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項目總分包的安全責任
(1)總包單位的職責
1)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法規、規范、標準,嚴格按文明安全工地標準組織施工生產。確保實現安全控制指標和實現文明安全工地達標計劃。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根據安全生產組織標準和工程規模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并設置不少于7人(含分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每月不少于一次),負責對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做出決策,組織督促檢查實施,并將分包的安全人員納入總包管理,統一活動。
3)在編制、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冬雨期施工措施時,必須同時編制、審批安全技術措施,如改變原方案時必須重新報批,并經常檢查措施、方案的執行情況,對于無措施、無交底或針對性不強的,不準組織施工。
4)工程項目經理部的有關負責人、施工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當地政府安全培訓、年審取得資格證書、證件的才有資格上崗,凡在培訓、考核范圍內未取得安全資格的施工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準直接組織施工管理和從事特種作業。
5)強化安全教育,除對全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意識教育外,要強化分包新人場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教育面必須達到100%.,經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同時要堅持轉場和調換工種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記錄、登記建檔工作。
6)根據工程進度情況除進行不定期、季節性的安全檢查外,工程項目經理部每半月由項目執行經理組織一次檢查,每周由安全部門組織各分包進行專業(或全面)檢查。對查到的隱患,責成分包和有關人員立即或限期進行消項整改。
7)工程項目部(總包方)與分包方應在工程實施之前或進場的同時及時簽訂含有明確安全目標和職責條款劃分的經營(管理)合同或協議書,當不能按期簽訂時,必須簽訂臨時安全協議。
8)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分包進場時間,應分別簽訂年度或一次性的安全生產責任書或責任狀,做到總分包在安全管理上責任劃分明確,有獎有罰。
9)項目部實行"總包方統一管理,分包方各負其責"的施工現場管理體制,負責對發包方、分包和上級各部門或政府部門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工程項目經理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10)項目部有權限期責令分包將不能盡責的施工管理人員調離本工程,重新配備符合總包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員。
(2)分包單位的職責
1)分包的項目經理、主管副經理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總包在執行的有關規定、標準和總包的有關決定和指示,按總包的要求組織施工。
2)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根據安全生產組織標準設置安全機構,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并接受工程項目安全部門的業務管理。
3)分包在編制分包項目或單項作業的施工方案或冬雨期方案措施時,必須同時編制安全消防技術措施,并經總包審批后方可實施,如改變原方案時必須重新報批。
4)分包必須執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班、組長班前安全講話制度,并跟蹤檢查管理。
5)分包必須按規定執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驗收制度,并履行書面驗收手續,建檔存查。
6)分包必須接受總包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各種安全檢查并接受獎罰。在生產例會上應先檢查、匯報安全生產情況。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切實把好安全教育、檢查、措施、交底、防護、文明、驗收等七關,做到預防為主。
7)強化安全教育,除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外,對新入場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同時要堅持轉場和調換工種的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效證件上崗。
8)分包必須按總包的要求實行重點勞動防護用品定點廠家產品采購、使用制度,對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期、定量供應制。并嚴格按規定要求配戴。
9)凡因分包單位管理不嚴而發生的因工傷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后果由分包單位自負。
10)各分包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要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總包方報告,并積極組織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出記錄或拍照。
11)對安全管理紕漏多,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的分包單位除進行罰款處理外,對問題嚴重、屢禁不改,甚至不服管理的分包單位,予以解除經濟合同。
(3)業主指定分包單位
1)必須具備與分包工程相應的企業資質,并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認可證》。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員;接受總包的監督、協調和指導,實現總包的安全生產目標。
3)獨立完成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審批;對自行施工范圍內的安全措施、設施進行驗收。
4)對分包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對所轄職工的身體健康負責,為職工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自帶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5)履行與總包和業主簽訂的總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責任書》中的有關安全生產條款。
6)自行完成所轄職工的合法用工手續。
7)自行開展總包規定的各項安全活動。
篇2:總分包商付款委托保證合同
總分包商付款委托保證合同(試行)
編號:(工 字)第 號
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真: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鑒于甲方與 (以下簡稱分包商)就 項目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號《分包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證方式為甲方向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分包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1.2 本合同所稱工程款是指, 。
第二條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 乙方提供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2.2甲方在上述保證范圍內所承擔的保證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
3.3甲方與分包商協議變更主合同付款日期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日期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為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時,由乙方代為履行支付義務,但乙方付款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保證金額。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收取擔保費。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 。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 %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 日內,向分包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讓給第三人。甲方與分包商有關主合同的修改、變更,應告知乙方;如發生重大變更,應經乙方書面同意。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乙方在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時甲方應積極配合。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 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 法院起訴;
9.2 向 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工程總分包安全文明施工協議模板
工程總分包安全文明施工協議模板
總包方:
分包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從嚴治理施工現場,確保項目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施工順利進行,特簽定本合約。在施工工程總分包合同的執行上,本合約具有優先權。
一、管理目標:
1. 杜絕重大安全事故,工亡事故為零;
2. 重傷頻率控制在萬分之三以下,負傷頻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以下;
3. 現場內的安全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杜絕現場重大隱患的出現;
4. 現場內不發生火災事故,火險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5. 不發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群發性傳染病;
6. 必須保證施工現場創建文明安全施工工地;
7. 確??偘麮I戰略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要求
1. 分包方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方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 分包方應熟悉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 分包方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 分包方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方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方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方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會制度與班前安全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方項目經理、主管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參加總包方組織的安全年審考核,合格者辦理《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3.3、分包方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3.4、分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方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方必須執行周一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方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承擔;
4.4.2、分包方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并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方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方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方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
4.6.1、分包方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家正規廠家的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后報總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方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7、分包方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后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方必須執行中建一局集團和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采購制度。
4.9、分包方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10、分包方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1.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總包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
4.11.3、分包方要積極配合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擔;
4.11.4、分包方須承擔因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1.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方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4.12、分包方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13、分包方必須執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方要對分包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4.13.2、分包方必須采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并保證建筑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4.13.3、分包方的專業分包商和他在現場雇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于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4.13.4、施工現場內,分包方必須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設備;
4.13.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雇傭于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3.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3.7、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總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總包方指定的廠家購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漏電保護器、電焊機二次線保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腳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方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若必要時還須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的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3.10、分包方應在合同簽約后15天內,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詳述將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對緊急事件處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條例,以報總包方批準,但此批準并不減輕分包方的安全責任;
4.13.11、已獲批準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編制并且分發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具體由總包方決定;
4.13.12、分包方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人員負責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三、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1、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和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方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2、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
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四、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CI戰略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安全帽等進行統一管理;
2、分包方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方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方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方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方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分包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五、爭議的處
理
當合約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其他補充條款
七、合約書的份數
本合約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各持一份。
本合約書副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持一份。
八、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生效至合同書的截止期同時截止。
總包方:
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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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