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開挖分項工程質量施工標準
1.本工藝標準適用于
2. 材料及主要機具
3.3根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3.3.1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3.3.2開挖各種槽坑;
3.3.2.1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松,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后修整溝底。
3.3.2.3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m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臺。
3.3.2.4開挖大面積淺基坑時,沿坑三面同時開挖,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
3.4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開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后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鏟平。
3.5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拋于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5m.在柱基周圍、墻基或圍墻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3.6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3.7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提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3.8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0.3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如基坑(槽)開挖完畢后,有較長的停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用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質量標準
主控項目:
1、標高。是指挖后的基底標高,用水準儀測量。檢查測量記錄。
2、長度、寬度。是指基底的寬度、長度。用經緯儀、拉線尺量檢查等,檢查測量記錄。
3、邊坡。符合設計要求。按6.2.3條觀察檢查或用坡度尺檢查。只能坡不能陡。
一般項目:
1、表面平整度。主要是指基底,用2m靠尺和楔開塞尺檢查。
2、基底土性。符合設計要求。觀察檢查或土樣分析,通常請勘察、設計單位來驗槽,形成驗槽記錄。
土方開挖前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
施工過程中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并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
施工完成后,進行驗槽。形成施工記錄及檢驗報告,檢查施工記錄及驗槽報告。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項 | 序 | 項 目 |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mm) | 檢驗方法 | ||||
柱基 | 挖方場地平整 | 管溝 | 地(路) | |||||
人工 | 機械 | |||||||
| 1 | 標高 | 一50 | ±30 | +50 | —50 | 一50 | 水準儀 |
| 長度、寬度 | +200 | +300 | +500 | +10 | - | 經緯儀、鋼尺量 | |
3 | 邊坡 | 設計要求 | 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 | |||||
一 | 1 | 表面平整度 | 20 | 20 | 50 | 20 | 20 | 用 |
2 | 基底土性 | 設計要求 | 觀察檢查或土樣分析 |
5、成品保護
5.1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標語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檢查是否正確。
5.2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或變形。必要時,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5.3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地上或地下管道、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
6、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自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軟土地區樁基挖土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樁基位移的措施。
6.3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6.4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6.6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
7、質量記錄
7.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7.2工程定位測量記錄。
篇2:土方開挖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ㄒ唬┵|量控制措施
1.攪拌樁、圍護樁定位測量,挖土標高控制,設專門施工管理人員進行測量,嚴格按測量方案實施;
2.承臺、地梁和電梯井坑等加深部分位置的控制;
3.為防止擾動基土,挖機挖到坑底標高以上30厘米,余土由人工開挖。
4.挖土機挖土不得碰撞圍護樁、立柱樁,以免造成工程樁傾斜,移位或斷裂。
5.挖土每完成一塊,應隨即跟進墊層封底施工,以免支護結構在最不利狀態下受荷過久發生意外。
6.坑中坑支護結構施工必須密切配合挖土,協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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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挖土技術交底的同時,進行書面安全生產技術交底,交底內容應特別強調圍護結構、支撐體系的工程質量好壞,將嚴重影響圍護結構的安全,對這一點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交底和被交底雙方簽字認可,以確保安全生產施工。
2.夜間施工時,夜間施工要有足夠照明。做到挖土到哪里,照明就跟到哪里。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
3.在機械挖土的工作范圍內不許同時進行其他作業。
4.隨著基坑的開挖,及時做好基坑邊的防護欄桿。深基坑四周設防護欄桿,人員上下要有專用爬梯。組織好現場交通路線,防止施工現場交通事故的發生。
5.用挖土機施工時,挖土機的工作范圍內,不得有人進行其他工作,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大于l0m。
6.對周邊建筑物、基坑支護體系加強監測,一但發現異常情況則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ㄈ┪拿魇┕ず铜h境保護措施
1.施工現場設置2.5米輕質圍墻,建立門衛制度,實行封閉式管理。
2.樁基施工階段加強噪音控制,晚上10點鐘以前停止施工;散裝水泥桶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揚塵;現場合理布置泥漿池,施工廢漿通過管道及時外運,防止泥漿外流,保持現場清潔。
3.土方開挖及支撐施工期間,注意文明施工,控制土方裝車方量,確保渣土無散漏。出大門時用汽車清洗機進行沖洗,保證道路清潔,并派專人對大門外的道路進行清掃。
4.施工現場周圍必須有完善的排水系統,設置明溝和污水沉淀池并與市政下水管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