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中學電教器材借用制度
一、凡有電教管理人員保管的設備器材需要借出的要嚴格按本制度執行。
二、任課教師因教學需要器材、設備,由教師本人到電教中心辦理借用手續。在借用電教器材時要仔細檢查電教器材完好程度,使用完畢后由教師本人持所借用儀器送還電教中心,電教管理人員驗收后注銷借用手續。
三、電教中心要有器材設備借還登記冊,包括借還時間,器材的數量,借用、歸還,電教管理人員要登記。
四、校內有關部門或人員,非教學需要借用器材、設備由教務處主管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辦理借用手續。
五、非教育單位不得借用,兄弟單位之間因教學急需借器材設備,要憑單位介紹信并經主管校長、主任簽字后才能辦理借用手續。學生因課外活動需要借用電教器材的由輔導教師代為借用并負責按時歸還。
六、借用人員對所有器材要自覺維護,使用完畢要及時交還電教器材室。每學期末必須將器材設備全部收回,對到期不還者由批準人負責追回。如有丟失,要嚴格追查原因,照價賠償或償還。
七、歸還器材如有損壞現象,借用人要說明原因,以方便辦理交還手續以及故障維修。若器材因操作錯誤而損壞,要追查借用人責任,搞好維修,并負責維修費。
八、對不合理的借用,電教管理人員有權拒借,以保證教學的正常應用。
篇2:體育器材借用制度
體育器材借用制度
1、愛護運動器材,在指定運動場上活動。
2、由各班體育委員提前五分鐘到體育老師或體育管理員處領取體育器材。
3、學生不得擅自進入體育器材室,違者視后果予以教育,嚴重者報體衛領導小組處理。
4、活動課教師或體育教師應按課表借用器材,不得擅自他用,所借用器材應清點登記后歸還器材室,如有發現器材數量不齊,查明情況,酌情處理。
5、損壞器材、丟失器材應及時向體育組教師上報,視情況作相應的賠償和處罰。
6、體育教師不得擅自向外單位、個人出借體育器材,需以主管體衛領導同意。
7、每次出借要登記,期初、期末體育組器材負責人要協同總務處清查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