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項目工區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工區成立文物保護小組,日常工作由綜合部負責。
?。?文物保護小組職責
1 施工前確認工程項目施工區域內是否涉及文物保護的地理范圍。
2 招標文件中如有涉及施工范圍文物保護條款,應摘錄形成文物保護方面的制度。
3 注意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的提示,建立與當地文物保護部門的聯系渠道。
4 對施工現場發現的散落文物應及時收繳并上交當地文管部門。
5 涉及文物保護范圍施工前,應當對員工及現場作業人員進行文物保護知識、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
?。?文物保護的應急措施
1 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疑似文物,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施工并組織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防止哄搶,確保文物安全。
2 作業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區領導或文物保護小組成員。工區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經初步確認后及時報告當地文管、公安部門,并同時報業主、監理、項目經理部等單位。
3 文管、公安部門趕到現場前,工區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工作,并合理增派人員加強現場的保護,直至文管、公安人員接手現場。
4 對保護文物有功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失職、瀆職造成文物破壞、丟失,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5 文物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條款規定,文物主要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出土文物,以及古建筑、石窟寺、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
篇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決定
全文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十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中增加下列五項:
(一)刻劃、涂污或者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文物所在單位處以罰款或者責令賠償損失;
(二)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城鄉規劃部門或者由城鄉規劃部門根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責令停工,責令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處以罰款;
(三)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公安部門或者由公安部門根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予以制止,可以處以罰款;
(四)文物經營單位經營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經營的文物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認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或者沒收其非法經營的文物;
(五)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追回出售、贈送的文物,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將第三十條第二項“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私自經營文物購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并可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經營的文物”修改為:“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文物購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沒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經營的文物,可以并處罰款”。
&nb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本)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
第六章文物出境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對文物的保護,有利于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繼承我國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