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價款調整如何在合同中約定案例
同是結算的重要依據,任何變更、洽商,一旦認定,下面就要確定值多少錢了,這時,計算的依據是什么,應該如何計算,就變得非常關鍵。目前的現狀是針對價款調整部分,業主在合同中都規定的很少,或者不詳細,最終的結果都需要通過結算時施工方和業主進行反復討價還價、協商才能解決。工程已經完事,此時再決定如何計算,往往就要看雙方造價人員的水平了,誰的水平高,誰就更有利。因此,對于常見的價款調整在合同中提前給予詳細約定,將更有利于業主的造價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呢?
下面就給大家提供一些實際案例,供大家參考。
一、 價差約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綜合單價固定不變,不會因人工費、物價、費率、匯率或其他因素的變動而進行調整。只有當鋼材、商砼的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實際數量補材料差價;
b) 價格波動浮動=(施工期信息價-投標期信息價)/投標期信息價*100%;
c) 差價=施工期信息價-投標期信息價(1+價格波動幅度%);
d) 差價部分只能取稅金,費率為3.41% 。
約定價差處理辦法時,要注意如下幾點:
1. 調整范圍:是全部材料還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區別對待;
2. 調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調整;
*是補超出部分的價差還是補全部的價差,如投標價為1000,實際價為1100,價差按(1100-1000)還是按(1100-1030)。
3. 市場價確定依據:
*采用當地信息價還是實際材料購買發票;
*分期單獨計算還是取平均值。
4. 相關影響:補差部分只計算稅金,或者還要計算管理費、規費等。
5. 是否多退少補:高則補,低則扣。
注:暫估材料的價差結算辦法類似。
二、 工程量變化的相關約定
08規范中給出了工程量變化時調整綜合單價的原則,如合同沒有約定,則按一下原則調整:
a) 當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做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b) 當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但這個規定不夠明確,下面給大家提供一個案例:
約定工程量變化時如何調整綜合單價,要注意如下幾點:
1. 調整的界限:如工程量變化在10%且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才能調整綜合單價;
2. 明確工程量:如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對于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確,如招標工程量為1000,實際工程量為1200,則是1200-1000,還是1200-1100;
3. 綜合單價的確定:如必須套用政府定額、價格采用信息價、管理費、利潤費率給予明確約定,是否考慮讓利幅度等。
三、措施項目的調整
對于特定的措施項目,可以給予特定的結算辦法,如模板:
措施項目調整辦法約定時應注意:
1. 調整的范圍:哪些措施可以調整,哪些不調整;
2. 根據不同措施項目的性質,分別約定
*如模板根據砼量的變化比例調整;
*腳手架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組織措施正常情況不調整,但實體造價超出一定幅度時允許調整。
3. 考慮讓利的因素
只要我們多總結,找到更好的結算辦法,并在合同中給予約定,那么就可以為業主的造價控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礎,有利于結算的進行,同時減少不必要的扯皮
篇2:建設工程中合同價款調整條款填寫應注意
建設工程中“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的填寫應注意
建設工程中的合同有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類。
其中總價合同又分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總價合同:承包商承擔大部分風險。
單價合同又分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而單價合同業主和承包商風險分擔。
成本加酬金合同:業主承擔大部分風險。
我們在填寫專用條款的第23條款“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同時必須注意:
?。?)采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采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采用絕對值法。
?。?)對于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其他的填寫方式都有可能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爭議,也不符合合同編撰的規定,希望合同編撰者應該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