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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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及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本省境內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動。

  本規則所稱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經營者向購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為。

  本規則所稱的經營者,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三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經營者根據商品房的建設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構成包括合理的開發建設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等。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信報箱等建設費用,一律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房,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七條 經營者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購房者收取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場所醒目位置,對許可納入當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碼標價工作。標示內容包括:

  (一)商品房銷售價格及基本狀況,包括每個在售單元的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總售價、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單價、付款方式及優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付的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三)商品房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

  商品房交易的明碼標價表(書、牌),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監制。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經營者需調整商品房銷售價格的,應當在執行調整銷售價格的24小時之前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

  第十條 經營者取得預售許可之后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或收取定金,有約定銷售價格的,應當按認購書約定的銷售價格執行。

  第十一條 由經營者經辦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經營者必須在取得該商品房項目房地產權屬證明書之后,方可向購房者代收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過程中的中介服務,應當由購房者自愿選擇,經營者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凡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務,所需費用全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不得轉嫁給購房者。

  第十三條 經營者代收代付的收費項目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必須嚴格按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經營者必須兌現銷售時的各項價格承諾。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署后,經營者不得自行決定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時公示或承諾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在內的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電、氣等商品和服務價格,必須嚴格執行政府的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加收費用。

  第十六條 商品房交易和產權轉移過程中,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二)以高于明碼標價所標示的價格銷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將應在商品房銷售價格內包含的成本(費用)改為在價外另行收取;

  (四)擅自提高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

  (五)在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過程中,違反公平、公開和自愿選擇原則,強制或串通其他部門、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強制收取服務費用;

  (六)使用虛假、模糊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與其交易;

  (七)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各種不正當手段,哄抬價格;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價格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城鎮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粵價〔1997〕19號)同時廢止,凡此前規定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篇2:關于印發《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

  1997年,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價局印發了《廣東省城鎮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粵價〔1997〕19號),對于規范我省房地產交易價格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房地產市場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為適應房地產行業發展需要,我們對原來的規則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印發你們,原《廣東省城鎮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經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時予以廢止?,F就貫徹實施《規則》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物價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規范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對于促進我省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和構建和諧廣東的重要意義,把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作為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二、各地要集中時間和力量,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當前開展的房地產價格誠信單位評選活動,組織開展對當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和營銷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包括物價責任人和物價員制度在內的各項價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貫徹執行《規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符合《規則》的做法,要責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價部門要積極會同建設(房管)部門,結合當前國家統一部署的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切實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肅查處。省物價局將在全省組織一次房地產價格專項檢查,具體方案另行下達。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主題詞:房地產 價格 規定 通知

  抄 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法制辦,省直有關單位,省物價局檢查分局,各縣(市、區)物價局。

  主 辦:市場監管處 電 話:83134611 (共印200份)

篇3: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1999年)

  本文提要: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聽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筑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頒布單位:建設部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商品房的銷售和產權登記。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以建筑面積為面積計算單位。建筑面積應按國家現行《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第四條 商品房整棟銷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整棟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的,應從整棟商品房的建筑面積扣除)。

  第五條 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聽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筑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

  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第六條 套內建筑面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2、套內墻體面積;

  3、陽臺建筑面積。

  第七條 套內建筑面積各部分的計算原則如下: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住宅按《住宅建筑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其他建筑。按照專用建筑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或參照《住宅建筑設計規范》計算。

  2、套內墻體面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有共有墻及非共用墻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墻m.airporthotelslisboa.com、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均為共用墻,共用墻墻體水平投曩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非共用墻墻體水平投影響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3、陽臺建筑面積

  按國家現行《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4、套內建筑面積的計算公為:

  套內建筑面積

  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

  第八條 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第九條 公用建筑面積計算原則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

  公用建筑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棟建筑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拓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

  第十條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計算

  將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除以整棟建筑物的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公用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第十一條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計算

  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乘以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套內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 其他房屋的買賣和房地產權屬登記,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建設部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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