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實時掌握入井人員的數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檢身制度
1.人員入井時必須自覺攜帶人員定位識別卡,并接受出入井檢身和人員清點。
2.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
3.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和合格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帶,否則不準入井。
4.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完好的礦燈入井。
5.入井人員嚴禁喝酒,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6.人員出入井時必須自覺排隊,按次序出入井。
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1.在用的礦燈一律實行一人一燈制度,做到專人專燈。
2.在用的礦燈實行編號管理,一燈一號。
3.外單位或上級領導到礦檢查、指導工作,需要下井的,必須有礦領導或者主管業務部門陪同,所發出的礦燈要認真記錄備查。
4.外包單位用燈同本單位職工同等對待。
5.由礦燈房負責對每班發出和收回的礦燈進行嚴格登記,并做到準確無誤。
6.建立完善的礦燈管理臺帳,礦燈號、用燈人員姓名、單位等要做到準確對應。
7.燈房在每次換班2小時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的人員名單向調度室報告。
8.燈房人員要進一步強化自身責任心的建設,在管理好、維護好礦燈的同時,要重點做好礦燈的登記工作,以便實時、準確地掌握井下作業人員的數量。
9.單位考勤站要做好電腦考勤,輔助燈房搞好下井人員清點工作。
篇2:冶金公司出入井車輛管理規定
冶金公司出入井車輛管理規定
為規范入井車輛管理,嚴格管控車輛入井,確保接送人車和運輸材料車輛出入井規范有序、安全運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一、出入井車輛范圍規定
1、井下接送人車;2、公司、分公司皮卡車;3、生產車間運輸材料車;4、民爆物品運輸車;5、公司設備維護車。
本規定不包括生產性機動車輛,如:鏟車、運礦車、農用車、臺車等。
二、車輛要求
1、除井下接送人車和運輸民爆物品專用車及公司設備維修車外,其它車輛一律要求必須上有車輛牌照。
2、資產部每半年要對公司內部無牌照車輛組織一次車輛性能檢查,檢查結果報安全部存檔一份。檢查時要聘請有經驗的老駕駛員或車輛維修專業人員進行檢查,檢查項目由資產部確定。
3、有牌照的車輛,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年檢,年檢復印件交資產部、安全部存檔。
4、嚴禁使用報廢車、拼裝車及檢測不合格車。
三、駕駛人員要求
所有車輛駕駛員都必須持證上崗,井下接送人駕駛員必須持B1以上駕駛證,嚴禁無證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法和公司有關車輛管理規定。
四、車輛管理規定
1、井下接送人車、皮卡車嚴格執行《井下接送人車輛管理制度》和本規定。
2、車輛管理屬于特種設備管理,公司資產部負責監督管理,分公司設備副經理負責管理;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檢查,分公司安全科負責日常檢查,設備員負責日常管理。
3、分公司根據本規定和分公司實際情況建立入井車輛管理臺賬和安全檢查臺賬。
4、公司安全部和資產部組織各分公司入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辦理入井通行證。
5、分公司井口檢身工要嚴格把關,執行車輛通行證管理規定,未持通行證的車輛一律不準下井。
五、車輛檢查與維護
1、資產部、安全部每季度對入井車輛進行一次聯合專項檢查。
2、分公司設備、安全每月對入井車輛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3、駕駛員每天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維護,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4、駕駛員每次入井前要對車輛自動、剎車、方向、燈光進行開車前檢查,保證車輛安全行駛。
5、各級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或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實。
篇3: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實時掌握入井人員的數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檢身制度
1.人員入井時必須自覺攜帶人員定位識別卡,并接受出入井檢身和人員清點。
2.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
3.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和合格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帶,否則不準入井。
4.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完好的礦燈入井。
5.入井人員嚴禁喝酒,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6.人員出入井時必須自覺排隊,按次序出入井。
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1.在用的礦燈一律實行一人一燈制度,做到專人專燈。
2.在用的礦燈實行編號管理,一燈一號。
3.外單位或上級領導到礦檢查、指導工作,需要下井的,必須有礦領導或者主管業務部門陪同,所發出的礦燈要認真記錄備查。
4.外包單位用燈同本單位職工同等對待。
5.由礦燈房負責對每班發出和收回的礦燈進行嚴格登記,并做到準確無誤。
6.建立完善的礦燈管理臺帳,礦燈號、用燈人員姓名、單位等要做到準確對應。
7.燈房在每次換班2小時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的人員名單向調度室報告。
8.燈房人員要進一步強化自身責任心的建設,在管理好、維護好礦燈的同時,要重點做好礦燈的登記工作,以便實時、準確地掌握井下作業人員的數量。
9.單位考勤站要做好電腦考勤,輔助燈房搞好下井人員清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