關于印發《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物價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物業管理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政府制定物業服務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物業服務定價行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85號)、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實施細則》的通知(魯價調發[20**]102號)、青島市《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青價房[20**]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制定物業服務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物業服務定價行為,根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社會平均成本。
第四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市、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各縣級市、城陽區、黃島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所在地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各區(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有代表性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成本監審。
第六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為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的費用。
(三)對應性原則。計入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物業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相對應。
(四)合理性原則。影響物業服務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第七條 核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憑證與賬冊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成本資料為基礎。
第八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綜合管理服務費用(含人員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環境衛生清潔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養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
第九條 人員費用,指管理服務人員工資、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條 辦公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維護管理區域正常的物業管理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通訊費、水電費、取暖費、書報費及其它費用。
第十一條 管理費分攤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多個物業項目情況下,為保證相關的物業服務正常運轉而由各物業服務小區承擔的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按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物業服務固定資產的折舊金額。物業服務固定資產指在物業服務小區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
第十三條 清潔衛生服務費用是指保持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所需的購置工具費、消殺防疫費、清潔用料費、環衛所需費用等。
第十四條 秩序維護費是指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裝備費、保安人員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其中器材裝備不包括共用設備中已包括的監控設備。
第十五條 綠化養護服務費用是指管理、養護綠化所需的綠化工具購置費、綠化用水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等。不包括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第十六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養護服務費用是指為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運行、維護保養所需的費用。不包括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而支出的維修費、應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七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為準,據實分攤。該項費用應經業主大會同意后方可計入成本。
第十八條 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是指業主或業主大會按規定同意由物業服務費開支的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相關項目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核。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人員是指直接從事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的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含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其它聘用、留用的人員。
各項人員數指標均按價格主管部門測定的平均數確認,平均數的測定應當根據抽樣調查結果加權平均數確定。抽樣調查結果應當根據該住宅小區服務類別、小區總建筑面積、出入口設置等因素測定。
第二十一條 人員工資(包括以貨幣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等各種報酬)原則據實核定,但平均工資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人員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人員數量和人均工資核定。
第二十二條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以及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計提比例按政府規定比例確定,超過計提比例的不得計入定價成本。醫療保險費用應在社會保險費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項目中重復列支;其它應在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相關費用中重復列支。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明顯低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時,成本監審時應當按照實際可使用年限調整折舊年限。固定資產殘值率按3%—5%計算;個別固定資產殘值較低或者較高的,按照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殘值率。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將專業性較強的服務內容外包給有關專業公司的,該項服務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確定的金額核定。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只從事物業服務的,其所發生的費用按其所管轄的物業項目的物業計費面積或者應收物業服務費加權分攤;物業服務企業兼營其它業務的,應先按實現收入的比重在其它業務和物業服務之間分攤,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轄的各物業項目之間分攤。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它成本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
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表
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表
()年度
住宅物業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
住宅物業項目地址_______________
物業服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
物業服務企業資格等級_______________
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物業服務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或郵箱地址_______________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年月日
表一:物業服務企業基本情況表
項目 | 行次及關系 | 上報數 | 核增數 | 核減數 | 核定數 | ||||||||||||||
一、物業服務企業基本情況 | 1 | ||||||||||||||||||
1、注冊資金(元) | 2 | ||||||||||||||||||
2、服務小區數量(個) | 3、 | ||||||||||||||||||
3、服務小區面積(平方米) | 4、 | ||||||||||||||||||
4、物業服務費總收入(元) | 5、 | ||||||||||||||||||
5、注冊資金(元) | 6 | ||||||||||||||||||
6、固定資產(元) | 7 | ||||||||||||||||||
7、流動資產(元) | 8 | ||||||||||||||||||
8、實收資本(元) | 9 | ||||||||||||||||||
9、所有者權益(元) | 10 | ||||||||||||||||||
10、企業凈利潤(元) | 11 | ||||||||||||||||||
11、企業凈資產利潤率(%) | 12=11÷10×100% | ||||||||||||||||||
二、服務小區交付時間 | 13 | ||||||||||||||||||
三、服務小區占地面積(平方米) | 14 | ||||||||||||||||||
四、服務小區綠化率(%) | 15 | ||||||||||||||||||
五、服務小區入住率(%) | 16 | ||||||||||||||||||
六、服務小區應收費面積 | 17=18+21 | ||||||||||||||||||
(一)住宅面積 | 18=19+20 | ||||||||||||||||||
1、多層住宅 | 19 | ||||||||||||||||||
2、高層住宅 | 20 | ||||||||||||||||||
(二)非住宅面積 | 21 | ||||||||||||||||||
七、物業管理用房面積 | 22 | ||||||||||||||||||
八、服務小區公共配套 設施項目及面積 | 23 | ||||||||||||||||||
九、電梯數(部) | 24 | ||||||||||||||||||
十、增壓水泵數(臺) | 25 | ||||||||||||||||||
十一、服務小區物業服務人數(人) | 26 | ||||||||||||||||||
十二、物業服務費收入情況(元/年) | 27 | ||||||||||||||||||
1、應收物業服務費 | 28 | ||||||||||||||||||
2、實收物業服務費 | 29 | ||||||||||||||||||
3、物業服務費收繳率(%) | 30=29÷28×100% | ||||||||||||||||||
4、實際平均單位面積物業服務收入(元/平方米) | 31=29÷17 | ||||||||||||||||||
十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 | 32=33+34+35 | ||||||||||||||||||
1、車位出租及停車服務收費等收益 | 33 | ||||||||||||||||||
2、娛樂、休閑等場所的經營收益 | 34 | ||||||||||||||||||
3、其它收益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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