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工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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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工作職能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擬訂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P縣人民政府委托向P縣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全社會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參與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和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執行效果并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安排中央和省州投資及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對中央和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進行統一管理,指導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執行,安排省州分配的和縣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和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擬訂上報和管理國外貸款規劃和建設項目,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政策,負責中央和省州級預算內投資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制的組織實施,指導推行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查,指導工程咨詢業的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和實施意見,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有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管理,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負責規劃編制的綜合管理,負責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受理縣級重大專項規劃和跨區域規劃的立項申請,負責牽頭編制起草縣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擬訂縣級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劃,與相關部門共同組織論證縣級專項規劃草案,負責專項規劃的相關協調和銜接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審批發布部分縣級專項規劃,負責其他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中長期規劃等與縣中長期規劃的銜接,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P縣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按照規定權限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商品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口發展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分析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十一)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發的有關法規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參與非公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按照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P縣參與國際區域合作項目的協調指導工作,擬訂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

  (十三)承擔P縣國防動員委員會、P縣節能減排、P縣西部大開發等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P縣能源資源管理,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度草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組織協調能源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中央和省規劃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開展能源對外合作。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總量平衡和能源產品價格調整建議。

  (十五)組織起草價格和收費方面的地方性規定、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價格和收費改革調整方案以及管理范圍、原則和辦法并組織實施。制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參與重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關價格建議。擬訂價格調控和監管的政策措施;負責價格運行分析,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負責監測分析價格總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專項價格,建立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監測;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負責價格、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調整省管收費標準和項目;協調重大價格及收費爭議;受理價格處罰的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負責對價格和收費違法案件、價格壟斷行為的查處;負責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指導價格誠信建設。負責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及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價格簽證監管和涉案財產價格簽證的復核裁定;負責丙級、乙級、甲級價格評估機構的初審。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縣政府有關全縣糧食工作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統一管理全縣糧食政策性工作。研究擬定轄區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縣級糧(油)儲備規模;監督檢查儲備糧油的庫存、質量和安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障軍隊糧食供給應,指導幫助災區和缺糧貧困地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以工代賑的糧食供應;制定地方糧食供應應急預案并確保組織實施;做好糧食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篇2:縣發展和改革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倡議書

  P縣發展和改革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倡議書

  縣發改局全局干部職工: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自20**年1月起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這是以PP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黨的決策部署,是每位黨員、干部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此,P縣發展和改革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倡議,全局干部職工要充分發揮先鋒模范和示范帶動作用,積極主動作為,確保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攻堅仗,不斷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帶頭遵紀守法。切實管好自己和親屬,堅決不參與黑惡組織,堅決不從事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堅決不包庇、放縱黑惡勢力,堅決不收受黑惡勢力賄賂或在黑惡勢力設立的公司、企業入股分紅,堅決不給黑惡勢力編織“天系網”、尋求“保護傘”可乘之機。

  要勇于與黑惡勢力斗爭,對掃黑除惡態度堅決,對黑惡勢力敢于亮劍。樹立一身正氣,勇于制止身邊涉黑涉惡行為,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涉黑涉惡線索。堅決支持對涉黑涉惡問題依法嚴懲,對“保護傘”和涉黑涉惡腐敗、“繩貪”絕不姑息,對涉黑涉惡苗頭性問題早警示早處理。通過共同努力,既有力打擊震攝黑惡勢力犯罪,又有效鏟除黑惡勢力液生土壤。

  要大力宣傳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大意義和原則要求,大力宣傳黨委、政府掃黑除惡的決心和舉措,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對威脅政治安全、欺行霸市、非法經營、非法高利放貨、暴力討債、組織或雇傭“水軍”進行網上威助恐嚇等涉黑涉惡情形,引導廣大群眾打消顧慮,積極提供線索、配合調查,依法予以嚴懲。

  掃黑除惡,民心所向,全局干部職工要牢記便命、肩負重任,真干實干,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向黨和人民交上一份滿意答卷。

  P縣發改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

篇3: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工作職能

  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工作職能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擬訂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P縣人民政府委托向P縣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全社會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參與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和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執行效果并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安排中央和省州投資及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對中央和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進行統一管理,指導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執行,安排省州分配的和縣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和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擬訂上報和管理國外貸款規劃和建設項目,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政策,負責中央和省州級預算內投資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制的組織實施,指導推行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查,指導工程咨詢業的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和實施意見,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有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管理,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負責規劃編制的綜合管理,負責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受理縣級重大專項規劃和跨區域規劃的立項申請,負責牽頭編制起草縣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擬訂縣級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劃,與相關部門共同組織論證縣級專項規劃草案,負責專項規劃的相關協調和銜接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審批發布部分縣級專項規劃,負責其他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中長期規劃等與縣中長期規劃的銜接,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P縣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按照規定權限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商品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口發展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分析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十一)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發的有關法規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參與非公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按照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P縣參與國際區域合作項目的協調指導工作,擬訂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

  (十三)承擔P縣國防動員委員會、P縣節能減排、P縣西部大開發等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P縣能源資源管理,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度草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組織協調能源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中央和省規劃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開展能源對外合作。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總量平衡和能源產品價格調整建議。

  (十五)組織起草價格和收費方面的地方性規定、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價格和收費改革調整方案以及管理范圍、原則和辦法并組織實施。制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參與重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關價格建議。擬訂價格調控和監管的政策措施;負責價格運行分析,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負責監測分析價格總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專項價格,建立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監測;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負責價格、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調整省管收費標準和項目;協調重大價格及收費爭議;受理價格處罰的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負責對價格和收費違法案件、價格壟斷行為的查處;負責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指導價格誠信建設。負責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及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價格簽證監管和涉案財產價格簽證的復核裁定;負責丙級、乙級、甲級價格評估機構的初審。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縣政府有關全縣糧食工作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統一管理全縣糧食政策性工作。研究擬定轄區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縣級糧(油)儲備規模;監督檢查儲備糧油的庫存、質量和安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障軍隊糧食供給應,指導幫助災區和缺糧貧困地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以工代賑的糧食供應;制定地方糧食供應應急預案并確保組織實施;做好糧食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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