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的管理規定,加強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糾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為和狀態,減少和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編制而成。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屬項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條 根據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項目經理是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二條 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對本工種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施工現場負責人必須按照公司的有關要求,及時填報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第四條 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后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須向作業人員作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工地安全員根據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檢查落實情況。
第六條 新工人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填寫"三級"教育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不準上崗作業。
第七條 對變換工種的工人要進行換崗教育,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對工人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寫教育記錄。
第八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除按規定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證后,還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九條 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十條 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嚴禁赤腳,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從高處往下拋擲物料;不得追打嬉鬧;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動各種防護裝置、設施和安全標志等。
第十一條 生產班組的安全生產由班組長全面負責,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組必須設兼職安全員,協助班組長檢查督促本班安裝人員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班組要認真執行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每周至少組織一次活動,召開班前安全會,做好活動記錄。
第十三條 班組要經常檢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不安全隱患,不能及時解決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施工負責人必須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部門,不準隱瞞不報、虛報和遲報。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要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保護好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符合國家、省規范統一要求的安全標志、標牌。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要佩戴公司統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條 施工材料、構件、機具要堆放整齊,并掛定型化的標牌。內容包括:名稱、規格、品種、進廠時間等。廢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點,分類堆放并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分類存放,嚴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禁止隨意吸煙,吸煙應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嚴禁酒后作業和疲勞作業。
第二十三條 現場辦公室內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并采用印刷體文字,鑲嵌在玻璃鏡框內。
第二十四條 宿舍及辦公室用電必須安全。
第二十五條 應經常保持宿舍及辦公室周圍的環境衛生和安全。嚴禁隨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條 高處作業需搭設腳手架時,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經常進行檢查,有異常損傷、裂痕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申報更換。
第二十八條 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處作業,無防護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上的
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隨意更換。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每臺用電設備均要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第三十條 各類施工機具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第三十一條 操作者應熟知機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二條 施工機具必須明確專人負責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 操作人員離開用電設備時,應拉閘斷電,鎖好閘箱。
第三十四條 使用II類手持電動工具,應安裝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小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還必須作保護接地。并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如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第三十五條 電焊機應有良好的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多臺焊機接零裝置應有單獨的接線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條 電焊機的手柄、壓力拉柄、夾具應靈活。絕緣良好,操作人員腳下應設木制平臺,并做好防火檔板。
第三十七條 電焊機開關箱內必須設漏電保護器,并應裝設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或二次觸電保護器。
第三十八條 焊接場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大于5米,并應穿管保護。
第三十九條 電焊機焊把、把線應絕緣良好,把線長度不大于30米,接頭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過3米。
第四十條 電焊機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進行焊接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露天作業時,電焊機須有防雨設施。
第四十一條 氣割作業時,氧氣-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氣瓶距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距離不足時應有隔離措施。
第四十二條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不得平放,應配有支撐架。
第四十三條 氣瓶存放地點應有明顯標志,有防曬、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條 氣瓶的防震圈、防護帽應齊全。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望各項目施工隊認真遵照執行。若有違背,公司將視情況,酌情給予處罰。同時公司還將對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報告和處理安全隱患的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
篇2:煤礦掘進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煤礦掘進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1、凡作業規程規定必須使用點柱作迎頭臨時支護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設臨時支付的,每次罰款200-500元。
2、井巷開挖基礎、擴幫、挑頂過程中,未按規定采取臨時支護措施的,每次罰款100-500元。
3、巷道開門及巷道貫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強支護的,每次罰施工單位200-1000元,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當班指揮施工的班長罰50元、當班參加作業的工人每人罰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規定支設撐木或拉桿、空幫空頂,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工人每人罰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況的,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
5、錨噴巷道不按規定正確布置錨桿的密度、角度、深度錨噴、噴漿厚度不夠,頂板破碎帶未鋪網護頂者,對施工單位處以30元/m罰款,每差一根錨桿罰款20元,連接不好的網每塊20元(以規程、措施規定為準)。凡將錨桿鋸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根,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工作籍。
6、溜子機頭機尾必須打上穩固可靠的壓柱,否則缺一處罰溜子司機及當班班長各50元。
7、使用扒裝機作業的掘進工作面,有下列情況時處以罰款:
(1)扒裝機無專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時,罰司機和當班班長各30元/次,罰負責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裝機鋼絲繩打結而繼續使用時,按每個結20元累加處罰責任者。
(3)扒裝機距迎頭的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罰款30元,對該區負責人罰款50元/天。
(4)扒裝機運行過程中,扒斗行走區間有人逗留或工作時,罰當班班長100元。并對耙裝機司機及逗留人員分別罰款150元。
(5)耙裝機導向輪拴在幫頂支護錨桿上使用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次。
8、錨桿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9、 掘進工作面炮后不灑水降塵就出貨的,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次,對參加作業人員每人罰款30元/次,瓦檢員監督停止施工。
篇3: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總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總則
1、各有關施工生產單位必須認真組織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動,并在平衡會前書面報礦安檢站,未組織檢查、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200元。礦組織的周二安全檢查及每員月的安全大檢查(包括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有關單位必須安排人員參加(至少一名領導和一名電工),未參加檢查,每次罰款20-100元。
2、崗位工或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按20元/人次處罰。
3、井口檢身人員工作失職,造成職工攜帶煙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罰檢身人員50元,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工作籍。
4、礦召開的各種安全會議、專題會議及其它會議無故不參加的單位罰款50元/次,遲到罰款20元/次。
5、發生事故不及時匯報或不積極組織搶救的,罰責任者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由礦研究處理。
6、規程措施必須嚴格執行會審制度,對不組織會審的部門主管每次罰款100元,對無措施指揮生產的責任者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職工變更工種,新工人入礦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或未建立師徒合同,罰責任者50元。
8、井人員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帶礦燈入井者罰款50元。
9、工人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琶搷徴?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圃趰徤匣蚓滤X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窃趰徤匣蚓麓蚣芏窔W者(取上限)。
?、仍趰徤洗蛎?、打牌、看小說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晌唇浻嘘P領導同意,自找他人代崗者。
?、示坪笊蠉徴?。
?、瞬徽J真執行現場交接班者(要害工種取上限)。
?、套鳂I人員不聽從安全生產指揮者。
10、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井下路標和各種安全設備設施者,除對責任者按經濟損失的兩倍賠償外,還執行100--200元的罰款,屬于有意破壞者,一經查實,將給予降級,情節嚴重者開除工作籍。
11、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不認真執行“一班三匯報”制度者,罰款20元/人、次。
12、對敢于堅持安全生產、抵制“三違”的人和事進行打擊報復者,一經查實,將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3、采煤、掘進等施工生產單位,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監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作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頭(面)整改一次,罰款100--1000元。
14、有關施工單位對于礦臨時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視情節每次按100-1000元處罰,二次安排在規定的時間未完成的,將按第一次的罰款金額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