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員工手冊人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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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手冊人事與勞動關系

  人事行政關系

  你的人事行政關系要調入或調出公司,需你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后確定。

  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的簽定和延續

  你加入公司后,為了明確你和公司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將與你簽定勞動合同。

  每年四月份,公司根據上一年考核結果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續簽的勞動合同一般以一年為期限。

  2、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員工提出辭職或公司對員工予以資遣或辭退,雙方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

  如果你因某種原因須離開公司時,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及相應專業職位員工辭職須提前三個月申請;其他管理職位和副主任以上專業職位員工辭職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其他員工須提前15天申請。

  資遣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給予資遣

  1)因病或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考核不合格者

  3)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機構調整無適當工作安置

  公司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給被資遣的員工發放資遣費。

  辭退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人力資源部經過調查并核實后,公司將予以辭退,這方面的規定將在下一章《獎懲》中敘述。

  辭職、資遣和辭退經過審批后,離職者須在離職之前完備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包括:

  1)交接工作

  2)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員工卡及其他公物

  3)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

  4)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

  5)如果與公司簽有其他協議,按其他協議約定辦理

  離職手續完備后,公司向員工支付最后結算工資。

  3、勞動合同的終止

  合同期滿后,如果員工考核不合格;工作表現不能適應公司的發展或因人員調整;或因個人的意愿離開公司,公司給予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4、糾紛處理

  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你可以通過規定的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申訴,公司會根據你的意愿安排人力資源部或你的部門負責人與你進行面談。

篇2:廣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規定(2012)

  廣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規定(20**)

 ?。?0**年9月22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4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0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制度,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重大問題、協調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等方面的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應當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制度。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三方協商會議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四條 三方協商會議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總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派出相同數目的人員組成。企業代表組織由企業聯合會和工商聯共同出任,區、縣級市沒有企業聯合會的,由區、縣級市工商聯作為企業代表組織參加會議。

  第五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方協商會議制度的組織實施,承擔三方協商會議的籌備、召集、主持等工作。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三方協商會議的內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會前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總工會應當參加三方協商會議,代表勞動者的利益,表達勞動者的要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總工會應當在會前充分征求基層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并在會議中反映這些意見??偣沙龅娜藛T中應當有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或者女職工代表。

  第七條 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參加三方協商會議,代表用人單位的利益,表達用人單位的要求,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企業聯合會和工商聯應當在會前充分征求未參加會議的商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的意見,并在會議中反映這些意見。

  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芯糠治霰拘姓^域的勞動關系狀況及發展趨勢,對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障等帶有全局性的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ǘ┐龠M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對制定、修改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Ρ拘姓^域具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勞動爭議進行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意見和建議;

 ?。ㄋ模┩七M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實施;

 ?。ㄎ澹┩七M本行政區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和完善合理工資形成機制、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ㄆ谙蛲壢嗣裾岢鲋贫▍^域或者行業內企業工資指導線的建議;

 ?。ㄆ撸┲笇П拘姓^域的勞動關系雙方依法開展集體協商,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進行調停;

 ?。ò耍┮婪ňS護本行政區域勞動關系集體協商代表的權益;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三方協商會議應當指導和督促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開展工作。

  第九條 三方協商會議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過三方協商會議中的兩方以上同意,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間、地點、形式由三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定期會議召開前,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組織三方成員議定會議議題,并在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和相關材料印發與會人員。在定期會議上,各方還應當通報履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職責的情況。

  臨時會議召開前,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將會議議題和相關材料提前三日印發與會人員。

  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 三方協商會議根據議題涉及的具體內容,經三方協商會議中的兩方以上同意,可以邀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或者研究機構等方面的人員列席會議。

  商會、行業(產業)協會等社會團體認為會議議題與自身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列席三方協商會議,經三方協商會議中的兩方以上同意,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三方協商會議的各方有權充分發表意見,對議題進行討論協商。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就議題內容發表意見。

  三方協商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全面、客觀記載會議情況,并經全體與會人員簽字。

  第十三條 三方協商會議各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議確定的起草方負責起草會議文書,交與會三方簽字蓋章后印發同級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和用人單位。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三方協商會議制作的會議文書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通報給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三方協商會議制作的會議文書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三方協商會議文書作為本部門制定、實施勞動關系方面相關政策、措施的重要參考。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應當督促各自成員自覺接受三方協商會議文書的指導。實施情況應當在下一次定期會議上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三方協商會議應當綜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和人工成本、行業發展狀況等因素,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工資指導線調整的意見和建議。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委、財政局、國資委、統計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區域或者行業內企業工資指導線時,應當根據上一統計年度數據,并參考同級三方協商會議的建議。工資指導線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組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行業(產業)工會可以與行業(產業)協會開展集體協商,區域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可以與區域性企業代表組織開展集體協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集體協商。

  第十七條 勞動關系集體協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爭議雙方均可以向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調停申請:

 ?。ㄒ唬┖炗喖w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

 ?。ǘ┮蛑卮笠庖姺制鐚е录w協商無法繼續進行的;

 ?。ㄈ┏霈F集體停工、怠工的;

 ?。ㄋ模┏霈F其他需要調停的情形的。

  用人單位發生勞動者集體停工、怠工事件,當事人未提出調停申請的,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應當主動進行調停。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調停申請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行業(產業)協會、行業(產業)工會、區域性企業代表組織或者區域性基層工會聯合會的調停申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行業(產業)協會與行業(產業)工會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調停申請。

  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發現調停申請不屬于本會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已經受理申請的,應當移送有受理權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方協商會議調停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收到調停申請后,根據爭議的實際情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調停員進行調停。

  第二十條 出現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自收到調停申請之日起二日內,派出調停員進行調停。

  出現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調停申請后立即指派調停員進行調停。

  出現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自收到調停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派出調停員進行調停。

  第二十一條 市三方協商會議可以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的工作人員和律師、人民調解員、學者等專業人員中聘請公道正派、熟悉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協調工作的人員擔任調停員。調停員名單應當經市三方協商會議討論通過,并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負責調停員的資格審查和日常管理,定期對調停員進行業務培訓。

  市三方協商會議應當制定調停員工作規范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調停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查了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情況,分析和評估事態;

 ?。ǘ┙M織勞動關系雙方平等、有序協商,或者參與政府組織的勞動關系雙方協商;

 ?。ㄈ┨岢鰻幾h解決建議,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停協議;

 ?。ㄋ模┫蛉絽f商會議辦公室報告調停情況。

  第二十三條 調停員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進行調停,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陀^、公正、中立;

 ?。ǘ┎贿`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ㄈ┳鹬禺斒氯说臋嗬?,不得因調停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調停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調停員從事調停工作。

  調停員從事調停工作,應當由本級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補貼。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勞動關系爭議經調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調停員應當指導雙方簽訂集體合同或者調停協議書。

  經調停,爭議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調停員可以終止調停。

  調停員應當在調?;顒咏Y束之日起五日內向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交調停報告。調停報告應當印發爭議雙方。

  第二十六條 參加勞動關系集體協商和申請、參加集體協商爭議調停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或者工資福利待遇、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派員對同一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開展協調或者調停工作時,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持調?;顒?。

  第二十八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工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予以撤換或者罷免。

  企業代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市三方協商會議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在提起、開展集體協商或者參與調?;顒訒r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擾亂所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進行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調停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三方協商會議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條 鎮、街道建立三方協商會議制度,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公司員工手冊:員工關系篇勞動合同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員工手冊:員工關系篇勞動合同

  第一章勞動合同

  1、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延續

  員工加入公司后,為了明確和公司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每年三月份,公司根據上一年考核結果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續簽的勞動合同一般以一年為期限。

 ?、?、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員工提出辭職或公司對員工予以資遣或辭退,雙方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辭退

  2.1辭職

  員工因某種原因需辭職時,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及相應專業職位員工辭職須提前1個月申請;其他副職主管需提前20天提交申請,普通員工需提前10天申請。

  2.2資遣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員工應予資譴:

 ?、?、停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以安置時

 ?、?、勞工對于所擔任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員工資遣先后順序:

 ?、?、歷年平均考核較低者

 ?、?、曾受懲戒者較未受懲戒者

 ?、?、工作效率低者

  員工資遣,通告日期如下:

 ?、?、在公司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提前10日通告

 ?、?、在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提前20日通告

 ?、?、在公司服務3年以上者,提前30日通告

  員工接到資遣通告后,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及補貼照發,如未能依照前條規定通告而即時終止雇用者,以前條規定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發,如經預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員工如因受懲罰而被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不以資遣論。

  員工資遣,根據以下規定發給資遣費:

 ?、?、在公司連續服務每滿1年者,發給相當于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在本公司工作年資滿3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發相當于10天本薪的資遣費,但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給與,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2.3開除: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有下列情況者之一的員工,人力資源部經過調查并核實后,公司將予以辭退(不發資遣費)。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毆打同事或相互斗毆者;

 ?、?、在公司及辦公區域內賭博者;

 ?、?、偷竊或侵占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實者;

 ?、?、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消者;

 ?、?、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20日者;

 ?、?、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者;

 ?、?、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件者;

 ?、?、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進入公司者;

 ?、?、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在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參加非法組織者;

 ?、?、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其它違反法令法規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辭職、資遣和開除經過審批后,離職者須在離職之前完備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包括:

 ?、?、交接工作;

 ?、?、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工服、胸牌、員工卡及其他公物;

 ?、?、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

 ?、?、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

 ?、?、如果與公司簽有其他協議,按其他協議約定辦理;

 ?、?、離職手續完備后,公司向員工支付最后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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