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校)水、電、暖運行收費管理制度
根據《**學院水電暖管理辦法》、《**學院后勤社會化改革方案 》和《水電暖維修中心目標責任書》的有關規定,水電暖維修中心對全院的水、電、暖實行規范化管理、按學院確定的收費標準,進行合理的計量收費。
一、運行管理
水電暖維修管理中心負責物業公司合同范圍外的水、電、暖運行管理,住宅區、教學樓內由相應的物業公司負責維護。水電暖維修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確保水、電、暖保質、保量、安全準時地送達用戶。各物業中心水電工也要認真履行職責,對于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用戶提出的意見要認真作好記錄,及時作好善后處理和匯報工作。
二、收費管理職責
1.水電暖維修管理中心設專職水、電、暖計量收費小組。小組負責計量、抄報、收取用戶的水、電、暖費用。每個小組成員負責抄報教職工家庭的水表,對于學校經濟獨立核算單位、商品房、基建工地等單位的水、電、暖計量收費須兩人以上參加。小組成員在抄報過程中要認真聽取用戶意見并做出合理的解釋。要把發現的跑、漏、壞表等問題及時向負責人匯報。對于在水、電、暖抄報中不履行職責、有舞弊的行為將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2.各實體中心及二級表的抄表計量工作在每月底進行。學苑小區住戶的水表每學期抄錄結算一次。暖氣費要在供暖開始前收取。抄表員在抄報過程中要向用戶送達收費通知單,標明表底數、用量等,并要求用戶在存根中簽字認可。
3.在職教職工家庭的水費用由計劃財務處從工資中扣出;各實體單位的水、電費在經費劃撥中扣除;對于退休教職工、遺屬、非本單位職工等用戶,要求直接到水電暖維修管理中心繳費;商品房、施工工地、移動電信等單位的水電暖暖費用由水電暖維修中心負責收取,然后交計劃財務處。對于外單位臨時用水、電的情況,要根據估算用量收繳押金,定期查抄水電表,參照有關標準采用按實結算的辦法。
4.用戶計量表損壞的,由后勤管理處按有關規定更換,更換時材料費、人工費由用戶承擔,在計量期間的費用按平均用量計收。
三、收費范圍
1.學院經濟獨立核算實體單位、沿街商品房、教職工家庭、移動電信機房。
2.學院內建筑安裝工程,外單位臨時用水、用電等。
四、收費標準
參照市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及學院的相關規定,特制定如下收費標準:
1.電費
基建、辦公照明0.80元/度
居民照明0.547元/度
動力電0.80元/度
公寓、餐廳用電0.547元/度
2.水費
公寓、餐廳用水: 2.75元/立方米
居民用水:
自來水2.75元/立方米
自備水1.55元/立方米
3.暖氣費
參照**市價格執行,新入暖氣管網的收取開戶費30元/平方米,暖氣費23元/㎡
對于外單位臨時用水、電、暖,需另加管理費、用工費,標準由雙方協商。
五、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用戶應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相關條款,積極配合水電暖維修管理中心的運行管理、計量收費工作。對于不合理收費及服務質量問題,用戶有權向中心分管負責人提出質疑,對于雙方不能達成諒解的問題可向學校后勤管理處尋求解決。
以上規定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篇2: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補充通知(2015)
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補充通知(20**)
省直各有關部門;各市、州、縣物價局: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鄂價費〔20**〕16號)要求,為繼續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管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做好收費許可證注銷工作。全省收費許可證制度統一取消后,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收費許可證制度取消后的注銷工作,收費單位應于20**年5月31日前攜帶本單位《收費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回收的《收費許可證》應及時存檔保管。
二、嚴格落實收費統計報告制度。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后,繼續按照實施收費單位情況和收支狀況報告制度的要求扎實做好收費統計。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收費動態監管系統”提供的統計功能,對收費項目、收費資金、收費標準、收費情況等若干項目進行統計。各收費單位要按照國家發改委規定的收費情況報告制度,認真填寫《×××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表一、表二)》,并撰寫××年度收費統計情況分析報告。省直有關部門應于每年6月10日前報省物價局收費管理處匯總;各市(州)、縣(市、區)收費統計分析報告應分別于每年7月10日和6月10日前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匯總。
三、積極推進收費政策及執行情況后評估制度。收費許可證取消后,各地可選取收費體量大、社會反映集中的行業和單位,采取自評估和組織第三方評估的方式,對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跟蹤和評估。價格主管部門要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約談、告誡等方式責令整改,問題嚴重的,由價格檢查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探索建立收費單位誠信檔案,將收費單位政策執行情況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四、強化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各地要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和單獨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通過政府網站對外公布,并動態調整。進一步強化收費公示工作,創新便于社會監督的公示方式,收費公示的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標準、依據、范圍、對象和計量單位等,凡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部門和單位,都必須實行收費公示制,對不公示、公示不規范的要責令整改,對既不公示,又違反收費政策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五、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政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定價權力清單化,目錄之外無定價權”的要求,對本單位過去針對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出臺的收費政策進行清理,凡不在《湖北省定價目錄》和《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范圍內的定價文件一律廢止,并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篇3:物業公司業務收費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業務收費管理制度
1、維修基金
1.1維修基金在物業的交付使用時按政府規定向用戶收取。
1.2基金須存入指定的銀行帳戶之內(所得的利息成為基金的一部分),利息歸用戶,每季結轉一次。
1.3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專項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1.4在用戶委員會成立前,基金的動用須經總經理批核,最后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在用戶委員會成立后,可由各小用戶及業委會按《管理公約》規定審批。
2、維修基金的管理
2.1維修基金須按《管理公約》規定,用戶應自接到《物業維修基金繳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將應繳款存入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用戶名下的銀行帳戶。
2.2維修基金金額須按政府規定收取,當維修基金發生開支,財務部向用戶發出繳交基金差額,使維修基金保持原有金額水平。
2.3維修基金根據《管理公約》是不可退還的,但當有關用戶轉讓其單元時,在無責無債及簽妥承諾書的情況下,可將維修基金轉移給新用戶。
2.4維修基金以專門帳戶儲存,利息仍歸該帳戶,累積使用。
3、管理費用的收取
3.1除財務部外,其他員工無權取管理費。
3.2管理費于每月五日前收取。
3.3物業管理公司于每月7日向尚未繳款的租戶發出第一份催款通知書,15日發出第二份催款通知書。
3.4一個月內尚未繳款的,于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發出第三份催款通知書,以后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再發出催款通知書。
3.5兩個月內尚未繳款的,依《管理公約》規定對欠交管理費的單位進行停水停電行動或提出訴訟。
4、水費、電費的收取
4.1水費、電費須按各租戶每月實際用量,并根據有關供應單位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財務部代為統一收取。
4.2水電周轉金在用戶/用戶辦理入伙手續時按15元/㎡收取。在有關用戶拒交水費、電費達一個月后,物業管理公司財務部有權動用該筆款項抵扣有關水費、電費欠款。
4.3水、電周轉金不可退還,當有關用戶轉讓其單元時,在無責無債及簽妥承諾書的情況下,可將該筆押金轉移給新用戶。
4.4繳付日期按供水供電部門規定。
4.5逾期未繳付的,按供水供電部門的規定執行。
5、各項收費標準的界定
5.1滯納金
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滯納金:按《用戶手冊》及通告文件執行,滯納金的計算方法如下:每月累計欠交費用額*2‰*天數。
5.2租戶申請額外垃圾搬運服務或違反有關垃圾處理規定而由物業管理公司安排人員對其產生的垃圾進行清理,有關費用按實際發生額收取。
5.3裝修按金及有關金額的界定,按《用戶裝修手冊》的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