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企業無法追索培訓費
案例簡介
1995年2月1日,薛某與華東某機電公司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1996年5月,單位為上新項目派薛某外出培訓6個月,培訓費花去了3萬元。培訓結束后,單位任命薛某為公司技術公關組組長。1999年1月31日,合同期滿。薛某因尋求個人發展,提出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認為,薛某是生產骨干,一旦離去,將給企業造成很大經濟損失,就提出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并且聲稱,如果終止合同,薛某必須將3萬元培訓費償還企業。薛某不服,遂提起申訴。要求與企業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將檔案移交到人才服務中心。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后,對企業要求薛某償還3萬元培訓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并要求企業立即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案例評析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本案中,薛某與企業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終結。如果想繼續維持勞動關系,就必須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訂合同,企業以索要培訓費為條件相威脅,顯然是不妥的。其理由是:一是雙方未在勞動合同中對培訓費用作出約定,也沒有專項培訓協議,薛某的培訓是企業派出的,不承擔支付培訓費的義務;二是對職工進行培訓,是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手段,是一種企業行為。培訓所需經費,除有特別約定,企業無權要求職工支付。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培訓時,應簽訂培訓協議,約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企業利益才不會受到侵害。
篇2:小區公攤水電費共用水電費分攤培訓
小區公攤水電費共用水電費分攤培訓
一、共用水電費分攤的法律依據
1.《z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條第二款:“社區公共部位水電及電梯運行的分攤費用以實際使用情況按甲方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由乙方公布分攤金額,甲方須與管理服務費用一并繳交?!?/p>
2.《z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九條:“共用的專項設備運行的能源消耗及損耗,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不明確的,應獨立計量核算,業主應當據實分攤合理的費用?!?/p>
3.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共用水電收費行為,根據《印發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用分攤問題規定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二、住宅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服務公共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在住宅小區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四、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共用水、電費用,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本樓業主合理分攤。
五、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也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小區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六、向業主分攤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向業主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自用水、電費與共用分攤水、電費分別列明,以便業主明明白白繳費。
二、小區內涉及業主共用水電費可以分攤的項目一般情況下有:
1、電梯用電電費;
2、走廊樓梯照明用電電費;
3、路燈照明電費;
4、供水二次加壓用電電費;
三、共用水電費的分攤原則:
1、物業服務公司自用水電費不得向業主分攤;
2、綠化、水池噴泉、值班室水電不得向業主分攤;
3、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用水用電不得向業主分攤;
4、未單獨設置計量表不得向業主分攤;
5、共用水電費須“按實合理分攤”;
6、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
四、按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共用水電費分攤的計算公式如下:
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專用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p>
1、電梯用電電費分攤:
按樓層遞增系數法:
電梯用電電費分攤:按基本電量乘以樓層系數法分攤。
第2~5層為第一段,系數為1;第6~10層為第二段,系數為1.2;第11~15層為第三段,系數為1.4;如此類推。每5層劃分一段,按20℅遞增;每段系數為[1+(N-1)*0.2],注:N為所處段數;首層不使用電梯的用戶不參與分攤。
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電量=電梯用電量/一段戶數*1+二段戶數*1.2+...+N戶數段×[1+(N-1)*0.2]
業主電梯分攤電量=基本電量*[1+(N-1)*0.2]
業主電梯用電電費分攤費用=業主電梯分攤電量*用電價格
2、走廊樓梯照明用電分攤(按座分攤):
走廊樓梯照明電費分攤=[(走廊樓梯照明電量×用電價格)/該座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3、路燈照明電費分攤(按整個小區分攤):
路燈用電電費分攤=[(路燈電量×用電價格)/小區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4、供水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按整個小區分攤,從使用加壓供水的樓層開始):
公式一: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業主分表水量/住戶分表水量總和)×(水泵電量×用電價格)
注:最公平合理
公式二: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水泵電量×用電價格)/小區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五、共用水電費分攤的起計日期
為優惠業主及便于計算,共用水電費分攤從收樓日期的次月1日起計收。
六、未銷售空置單元(含已銷售但未到約定收樓日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
未銷售的空置單元(含已銷售但未到約定收樓日期)的共用水電費分攤由房屋的產權單位(發展商)繳付。
七、未收樓空置單元(已到約定收樓日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
未收樓空置單元(已到約定收樓日期)的共用水電費分攤,按《z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五條第四款:
“業主未按約定時間辦理收樓手續的,自《收樓通知書》約定的交樓日期后15日,視為業主默認收樓,乙方依照上述規定向該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p>
該單元的共用水電費分攤自該單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日期的次月1日起開始計收。
八、其它問題的統一回復口徑:
1.為什么好幾個月的共用水電費分攤現在一起收???
答:
2.共用水電費分攤是通過銀行代扣還是繳納現金?
答:正常情況下通過銀行代扣與物業服務費一起代扣,但業主亦可至物業服務中心財務以現金方式繳納。
3.共用水電費的計量是否每個分攤項目都按規定要求安裝了計量表?
答:是的,業主如有質疑可至現場核實。
4.共用水電費分攤分攤明細會公示嗎?公示在什么地方?公示日期是每月的哪一天?
答:會張貼公示,公示在小區公共欄內,每示的日期為每月的1-5日
5.......
篇3:物業收費技巧培訓
物業收費技巧培訓
1、遇事不燥,胸懷寬廣。
由于收費員涉及面廣,面對的是分類復雜的人群,所以上門收費受冷落、難聽話是常有的事。但作為物業企業的使者、宣傳員,遇此情況,首先要想到的是肩負的任務、公司賦予的使用。想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公司理念和利益。做到遇事不卑不亢,不急不燥,胸懷寬廣,這也是收費員應具備的特有素質。但注意的是遇事多傾聽用戶的意見,只有多尊重用戶,使其盡情發泄怨氣和不滿,而后運用自己掌握的物業知識逐一進行思想解釋工作。比如為什么要實行物業服務、物業服務的必要性、物業都做了哪些工作、物業費都用在什么地方等??傊荒軉渭兊臑槭召M而收費,要婉轉的解釋用戶提出的問題,切忌態度生硬。
2、啟發式收費。
實踐證明,上門收費面對用戶,多施以贊揚和夸獎的語言,的確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收費效果。尤其對那些不情愿交費或者抵觸情緒的用戶,上門后可根據其家庭布置裝飾情況和生活情況因人而異,或深表同情或“先發制人”進行贊揚,如家庭如何好等等,能使其原本對物業的某種不滿,經過一番贊揚之后,對你對物業首先消除抵觸情緒,然后切入正題。并根據用戶提問做出耐心解釋。此間可將物業服務的必要性、物業服務的艱難程度及收費員艱辛摻雜其中,在取得用戶理解、諒解的基礎上使其交費。
3、溫暖式收費。
服務熱情多體現在行動上的人情化、親情化和貼心化。即誠實守信,體貼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