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住宅樓工程項目安全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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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樓工程項目安全檢查辦法

  1. 每天進行班前活動,有班長或安全員傳達工長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當天工作環境的檢查,做到當時檢查當日記錄。

  2. 項目經理組織對項目進行一月二次的安全大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發出整改通知單,由各分包單位負責人簽收,并布置落實整改人、措施、時間。

  3. 對單位各部門到項目隨即抽查發現的問題,由項目安全部主任監督落實整改,對不執行整改的人和事,主任有權發出罰款通知單或向項目經理反映,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4. 項目安全部門行使有關權利,對分包單位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業績進行記錄,工程完工后向主管部門提供依據,列入當事人檔案之中。

  5. 項目管理人員要立場堅定,對于違反規定的分包單位要做到有錯必罰。

篇2: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已經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護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全檢查,是指對進入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的專業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大型社會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應當由主辦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決定舉辦的紀念、慶典等大型活動的安全檢查,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的安全檢查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鶕笮突顒訄鏊?、規模、內容等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ǘ┲概晒ぷ魅藛T對安全檢查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ㄈ┎樘幇踩珯z查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瞻踩珯z查規定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ǘ┡鋫鋵I的安全檢查人員;

 ?。ㄈ┡鋫浒踩行У陌踩珯z查儀器和設備;

 ?。ㄋ模﹦澏ò踩珯z查通道和區域,設置相應標識,對安全檢查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ㄎ澹槌俗喴?、安裝假肢或者體內植入醫療器械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員,設置專門的安全檢查通道和場所;

 ?。┙邮芄矙C關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可以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

  大型活動主辦者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其簽訂安全檢查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安全檢查方案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根據安全檢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檢查場所和通道,在安全檢查區域按規定設置圖像信息采集系統并保存圖像資料。

  第九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ㄒ唬┍ㄐ?、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ǘ屩?、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ㄈ┒酒?、淫穢等違禁物品;

 ?。ㄋ模┪:依?、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響大型活動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對攜帶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應當在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向公安機關備案,在售(發)票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入場票證上注明。

  未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動主辦者和安全檢查人員不得限制受檢查人攜帶。

  大型活動主辦者已經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公告限制攜帶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動場所內銷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就近設置物品寄存處,方便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臨時寄存物品。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ㄖb,佩帶工作證件;

 ?。ǘ┪拿鞫Y貌,尊重受檢查人;

 ?。ㄈ﹪栏駡绦邪踩珯z查操作規范;

 ?。ㄋ模┎坏脫p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ㄎ澹┌l現受檢查人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告知受檢查人將物品寄存或者自行處置;

 ?。┌l現不能排除疑點的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向現場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三條 受檢查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第十四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邮?、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擾亂安全檢查秩序;

 ?。ǘ┰诎踩€以外排隊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檢查;

 ?。ㄈ┙洐z查發現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檢查;

 ?。ㄋ模┸囕v接受安全檢查時應當熄火,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下車接受安全檢查;

 ?。ㄎ澹┤藛T、物品和車輛離開活動場所后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六)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安全檢查實施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冶金公司安全檢查考核辦法

  冶金公司安全檢查考核辦法

  為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加大對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消除各種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公司安全部參照國家、行業標準,結合實際情況修訂了各項安全檢查考核內容、標準。具體辦法如下:

  一、考核內容及辦法:

  1、平時檢查情況:由安全部對各分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依據安全檢查百分制考核標準進行扣分,參與本月考評。

  2、“三違”人員情況:根據查處“三違”人員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除對個人罰款處理外,并進行扣分(標準1——5分)。

  3、工傷事故情況:根據員工受傷情況,依照公司制定的《傷亡事故標準規定》確認傷害程度進行扣分。輕傷每起扣5分,重傷每起扣10分。

  4、報紙投稿情況:為搞好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辦好《礦山安全報》,要求各分公司每月投稿不少于12篇,少投一篇扣1分。

  5、月底檢查情況:每月底由公司主管經理帶隊,組織各分公司經理或安全生產副經理、安全科長參加安全專項大檢查。檢查項目分為七大部分,每部分為一百分,根據實際情況從七部分中抽取或者按指定部分檢查,作為當月百分制考核得分。對檢查出的其它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不做考核。

  二、根據以上5項內容綜合得分,作為分公司本月安全考核總分,以此排隊。按“安全目標責任書”中的獎罰辦法執行,月底報企管部核算。

  三、此辦法從20**年4月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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