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臨電操作員管理職責
1、在電氣專業工程師的領導下工作,對現場施工臨時用電負責;
2、保障現場施工用電的安全性,對臨電操作的有關儀器、設備作以明確標識;
3、負責現場機械的電氣修理工作;
4、嚴格執行《北京市臨電100條標準》,嚴格操作規程,避免違章作業,持證上崗,無本嚴禁操作,保證施工人員和操作者的安全;
5、現場跟班作業,保障24小時有人值班;
6、詳細記錄每天停電情況,認真做好工作日志。
篇2:臨水臨電配套作業指導書
臨水、臨電配套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按照項目建設進度控制節點制訂工作計劃,保證在項目前期三通一平完成時,辦全所有的申辦和報批的手續,完成施工施工時的臨時用水、用電配套工程。
2.主管崗位項目經理:督促檢查主辦崗位的作業。
主辦崗位設備工程師:具體經辦本項作業。
3.作業描述
3.1臨時施工用水:
3.1.1擬寫臨時施工用水報告,蓋好公章。
3.1.2按自來水公司業務受理的區域范圍,持上述報告及以下資料送交自來水公司業務發展中心(分浦東、市南、閔行、市北有限公司)。
3.1.2.1接水前期業務辦理記錄卡(復印件),
3.1.2.2征詢用水批復意見(復印件),
3.1.2.31/500總平面圖,
3.1.2.41/500地下管線圖,
3.1.2.5地塊總平面圖,
3.1.2.6項目批文。
3.1.3七天內經辦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之后由經辦人員擬定接水方案(確定臨水接口位置)上報公司審核。
3.1.4接到付費通知后,辦理付費手續。
3.1.5付費后一月內安排施工(特殊情況除外)。
3.1.6移交施工總包單位,水費由施工總包單位承擔。
3.2臨時施工用電:
3.2臨時施工用電(高低壓劃分:低壓單相220伏,三相380伏;高壓10千伏及以上)。
3.2.1向營業室申請臨時供電。填寫“用戶用電申請單”,提交申請報告,標明臨時變電站位置的總平面圖以及施工裝機容量,地下綜合管線圖,項目批文。
3.2.2高壓工詢現場踏勘,設計臨電供電方案,進行外線設計,編制預算。供電方案確定后由營業室通知臨時電用戶(低壓7個工作日、高壓20個工作日),。用戶收到方案后30天內繳納供配電貼費與臨時用電施工費用,同時與用戶協商確定送臨電日期,用戶自行采購或委托供電局采購變電設備。用戶進行箱式變壓器的土建施工,供電局進行箱式變壓器的安裝及外線施工,然后進行電試、監察驗收、掛表送電。
3.2.3臨電設施移交總包單位,電費由總包單位承擔,待正式供電完成后由設備工程師向供電局辦理銷戶拆除手續。
3.2.4臨時施工用電應按規定標準繳納供配電貼費:
當臨時用電設施在6個月內(接電日至報拆日止,下同)拆除者,全額退還;拆除時間在6個月至12個月者,退還75%;12個至24個月者,退還50%;24個月至36個月者,退還25%;超過36個月者,貼費不退。臨時用電設施無論使用時間長短,業擴工程費概不退還。
篇3:臨水臨電配套作業指導書
臨水、臨電配套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按照項目建設進度控制節點制訂工作計劃,保證在項目前期三通一平完成時,辦全所有的申辦和報批的手續,完成施工施工時的臨時用水、用電配套工程。
2.主管崗位項目經理:督促檢查主辦崗位的作業。
主辦崗位設備工程師:具體經辦本項作業。
3.作業描述
3.1臨時施工用水:
3.1.1擬寫臨時施工用水報告,蓋好公章。
3.1.2按自來水公司業務受理的區域范圍,持上述報告及以下資料送交自來水公司業務發展中心(分浦東、市南、閔行、市北有限公司)。
3.1.2.1接水前期業務辦理記錄卡(復印件),
3.1.2.2征詢用水批復意見(復印件),
3.1.2.31/500總平面圖,
3.1.2.41/500地下管線圖,
3.1.2.5地塊總平面圖,
3.1.2.6項目批文。
3.1.3七天內經辦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之后由經辦人員擬定接水方案(確定臨水接口位置)上報公司審核。
3.1.4接到付費通知后,辦理付費手續。
3.1.5付費后一月內安排施工(特殊情況除外)。
3.1.6移交施工總包單位,水費由施工總包單位承擔。
3.2臨時施工用電:
3.2臨時施工用電(高低壓劃分:低壓單相220伏,三相380伏;高壓10千伏及以上)。
3.2.1向營業室申請臨時供電。填寫“用戶用電申請單”,提交申請報告,標明臨時變電站位置的總平面圖以及施工裝機容量,地下綜合管線圖,項目批文。
3.2.2高壓工詢現場踏勘,設計臨電供電方案,進行外線設計,編制預算。供電方案確定后由營業室通知臨時電用戶(低壓7個工作日、高壓20個工作日),。用戶收到方案后30天內繳納供配電貼費與臨時用電施工費用,同時與用戶協商確定送臨電日期,用戶自行采購或委托供電局采購變電設備。用戶進行箱式變壓器的土建施工,供電局進行箱式變壓器的安裝及外線施工,然后進行電試、監察驗收、掛表送電。
3.2.3臨電設施移交總包單位,電費由總包單位承擔,待正式供電完成后由設備工程師向供電局辦理銷戶拆除手續。
3.2.4臨時施工用電應按規定標準繳納供配電貼費:
當臨時用電設施在6個月內(接電日至報拆日止,下同)拆除者,全額退還;拆除時間在6個月至12個月者,退還75%;12個至24個月者,退還50%;24個月至36個月者,退還25%;超過36個月者,貼費不退。臨時用電設施無論使用時間長短,業擴工程費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