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作制度:工程暫停施工及復工管理制度
1、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施工中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2、《工程暫停令》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監理機構的其他監理人員均無權以《監理工程師通知書》等其他監理形式和手段,指令施工單位暫停施工),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之前,應征求建設單位的同意,由于事態緊急,沒有及時征得建設單位同意時,監理機構應于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24小時內,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
3、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暫停工程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明確停工范圍。
4、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簽署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指令施工單位繼續施工(嚴禁口頭通知)。
5、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到《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的時間內,應會同有關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責任歸屬,配合建設單位處理好因工程暫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費用等有關問題。
6、凡本監理單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項目管理部到施工現場巡視檢查時,發現監理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時,由本監理單位根據危害程度,給予責任人罰款、降級或解聘處理。
篇2:鐵路建設工程暫停復工監理工作
鐵路建設工程暫停與復工監理工作
[1.1 工程暫停的條件
1 建設單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 為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停工處理;
3 出現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必須停工處理;
4 發生緊急事件必須停工;
5 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開(復)工,或拒絕監理工程師的監督檢查。
6 施工單位違背合同不履行投標承諾義務。
以上條件具備一條即可暫停施工。
[1.2 工程暫停的處理程序
1 工程暫停指令
?、?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暫停
總監理工程師征求建設單位意見后發出工程暫停指令。
?、?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暫停
總監理工程師與施工單位協商因工程暫停造成的工期、費用等變化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發出工程暫停指令。
?、?工程暫停指令的內容
工程暫停指令應符合施工合同中相關條款的規定,明確停工原因、范圍,判定暫停工程的影響范圍和程度,提出整改要求,確定復工的條件或標準。
?、?備案
所有工程暫停指令都必須報建設單位備案,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下發施工單位。
2 工程暫停期間的監理工作
?、?記錄
自簽發工程暫停指令時開始,監理工程師必須如實記錄所有與工程暫停原因、暫停項目及能否復工有關的一切事實,記錄施工單位或其它方面為復工而做的有關工作。
?、?處理
對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暫停,監理工程師根據暫停工程的實際情況,核實工期、費用的變化情況,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工期、費用問題。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暫停,監理工程師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有關各方處理因工程暫停引起的與工期、費用有關的問題。
3 復工
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暫停,在引起暫停的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總監理工程師及時簽署工程復工令,指令施工單位繼續施工。
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暫停,在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后,專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復工申請及相關資料,同意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復工令,指令施工單位繼續施工。
[2 費用索賠
[2.1 費用索賠的依據
1 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有關規定;
2 鐵道部發布的現行標準、規范和定額;
3 本項目的施工合同;
4 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索賠事件有關的原始憑證。
[2.2 施工單位提出的費用索賠處理
1 費用索賠處理流程圖 否
2 處理程序
?、?索賠申請
當發生的索賠事件具備下列條件時,施工單位可提出索賠申請:
?、?索賠事件已造成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索賠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單位或不完全是施工單位的責任發生的。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索賠申請表》,并附原始憑證材料及相關說明。
?、?監理工程師審查
?、?確認是否受理
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索賠申請的條件是否成立,若不滿足上述規定則退回施工單位,滿足規定時繼續處理。
?、?專業監理工程師調查、取證
受總監理工程師委派,自受理索賠申請之時起,專業監理工程師立即著手調查與該事件有關的所有情況,獲取相關證據,供審查該索賠事件用。
調查必須全面、細致,取證必須真實、客觀,力求取得原始的、有說服力的證據。
在調查過程中,如有必要,可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原始證明材料。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審查
在取得足夠的證明材料后,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相關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共同分析、研究索賠事件,依據施工合同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索賠事件進行審查。
項目監理機構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初定賠償金額后,總監理工程師與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協商,以確定索賠審批意見。
如果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可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施工單位補充提交相關資料。
?、?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在三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經過建設單位的正式批準,總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批準費用索賠。
?、?監理工程師處理索賠事件時必須高度重視時效性。如果超過施工合同約定的處理期限而未正式批準,則施工單位提出的索賠申請自動成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該申請的要求予以賠償。
?、?如果索賠事件的過程很長,總監理工程師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中間批準意見,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作出階段性賠償,以保證工程順利進展。
?、?中間索賠報告
?、?當首次提出索賠申請時索賠事件仍在繼續進行,施工單位可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繼續提交中間索賠報告,并提供新的證明材料。
?、?總監理工程師在確認施工單位的中間索賠報告有效后,將其納入索賠處理程序。
?、?與工期索賠關聯
當施工單位申請的索賠事件與工程延期相關聯時,應結合工期延期處理、綜合考慮。
[2.3 建設單位提出的費用索賠處理
1 由于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工程的經濟損失時,建設單位可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申請。
2 建設單位提出的索賠申請的處理程序與上述程序類似,只是申請主體由施工單位變更為建設單位。
3 總監理工程師在處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索賠申請時,必須保證公正、客觀的態度,以確保施工合同雙方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3 合同爭議的調解
[3.1 調解的準備工作
1 項目監理機構接到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任何一方的調解申請后,應立即了解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著手調查、取證。
2 項目監理機構根據調解申請所涉及的事宜,研究施工合同相關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等依據,以便對本次調解進行科學的評判。
3 項目監理機構分析、研究申請調解事件的過程、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提出調解方案。
[3.2 總監理工程師調解
1 總監理工程師及時與合同爭議雙方磋商,按初步制定的調解方案進行調解。
2 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
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爭議雙方應簽訂書面調解文件。3 若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處理合同爭議的意見。
4 若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無任何一方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意見提出異議,則此處理意見成為最后的決定,雙方必須執行;如果一方或雙方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此意見提出異議,且無法調整、協商至雙方均可接受的程度,則按施工合同的規定轉入仲裁或訴訟程序。
5 在合同爭議調解過程中,除已達到了施工合同約定的暫停履行合同的條件外,爭議雙方都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3.3 仲裁或訴訟
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后,項目監理機構有義務按仲裁機關或法院的要求,公正、誠信地提供與合同爭議有關的證據。
[4 合同的解除
[4.1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則
1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2 施工合同的解除應符合該合同的相關約定。
[4.2 建設單位違約
當建設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最終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協商,在下列款項中確定施工單位應得款項,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1 施工單位已完成的工程量中所應計的款項;
2 按批準采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款項;
3 施工單位撤離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4 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5 合理的利潤補償;
6 施工合同規定的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在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后,書面提交施工單位應得款項的證明。
[4.3 施工單位違約
由于施工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施工單位的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的相關款項,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1 施工合同終止時,清理施工單位按施工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應得款項和已得款項;
2 清理施工現場預留的材料、設備及臨時工程的價值;
3 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檢查、驗收,該部分工程的清理、質量缺陷修復等所需的費用;
4 施工合同規定的施工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在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后,書面提交施工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款項的證明。
[4.4 非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依法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按施工合同的規定處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