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C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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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通信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擔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

  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第六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第七章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守市勞動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市勞動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在本市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市勞動局驗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市勞動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第八章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第九章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第十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

  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標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

  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二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O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二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2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

  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篇2: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2012)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20**)

  第264號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業經20**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照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績顯著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企業和責任人,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己私Y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

  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結合崗位標準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教育從業人員掌握和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ㄒ唬┌踩a會議制度;

 ?。ǘ┌踩a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ㄈ┌踩a教育培訓制度;

 ?。ㄋ模┌踩a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ㄎ澹┙ㄔO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

 ?。┌踩a考核和獎懲制度;

 ?。ㄆ撸徫粯藴驶僮髦贫?;

 ?。ò耍┪kU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ň牛┥a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ㄊ┲卮笪kU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ㄊ唬﹦趧臃雷o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ㄊ┌踩O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ㄊ┨胤N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ㄊ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ㄊ澹鳖A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ㄊ┌踩a檔案管理制度;

 ?。ㄊ撸┢渌U习踩a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ǘ┙M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ㄈ┍WC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ㄋ模┒ㄆ谘芯堪踩a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ㄎ澹┮婪ㄔO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酱?、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ㄆ撸┙M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ò耍┙M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ň牛┘皶r、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進行考核,并組織實施;

 ?。ǘ┙M織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

 ?。ㄈ┙M織制訂或者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ㄋ模z查本企業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ㄎ澹┡浜险嘘P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

 ?。┲笇Ш投酱俪邪?、承租單位、協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審核承包、承租、協作單位資質、證照和資料;

 ?。ㄆ撸┌匆幎ūO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監督、檢查和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ò耍┙M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病防治措施;

 ?。ň牛┙M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ㄊ┡浜仙a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履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ㄊ唬┍酒髽I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應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三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確保本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企業年度經費預算。

  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至少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以及礦山、冶金、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其他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安全培訓機構發給相應培訓合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支。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落實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遵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規定。

  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ㄔO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備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依法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ǘ┙ㄔO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依法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ㄈ┙ㄔO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施工;

 ?。ㄋ模┙ㄔO單位在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ㄎ澹┙ㄔO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專項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ㄔO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裝置:

 ?。ㄒ唬┟旱V、非煤礦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

 ?。ǘ┎捎梦kU化工工藝生產裝置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自動控制裝置,完成自動化控制改造;

 ?。ㄈ┻\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ㄋ模┤纫陨衔驳V庫應當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裝備;

 ?。ㄎ澹蚴狡鹬貦C應當安裝準確定位裝置、起重機吊鉤上下限位安全保護裝置和壓力機滑塊防墜落裝置;

 ?。┮苯鹌髽I應當在煤氣危險區域,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ㄆ撸┯袟l件的漁船應當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裝備;

 ?。ò耍┓?、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配置的安全技術裝備、裝置。

  第十八條 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帶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報廢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工傷和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改進安全生產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制定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規劃,營造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持續達到標準的企業,享受省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率下浮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特種設備應當依法登記并經依法批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定期檢測檢驗。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踩a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到位;

 ?。ǘ┰O備、設施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ㄈ┯卸?、有害等作業場所是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ㄋ模臉I人員是否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ㄎ澹臉I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l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和熟練使用;

 ?。ㄆ撸┈F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ò耍┈F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ň牛┪kU源是否處于可控狀態;

 ?。ㄊ┢渌麘敊z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定期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報告,實現有效治理。隱患治理效果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價。

  企業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按照規定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企業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拆卸等危險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現場作業統一指揮人員和有現場作業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管理,確保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對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F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并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發包、出租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ㄒ唬╇p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ǘ┳鳂I場所安全生產管理;

 ?。ㄈ┰诎踩a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ㄋ模Π踩a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賠償、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約定;

 ?。ㄎ澹ιa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的約定;

 ?。┢渌麘敿s定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煤礦、非煤礦山應當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班次。

  煤礦、非煤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非煤礦山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對協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條件進行審查。

  企業選擇的協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職業病防護條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發生傷亡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并按照規定報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企業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訂。

  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企業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礦山、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具備建立專業救援隊伍的小型礦山企業應當與就近有資質的礦山專業救護隊簽訂服務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組織。

  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追究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中重復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政府組織的評先評優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六條 縣、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對所轄區域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存在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企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ǘσ婪☉斨浦购吞幚淼陌踩a違法行為未予以制止和處理的;

 ?。ㄈ┪绰男刑貏e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ㄋ模┪匆婪?、法規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立即組織救援、及時如實報告、嚴肅調查處理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投資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投資人。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第三十九條 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07)

  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

  第206號

  《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業經20**年8月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配備相應技術職稱的土木建筑、電氣和機械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開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

  第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初次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在崗期間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和支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合格證明。

  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合格證明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四)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設單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員名單、工程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六)繳納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依法設立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審查,并對圖紙的審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并在投標時列為非競標費用。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組織施工,對施工安全生產負責,并遵守如下規定:

  (一)施工前,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根據施工進度對工程分部、分項進行安全技術說明。

  (二)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

  (三)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建設工程停工后復工的,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和機械設備等重新進行檢查維修,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未經檢查合格的不準復工;被責令停工整改的工程,必須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驗收合格下達復工令后,方可復工。

  (五)施工現場應建立防火和保管危險品責任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器材,并設立醒目標志。

  (六)施工現場應符合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相關要求。

  (七)作業人員應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和機具。

  (八)需要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進行,并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期間,應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性能完好,并建立完善的維護、保養登記制度,定期自行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和安全管理檔案資料報送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簽訂拆除安全管理協議。

  拆除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除作業現場應實行全封閉管理;

  (二)拆除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巡視,并監督作業人員按要求操作;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查清其殘留物的種類、化學性質,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四)拆除的垃圾,應采用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裝袋運輸,不得拋擲;

  (五)采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的,其施工程序應從上至下分層拆除;

  (六)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施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拆除作業管理的其他安全措施、規定。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施行安全監督檢查,并根據有關專業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檔案。

  工程監理單位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時,對內容不全、不能指導施工的,應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項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和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對施工圖結構安全進行審查的;

  (二)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在招標中將為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為競爭性費用的;

  (二)建設工程停工后未經檢查合格擅自復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復工的;

  (三)施工現場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拆除作業現場未實行全封閉管理的;

  (二)拆除作業現場未設置專職安全員負責巡視,監督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時,未查清其殘留物的種類、化學性質,并未采取相應措施便進行拆除施工的;

  (四)采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時,其施工未按從上至下的分層程序拆除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檔案的;

  (二)未對內容不全、不能指導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及時糾正的;

  (三)未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項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的。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二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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