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人民醫院院長接待日制度
一、為加強醫患之間的溝通增加醫院管理的透明度及時有效地反映群眾的各類問題,特制訂本制度。
二、醫院領導班子成員輪流主持院長接待日;投訴管理辦公室負責院長接待日組織工作,各職能科室按照院領導和投訴管理辦公室的安排參加接待,并承辦有關來訪事項。
三、院長接待日每月一次,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下午3:00—5:00,如遇節假日順延至正常工作日第一天下午。接待地點一般在辦公樓三樓接待室。投訴管理辦公室提前一周時間在醫院公示欄、網站公布接待領導名單、接待地點。
四、接待群眾來訪要遵循以下原則:正確貫徹執行政府有關辦醫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醫院有關規定,分工負責,歸口辦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結果。
五、凡要求院長接待的人員,由投訴管理辦公室根據登記情況安排好接待順序,由值班院長逐一接待來訪。根據當事人申請,院長可約訪當事人。
六、接待人員要認真負責、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對能夠當場答復和解決的,當場予以解決和處理;對不能解決的,應向來訪者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對需要集體研究的問題,待研究后及時予以解決和處理;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機關請示,待上級明確后及時予以解決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給來訪者。對需要院有關職能部門處理的問題,由投訴管理辦公室將來訪人反應的問題記錄在《院長接待日登記表》中,待院長批注具體處理意見,明確承辦科室及期限,并當即交辦。
七、承辦科室應按接待院長要求,限期完成承辦事宜,并將承辦結果通知投訴管理辦公室,投訴管理辦公室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長交辦事項的承辦情況,并同時呈送其他院領導。
八、院長接待日交辦事項的承辦情況,納入職能科室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考核。
九、做好保密工作,對來訪者反映的一些不便公開的情況和問題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否則將按醫院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篇2:醫院院長接待日制度
第五醫院院長接待日制度
為了加強醫患之間的溝通,增加醫院管理的透明度,及時有效地解決群眾反映的各類問題,特制定院長接待日制度。
1、每周三下午為院長接待日時間,接待地點設在各接待院長的辦公室;如遇特殊情況,由院辦公室統一另行安排;其余時間隨機接待。
2、院長、副院長實行輪流接待,由院辦公室安排接待順序。院長接待日期間,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參加接待。
3、接待群眾來訪要遵循以下原則:正確貫徹執行政府有關辦醫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醫院有關規定,分工負責,歸口辦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結果。
4、醫院辦公室負責做好院長接待日的各項準備工作,按照先后順序依次安排來訪者反映問題,并分別通知所涉及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接待;同時要做好接待記錄,對接待中決定的有關事項進行督促落實。
5、對群眾來訪反映的問題,能夠現場解決的要主動予以解決,需要集體研究的事項應先向來訪者做好解釋工作,待院領導班子討論研究后,批轉或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及時給予辦理和答復。
6、對每次接待群眾來訪的內容和處理結果,都要認真填寫《院長接待日情況登記本》,需要職能部門辦理的事項應抓緊辦理,并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理結果答復給來訪人,同時將登記表和答復內容以文字形式匯報院辦公室,由院辦公室向接待院長匯報處理結果。
7、對于因工作落實不力造成群眾重復*、越級*或產生嚴重影響的,要嚴格按照醫院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8、接待院長和所有參加人員,要尊重來訪者的隱私權,為來訪群眾守密,不得散布來訪者所反映的任何問題,否則將按醫院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篇3:法院院長接待日制度實施細則
法院院長接待日制度實施細則
為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1、院長(副院長)接待的事項為反映本院案件審判和執行工作,反映本院執法和執紀中的問題。
2、確定每月20日(節假日順延)為院長接待日,接待地點為縣法院信訪接待室,由本院院長、副院長輪流接待。
3、立案庭庭長負責院長接待日的聯系和安排,并確定一名信訪接待室工作人員為聯絡員,審查來訪當事人要求院長接待的事由,并負責聯系和安排院長接待有關事宜。
4、凡要求安排在院長接待日接待的來訪人,應事先到立案庭進行登記,由立案庭統一接待。立案庭在了解相關情況后,應做好記錄,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對院長已預約的來訪人,立即安排由院長接待。
?。?)對首次來訪的來訪人,立案庭先安排由來訪涉及案件的部門負責人進行接待,部門負責人應當接受安排認真接待,做好記錄。負責對來訪人的解釋、答復工作,確實無法解決和答復的,應及時告知立案庭安排轉為院長接待。
?。?)對不屬上述兩項情形的來訪人,在非院長接待日來訪的,由立案庭按序號登記,一律安排在院長接待日集中接待,立案庭同時應將接待的具體時間、地點、來訪人應帶好的材料等事項通知來訪人;在院長接待日內來訪的,安排按序號接待。
5、接待院長應當按照安排的接待時間準時出席,著裝整齊、文明接待。應認真聽取人民群眾對本院各方面工作的反映,詳細做好接待記錄(要求記錄好來訪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聯系電話、反映的主要問題及事實等)。值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接待的,應提前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安排與其他院長替換。
6、來訪當事人在訴訟或申訴過程中有代理律師的,可以通知該代理律師參加接待。
7、院長接待時,由院長接待聯絡員或相關業務庭安排專人做好記錄。負責接待的院長和來訪當事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8、在院長接待過程中,如需要有關業務庭作解答或處理的,院長可直接通知該庭、室領導或承辦人參加接待。
9、院長在接待時能當場作出答復的,應當場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來訪人;當場不能答復的應交辦相關庭室在一周內做出答復。
10、院長接待后決定交辦的案件或事項,由院長接待聯絡員負責填寫《院長接待交辦函》,并由負責接待的院長簽字后,院長接待聯絡員負責在兩日內轉交有關業務庭及部門限期辦結。涉及隊伍建設和紀律方面問題的由紀檢監察室負責。
11、院長對在接待中發現的重大、疑難、新類型案件或事項的,可由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后再予以答復、處理。
12、院長接待后列為交辦和報告結果的案件,由院長接待聯絡員負責督辦,并將案件處理結果及時上報接待院長。
13、對重訪當事人反映的相同問題,原則上按首次接待院長的處理意見辦理。
本實施細則自20**年*月*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