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咨詢工程師《分析與評價》第三章知識點:項目建議書的內容
第三章項目建議書
第二節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的內容
一、總論6項
項目名稱、主辦單位基本情況、項目概況、編制依據、簡要綜合結論、主要問題和建議。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4項
項目背景、宏觀戰略需求分析、社會需求和市場需求分析、項目建設的作用及意義。
三、項目建設內容2項
建設目標與功能定位、建設內容與規模。
四、場(廠)址選擇5項
原則、選擇、方案比較、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五、技術與配套方案4項
主要建設標準、主要技術與設備選擇、配套建設方案、主要物料平衡。
六、資源利用與節約3項
種類與數量、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節約措施。
七、環境和生態影響3項
現狀、主要污染物、影響分析和防治措施。
八、項目組織與管理3項
建設期及進度安排、建設期管理組織方案、項目運營管理設想。
九、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4項
編制依據與說明、初步投資估算、資金籌措、資金使用計劃。
十、財務與經濟影響分析
1.財務與費用效果分析
●政府直接投資:財務生存能力和費用效果分析。
●注入資本金項目(經營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可持續能力。
●盈利不足或虧損的:提出財務可持續性的措施和建議。
十一、社會影響分析與風險
社會影響分析、社會風險
十二、結論與建議
附表、附圖、附件
篇2:備考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心得
備考20**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心得
這不,趕緊給大家帶來備考心得,趕快操練起來吧!
首先,認真研讀考試大綱。
任何考試,都有其必須遵循的考試大綱??荚嚧缶V是考試命題的指導性文件,也是從事工程咨詢相關工作人員復習備考的依據“。大綱指明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個層次的知識點的具體要求。
其次,重點學習考試考試教材
考試命題的基本依據是考試大綱,根據考試大綱擴展考試內容,考試培訓教材是對考試大綱的注解。很多的考題有的是直接出自考試教材60%左右是和重點要求內容相關的。查看每年相關咨詢考試資料和試會發現這樣一個規律:考核的知識點都在書上,不會超出書本,考試也就看你對知識點的綜合運用能力了,可能會有一些超出書本的需要擴展思路才能拿到分的,但那只是少數,一半不會影響考生順利過關。
書中的例題很重要。尤其是案例分析題,案例分析和實務科目都是考查考生對學習和記憶的內容的理解和運用能力,是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考生需要特別需要好好復習的地方。好好研究書上的案例分析和例題可以很好的了解知識點之間的聯系有可以了解出題可能的題型。把所學的知識運用的自己的工作和實際分析中,去理解、分析和思考。
其三,抓住重點學習
抓重點,即找出學習的重點來,至少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的含義:
在眾多考試材料中選擇出必看的資料;
在選定的重點資料中找出重點中的重點;
在重點內容中,確定自己重點要學習的地方。
基本要把大綱中要求熟悉和掌握的部分做重點的學習和記憶。
其四,多層次鞏固學習成果
考生開始時閱讀教材,這是初步階段對重點知識尤其注意,然后重點的復習和試題的練習等都是對重點知識的不斷和記憶強化形成明確的意識。
考生要仔細學習重點知識,做題時對于重點試題考查內容和解題思路都要善于總結。
篇3: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201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年5月30日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
工程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52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咨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水平證書)后,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會)登記合格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詢服務質量,關系到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關系到投資建設質量和效益,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恪守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工程咨詢服務合同。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發展。
中咨協會是工程咨詢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全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記服務、執業檢查、繼續教育以及其他管理事項。
第七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掌握工程咨詢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以及與工程咨詢相關的新政策,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咨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辦法,由中咨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登記服務
第八條 取得水平證書并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執業
單位不具備工程咨詢資格的,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將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預登記資格。
第九條 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四類。
第十條 登記服務每年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初審機構受理申請后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中咨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
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并頒發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核電;(六)核工業;(七)水電;(八)火電;(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氣;(十二)石化;(十三)化工醫藥;(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機械;(十六)電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廣播電影電視;(十九)輕工;(二十)紡織化纖;(二十一)鋼鐵;(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農業;(二十四)林業;(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和巖土工程);(二十八)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規劃;(三十二)工程技術經濟;(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
糧、郵政工程、氣象工程、礦產開發、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水平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在取得水平證書的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
登記之日不滿2年;
(三)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后被注銷登記,且自注銷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3年;
(四)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5年;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應給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跨初審機構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新執業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
老保險或人事證明、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等。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
歷或學位證明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
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登記期滿前按公告規定時間申請繼續登
記。申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
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繼續教育證明;
(四)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繼續登記: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執業檢查;
(三)受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分尚未期滿。
第二十五條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注銷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脫離工程咨詢單位;
(五)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從業;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七)執業檢查不合格;
(八)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三)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對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在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第三章 執業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證明。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對其出具的工程咨詢成果簽名,加蓋本人執業專用章,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如有損壞或丟失,應當按
規定程序向中咨協會申請補發。
第三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執業中弄虛作假;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三)涂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可以從事以下工程咨詢業務:
(一)規劃咨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咨詢;
(五)工程項目管理;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
第三十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權利:
(一)以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二)受托主持政府投資項目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咨詢業務;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咨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應當征得該咨詢工程師(投資)同意并
簽名蓋章;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其他咨詢工程師(投資)修改、簽名蓋章,并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 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業主合法利益;
(二)秉持行業行為準則,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廉潔執業;
(五)自覺接受執業檢查。
第五章 執業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咨協會負責組織各初審機構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執業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 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 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四)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五) 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 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在登記申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不予登記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三十九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注銷登記證書并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要求改正或根據行業自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登記申請;
(二)在受理過程中,未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
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咨協會通過中國工程咨詢網公布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蹲宰稍児こ處?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9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視同取得水平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