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醫院藥品購進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據《藥品管理法》、《山東省藥品使用管理條例》、《藥品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
二.本院藥品采購工作由具有藥師職稱的技術人員負責。
三.本院藥品全部向取得合法證照的企業進貨,購進藥品依簽訂合同,除按《經濟合同法》簽訂一般條款外,同時注明質量條例。電話進貨事先與供貨企業簽訂藥品質量保證協議,首營企業同時向其索取合法證照,經質量負責人審核后登記歸檔。
四.對與本院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及上門推銷藥品,向其索取以下證件,并建立審驗記錄:
1.加蓋該企業公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GMP認證證書、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批發)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加蓋該企業公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委托授權書應明確規定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
3.藥品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購進進口藥品,向供貨企業索取《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質量管理機構的原印章;進口藥品應有中文標識和說明書。
六.本醫院對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實行審核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采購員做到及時收集市場需求信息,科學組織貨源,以銷定進,勤進快銷,保證合理庫存。
八.醫院建立藥品購進臺賬,臺賬真實、完整地記錄藥品購進情況。記載項目: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銷價格、購貨日期、經辦人、負責人簽名,購進記錄保存至嘗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藥品購進臺賬由藥品采購工作人員負責。
九.本制度責任人為藥品采購工作人員。
十.本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
篇2:醫院藥品購進管理制度
醫院藥品購進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據《藥品管理法》、《山東省藥品使用管理條例》、《藥品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
二.本院藥品采購工作由具有藥師職稱的技術人員負責。
三.本院藥品全部向取得合法證照的企業進貨,購進藥品依簽訂合同,除按《經濟合同法》簽訂一般條款外,同時注明質量條例。電話進貨事先與供貨企業簽訂藥品質量保證協議,首營企業同時向其索取合法證照,經質量負責人審核后登記歸檔。
四.對與本院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及上門推銷藥品,向其索取以下證件,并建立審驗記錄:
1.加蓋該企業公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GMP認證證書、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批發)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加蓋該企業公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委托授權書應明確規定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
3.藥品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購進進口藥品,向供貨企業索取《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質量管理機構的原印章;進口藥品應有中文標識和說明書。
六.本醫院對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實行審核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采購員做到及時收集市場需求信息,科學組織貨源,以銷定進,勤進快銷,保證合理庫存。
八.醫院建立藥品購進臺賬,臺賬真實、完整地記錄藥品購進情況。記載項目: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銷價格、購貨日期、經辦人、負責人簽名,購進記錄保存至嘗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藥品購進臺賬由藥品采購工作人員負責。
九.本制度責任人為藥品采購工作人員。
十.本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