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體系及施工各級負責人崗位責任
1、工程管理體系
1.1 項目經理全權負責本工程質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標算,并與甲方及監理單位、質檢站等部門協商解決施工過程中的一切重大事宜。
1.2 項目副經理負責工程施工工期、施工安全及機械、材料、勞動力調配等。
1.3 技術負責人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進度計劃、生產調度、施工現場平面管理以及各專業分包的協調管理。負責工程較大技術方案和措施的編制、審核和交底,組織試驗和檢驗資料檔案等技術管理工作。
1.4 預算員負責工程數據報價、合同管理、工程預算、結算、合同的談判簽約工作。
1.5 材料員負責施工材料、設備、機械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1.6 質檢員負責現場的人員培訓,質量安全教育以及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監督等工作。
1.7、辦公室負責工地人事行政管理、治安消防及文明施工等工作。
2、管理人員崗位責任
項目部負責本項目從開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及維修保養等全過程的施工管理,確保本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作業、文明施工等得以全面落實,如期完工。
嚴格按照公司制訂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來對本項目進行管理,本項目經理部除項目經理外,項目班子重要成員還包括工程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班組長、材料員、倉管員、財務人員。
篇2: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2011年)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23號),切實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23號)要求和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本辦法所稱的施工現場,是指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并嚴格考核。
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應明確其工作內容、職責權限和考核獎懲等要求。
第四條 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并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第七條 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對于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本條所稱“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詳見《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87號)的規定。
第八條 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
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篇3:施工隊負責人消防安全責任書樣本
施工隊負責人消防安全責任書樣本
施工隊負責人:zz
為施工隊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責任如下:
1、認真執行消防安全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作為施工隊負責人,對本隊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管理責任;
2、確保本隊全體隊員及時參加項目工程組織的入場教育和其它培訓活動,經常組織學習消防法規、規章和消防安全技術規程,監督本隊人員遵章守紀,不違章指揮;制止違章用火、用電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從事特殊工種和火災危險性較大作業的有關人員,應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查和教育考核后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3、整建制隊伍應建立防火領導組織機構和義務消防隊,領導和組織開展活動和訓練。使每個隊員掌握一般的防火知識,具有一定的滅火技能;會逃生自救: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組織本隊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防火檢查;確保人員住宿點符合防火規定、疏散通道暢通;
5、發生火災事故,須及時搶救傷員、撲救火災;妥善保護現場,立即上報有關領導,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責任人簽字;
年目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