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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資產調出報廢財產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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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資產調出、報廢與財產處理制度

  1、由于自然原因的損壞,或長期使用而致的損耗,經檢驗確認無法修復或無修復使用價值的財物;財物因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均屬報廢申報范圍。

  2、要嚴格控制固定資產的調出、報廢,同時也要杜絕廢品長時間存放而不報,人為造成集中報廢的做法(包括低值易耗品)。

  3、固定資產的調出、報廢,須經各級領導審查批準:單價萬元以上(包括大批同類物資低于萬元的)由主管校長簽注意見,報設備站批準;單價在萬元以下的物品由主管總務主任簽注意見,報主管校長批準;并報送設備站備案。

  4、固定資產的調出、報廢,由財產管理員(或托管員)填寫《財產報廢注銷審批表》,按表中各項內容填寫齊全后,按第三條標準審批權限批準后,報批有關部門。批準后,報有關部門進行核減。

  5、對已調出、報廢物資的處理,一定要嚴肅認真,慎重穩妥,果斷及時,做到物盡其用,公平合理,減低損失,變價收入必須入賬。

篇2:縣人民醫院廢舊物品報廢處理制度

  人民醫院廢舊物品報廢處理制度

  1、凡單個物品價值在500元以上,被列為固定資產的各類物品(含棉布類),因使用時限過久,或因部件破損確實不能繼續使用或需強制更新時,可予以報廢處理。

  2、需報廢的物品必須由原使用科室一式3份填寫財產報損申請單(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須附上書面報告),由維修部門負責人或總務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并按如下權限審批:

  (1)原值單價在500元以內的物品,由主管職能部門批準報廢。

  (2)原值單價在500至2000元以內的物品,由主管院領導批準報廢。

  (3)原值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領導例會決定。

  3、財產報廢申請單經審批簽字后,由原使用科室將申請單和實物交庫房收存、建帳和待處理后銷帳。

  4、庫房收到報廢的實物后,應按如下權限處理報廢物品:

  (1)原值單價在500元以下的物品,由后勤管理科決定(數量在10件以上,應報告主管院長)。

  (2)原值單價在500至2000元以內的物品,由主管院長決定。

  (3)原值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領導例會決定。

  5、庫房處理變價物品作價時,必須有財務科和設備科或后勤管理科指派的人員在場。報廢物品變價,原則上按3%-5%計算變價金額或按市場行情商定。采取拍賣形式處理的,按拍賣價處理;上級鑒定書有殘值意見的,原則上按鑒定意見處理。

  6、處理變價物品后,庫房應將變價處理金額填入財產報廢申請單,并于每季末將已銷帳的財產報廢申請單一道上報財務科。

  7、財產報廢后的變價收入,必須在收款3天內如數交入財務科,任何科室不得截留,更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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