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一屆八次
董事會材料之六(一)
**省電信實業集團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郵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工作程序和運作方式,保證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承擔義務,充分發揮其在公司中的經營決策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法定代表機構和決策機構,經產權運營主體依法批準設立,對產權運營主體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由六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會會議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義務時,可書面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并列舉出授權范圍。
第五條 董事會會議的職權:
(一) 負責招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二) 決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 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董事長認為需要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合同,須經董事會研究決定,董事長簽署。
(一) 公司因經營需要的借款合同;
(二) 項目總額超過5萬以上,10萬元以下人民幣的建設工程設備維保合同或固定資產購置合同;
(三) 非生產用車購置合同。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會議議程由董事長決定。會議依照議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殊緊急事情可隨時召集召開,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也可以采取會簽方式進行。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合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五分之四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在董事會會議表決不同意見對等時,董事長有兩票權。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如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記名投票表決的,應當采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每次會議都應就討論決定的方要問題形成會議紀要,就表決的重大事項形成決議,并印發全體董事和監事會。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決議應與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簿及代理委托書,一并保存,由專人管理,十年內不得銷毀。
第三章 董事長和董事的職責
第十六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領導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 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文件;
(四) 根據董事會授權,審批公司經營需要的借款合同。
(五) 根據董事會授權,審批項目總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設備維保合同或固定資產采購合同;
(六) 根據需要,向總經理或其他人員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
(七)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二)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委托,代表公司參加對 外活動;
(三) 根據公司章程或董事會委托,執行公司業務;
(四) 根據工作需要并經主管單位批準可交叉任職;
(五)非股東董事有權獲得與股東董事相應標準報酬或 津貼;
(六) 股東會授予的其職權。
第十八條 董事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書面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提案。
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承擔下列責任與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二)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謀么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悖的活動;
(三) 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 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應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害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提出異議,并記載于公司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篇2:C物業董事會職權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職權
(l)議定本公司的長遠規劃和經營方針。并報上級公司審定。
(2)依據公司的長遠規劃與經營范圍,討論和決定本公司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職責范圍,并報上級公司備案。
(3)討論和通過公司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4) 定和通過公司的年度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
(5)提出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和獎懲的建議,報上級公司審定,討論和決定各部、室和管理處正副職人員的任免和獎懲。
(6)依據上級公司制定的工資政策和標準對本公司的工資標準進行制定和修定。
(7)討論和議定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和職工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等重大問題。
(8)討論和審核有關購買房屋、汽車、開工建設等以及在*萬以上的非生產性設備、物品及開支,并報上級公司批準。
(9)根據工作需要作出授權的決議和討論其他重大問題。
篇3:華景物業董事會職權
華景物業董事會職權
一、議定本公司的長遠規劃和經營方針。
二、依據公司的長遠規劃與經營范圍,討論和決定本公司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職責范圍。
三、討論和通過公司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四、審定和通過公司的年度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
五、討論和議定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和職工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等重大問題。
六、根據工作需要作出授權的決議和討論其他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