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移交物業管理方注意事項
1 所有移交手續必須由工程部與物業管理部門所明確指定的人員辦理,并要求在移交清單上簽字確認并蓋上公章。移交清單需交總裁簽字確認。
2 實物移交
2.1 系統及設備移交,由工程部會同承包商技術人員與物業管理部門一同進行系統及設備運行測試及操作培訓,運行正常則辦理移交手續,使用部門需簽字并蓋公章確認接收系統及設備并管理。(制作統一移交表格附件10、附件11,系統設備及操作手冊等應同時移交。)
2.2 區域移交,按照設計圖紙內容,由工程部會同承包商與物業管理部門人員一同對建筑物分區域進行驗收移交(包括交鑰匙)。移交前制作移交清單,由物業管理部門簽字并蓋公章接收管理。(制作統一移交清單詳附件12、13)
2.3 備用材料/零配件移交:由工程部按合同規定的備用材料/零配件數量(可向成本控制部索取有關合同的清單資料)組織并會同使用/管理部門點數后交物業管理部門簽字并蓋公章接收并管理(制作統一移交清單),接收資料清單抄送成本控制部及項目財務部。
2.4 由接受方簽字并蓋公章的移交清單需交總裁,由總裁在移交工作完成后作為附件發出完成移交通知函,以明確管理責任。
3 工程資料移交(制作統一移交清單詳附件14)
3.1 工程資料的移交由項目行政部統一安排。包括以下內容:
3.2 設備及系統操作手冊、技術參數資料、圖紙等
3.3 工程竣工圖紙
3.4 室內設計資料
3.5 承包商/供應商各承包合同及范圍及保修責任期資料。
3.6 其它工程資料
篇2:工程完工移交物業管理方注意事項
工程完工移交物業管理方注意事項
1 所有移交手續必須由工程部與物業管理部門所明確指定的人員辦理,并要求在移交清單上簽字確認并蓋上公章。移交清單需交總裁簽字確認。
2 實物移交
2.1 系統及設備移交,由工程部會同承包商技術人員與物業管理部門一同進行系統及設備運行測試及操作培訓,運行正常則辦理移交手續,使用部門需簽字并蓋公章確認接收系統及設備并管理。(制作統一移交表格附件10、附件11,系統設備及操作手冊等應同時移交。)
2.2 區域移交,按照設計圖紙內容,由工程部會同承包商與物業管理部門人員一同對建筑物分區域進行驗收移交(包括交鑰匙)。移交前制作移交清單,由物業管理部門簽字并蓋公章接收管理。(制作統一移交清單詳附件12、13)
2.3 備用材料/零配件移交:由工程部按合同規定的備用材料/零配件數量(可向成本控制部索取有關合同的清單資料)組織并會同使用/管理部門點數后交物業管理部門簽字并蓋公章接收并管理(制作統一移交清單),接收資料清單抄送成本控制部及項目財務部。
2.4 由接受方簽字并蓋公章的移交清單需交總裁,由總裁在移交工作完成后作為附件發出完成移交通知函,以明確管理責任。
3 工程資料移交(制作統一移交清單詳附件14)
3.1 工程資料的移交由項目行政部統一安排。包括以下內容:
3.2 設備及系統操作手冊、技術參數資料、圖紙等
3.3 工程竣工圖紙
3.4 室內設計資料
3.5 承包商/供應商各承包合同及范圍及保修責任期資料。
3.6 其它工程資料
篇3:什么是前期物業管理
什么是前期物業管理?有什么規定?
答:前期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它有下列規定:
(1)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應當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約,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與住宅買售人簽訂住宅轉讓合同時,應當將住宅使用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住宅轉讓合同的附件。
(3)住宅使用公約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4)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5)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住宅出售單位承擔,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住宅出售單位和買受人按照住宅轉讓合同的約定承擔。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除住宅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住宅買受人收取任何費用。
住宅使用公約至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時終止。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至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住宅出售單位違反上述五項條款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