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項目限額設計執行結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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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限額設計執行結果考核

  以合同約定的各項限額設計指標(用A表示)為基準,以設計成果對應的施工合同預算或完成標后核對的實際工程量(下稱實際設計指標,用B表示)為考核依據,設計考核值用K表示,K=100%×(B-A)/A,并根據實際設計結果按以下約定處理:

  1、限額設計指標執行結果均應滿足K≤0。當實際設計指標B中的一項或多項超過對應的限額設計指標A,即K>0時,設計人應在發包人發出設計整改通知之日起14日內無償對設計進行優化整改直至滿足限額設計指標為止,并向發包人提交設計整改成果文件。設計人未能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設計整改成果文件、且未向發包人提交合理的解釋,或設計經優化整改后仍無法滿足限額設計指標要求的,均視同設計人違約。

  2、根據最終的設計成果進行考核:

  1)當0<K<5%時,發包人將根據設計人對造成設計超標原因的分析和解釋以及主動配合優化設計情況,有權決定不予扣減或酌情扣減部分設計費;

  2)當K≥5%時,設計人應按超標用量部分的鋼筋和砼的總造價的5%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其中鋼筋按5000元/噸、砼按450元/M3計算;

  3)當K<0時,發包人將按節約額的5%給予設計人獎勵。

篇2:Z地產公司成本限額管理作業指導書

  Z地產公司成本限額管理作業指導書

  1.目的

  1.1掌握可靠成本信息,保證成本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1.2推進成本管理作業的標準化、專業化

  2.適用范圍

  集團地產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所有地產項目的設計限額管理工作

  3.定義

  3.1設計限額:為保證設計成果的經濟性而制定的、設計相關技術經濟指標的不應突破的控制值,如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鋼筋含量、砼含量、開窗率等;

  4.職責

  4.1地產子公司成本部:制定限額指標,測算執行情況

  4.2地產子公司設計部:組織設計,負責設計合同管理;對設計任務下達限額,控制影響經濟性的重要技術環節(如結構中一些安全系數的取定);

  4.3集團財務管理部:各項目限額指標的審查與備案,集團基準限額的制定

  5.工作程序

  5.1設計限額的制定

  5.1.1集團財務管理部和地產子公司成本部應在理論研究和工程案例調查的基礎上,針對各地區一般設計條件情況下的技術經濟指標,制定集團的統一限額標準,參見《成本控制要素及參考指標》;

  5.1.2集團技術管理部和財務管理部開展研究,總結和提煉的設計優化方法、成本控制經驗,為限額設計提供技術手段。

  5.1.3設計限額由地產子公司的成本部和設計部共同制定,雙方在充分溝通和達成共識后制定,以便共同遵照執行,共同承擔責任;成本部可以采用單價交底等方式,使設計人員具體了解成本數值,有助于設計中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

  5.1.4在本項目設計開展之前,地產子公司設計和成本部門應就設計階段成本控制的配合工作制定計劃,明確具體的控制要點、控制的技術經濟手段、過程中監督的時間點和檢查方法,事后解決問題和方法和承擔的責任,便于設計過程中參照執行。

  5.1.5各項目的設計限額制定時,應針對項目的特點,并考慮目標成本的要求,確定指標的上限(必要時可確定下限),即保證經濟性,也不能犧牲影響安全、適用和必需的設計效果,使之具有合理性;

  5.1.6各項目的設計限額需報集團備案,一般應與對應階段的成本測算一起報送,保證數據的邏輯性。設計限額指標不應超過集團制定的統一限額標準,如果超出,必須附有相關分析說明。

  5.2設計限額的下達

  5.2.1各項目的設計限額是隨設計實施方案的確定而確定的,最遲應與正式目標同時確定。確定之前在設計任務書或設計合同中,可以先按集團統一的設計限額規定,待確定之后,再做必要的調整。

  5.2.2地產子公司設計部在設計任務書和合同中給出明確的限額數值,要求設計單位開展限額設計,并約定相應檢驗方法、獎懲條款。

  5.2.3在下達限額的同時,應參照以往經驗總結和專題研究成果,就本項目經濟性提高的技術措施、一些重點內容設計上需注意的關鍵點(如一些重點部位的配筋方式),與設計單位進行溝通,采用優化的解決方案,做到事先控制。

  5.3設計限額的執行

  5.3.1根據事先制定的工作計劃,地產子公司設計部必須在設計過程中跟蹤檢查階段性設計成果,成本人員配合進行相關測算。

  5.3.2如地產子公司認為設計單位在設計過程中存在經濟上的不合理現象,必須及時向設計單位提出質疑,必要時可要求對方提供有關計算書,由對方給予合理解釋,并積極配合相關的檢驗。

  5.3.3在擴初設計過程中,地產子公司應自行或約請結構咨詢公司,按現行國家規范對進行同模型、同條件的計算復核。復核結果如不滿足經濟性要求,必須針對問題的原因,對相應設計進行修改優化。

  5.3.4擴初設計完成后,設計單位應提交設計概算書,包括鋼筋、砼含量等重要指標,成本部應組織造價咨詢公司復核,并按《成本分析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成本分析。對不合要求的設計成果必須先優化在進入施工圖設計階段。

  5.4設計成果的檢查

  5.4.1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地產子公司成本部組織咨詢公司編制施工圖預算,并按《成本分析作業指導書》完成成本分析,對比限額執行結果,并將有關數據提交設計部。

  5.4.2對超限額的情況,成本部應與設計部共同分析原因,探討處理辦法;必要時,集團財務管理部和技術管理部給予相關的意見和技術支持。

  5.4.3處理辦法報主管領導決定如何處理,執行設計合同相關條款。

  5.4.4限額執行的最終結果和處理方式報集團備案,作為考察項目經濟性的參數和考核相關部門與人員的基礎之一。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成本管理與監控程序

  6.2設計管理程序(技術管理部)

  6.3成本分析作業指導書

  7.相關記錄及


表格

  7.1成本控制要素及參考指標

  8.流程圖

篇3: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1996修訂)

  發布日期:1996年09月28日

  實施日期:1996年10月01日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7號

  《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1996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下簡稱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給予罰款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規章可以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額內設定不同罰款數額的行政處罰:

  (一)對公民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元;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責任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500元;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有違法所得且可計算的,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有違法所得而無法計算的,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涉及標的總額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超過前款規定罰款處罰限額的,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適用本規定。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為,廣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

  第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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